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杜发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旭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旭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双灵合伙系杜发平、张雪梅、张家东、姜迎新、苏建湧、汪旼、周建辉等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注: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案件如下: 1、公司作为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实施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注册、使用域名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两被告立即注销域名;(4)立即停止实施虚假 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00元;(6)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43,154.99元;(7)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①2019年9月,公司作为原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正式立案,案号为(2019)苏04民初180号。在诉讼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吴小棉为共同被告并被法院接受。受疫情影响,该案件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9月25日进行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证据交换,2021年6月4日和9月17日、10月20日举行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第7类第9195610号“CZSND”商标、第9类第9195683号“CZSND”商标及第9类第22624948号“S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生产经营场所、产品铭牌、宣传资料、微信公众号、网站二维码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二、被告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域名“cz-snd.com”“sndcz.com”“sndac.cn”“sndzk.cn”,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上述域名的申请;三、被告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6万元;被告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在112,000元范围内与被告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小棉对被告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在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被告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不服,均提出了上诉,案号为(2022)苏民终625号,2022年8月2日、2023年3月23日两次开庭询问。2023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公司、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已就生效的(2019)苏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因上述案件影响,2020年6月28日,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就施博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类第13715449号“SNDZK AUTOMATIC CONTROL”、7类第11769997号“YZSND ACTUATOR”、35类第13710599号“CZSND ACTUATOR”、42类第11770104号“SNDACTUATOR”、42类第11770068号“CZSND ACTUATOR”五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上述注册商标,2021年1月12日、2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具体为:7类第13715449号、42类第11770104号不予撤销;35类第 13710599号予以撤销;42类第11770068号、7类第11769997号,因商标权人申请注销而结案。2021年1月18日,因公司对7类第13715449号、42类第11770104号不予撤销有异议,已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52520号关于42类第1177010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未收到针对该复审商标的行政诉讼文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复审商标已撤销。 2021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50643号关于7类第13715449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子工业设备及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本公司不服,已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立案并已缴纳诉讼费,案号(2022)京73行初4604号。2023年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3年2月24日收到行政判决书。本公司不服,于2023年3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邮寄了上诉状,2023年7月24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须知,案号为(2023)京行终6001号。2023年9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质证。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460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50643号《关于第13715449号“SNDZKautomatic contro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13715449号“SNDZK automaticcontrol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①2019年9月3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案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40805185号。2020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2022年01月0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0078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公司不服该[2022]第000000078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已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立案并已缴纳诉讼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未收到针对该复审商标的行政诉讼文书。 ②2019年9月3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案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40798572号。2020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2022年01月0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00788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公司不服该[2022]第0000000788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已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立案并已缴纳诉讼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未收到针 对该复审商标的行政诉讼文书。 3.2020年12月29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52583330号。2021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2021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6751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公司不服该[2021]第000036751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已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立案并已缴纳诉讼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未收到针对该复审商标的行政诉讼文书。 4.2014年起,公司与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月2日起,公司员工多次通过微信与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催要货款,均未果,2022年6月7日公司委托律师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催要货款,也未果。公司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5,524.00元及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LPR计算)。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2)苏0412民初6678号。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8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本公司的上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移送后立案,案号(2023)沪0118民初4127号,2023年4月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分三期支付本公司货款180,000.00元,2023年9月23日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期调解款。 注:如上关联销售商品为向关联方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核苏阀球阀有限公司、丹阳江盛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各类电动执行器产品,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股,其中股票期权60万份,限制性股票140万股;首次授予权益178.4万股,其中股票期权60万份,限制性股票118.4万股;预留权益21.6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21.6万股。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 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详情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已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承诺事项,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均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承诺人均正常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详情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056)。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