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杜发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旭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时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单位:股 双灵合伙系杜发平、姜迎新、张家东、苏建湧、周建辉、赵红杰和梅建澍等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是√否 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双灵合伙系杜发平、姜迎新、张家东、苏建湧、周建辉、赵红杰和梅建澍等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2025年5月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诉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吴小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司第7类第9195610号“CZSND”、第9类第9195683号“CZSND”、及第9类第22624948号“SND”、第9类第75213661号“S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万元;3)判令被告二吴小绵在被告一承担责任范围的50%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4,040.00元。2025年9月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26年1月4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施耐德执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 万元,被告吴小棉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随后,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发布日,(2025)苏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尚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二、2025年8月11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1民初2008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以及转送的民事起诉状、情况说明及证据,开庭时间是2025年10月24日。 该案中,公司系第一被告,原告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系广州荣访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系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G715396号商标权,即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被告二停止销售使用“施耐德”、“SND”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三断开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2026年2月24日,公司再次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开庭时间是2026年3月30日。 2026年3月30日开庭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 庭审中,公司针对原告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尤其对诉称公司侵权的证据着重发表了针对性质证意见。庭后,公司正在根据法庭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妥善依法处理本次诉讼,保障公司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三、2025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0000321629号关于第9195610号“CZS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1.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2.非陆地车辆动力装置;3.调节器(机器部件);4.机器传动装置;5.机器转动装置;6.机器联动机件;7.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8.非陆地车辆齿轮传动装置;9.万向节”九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于2026年3月12日向公司送达(2026)京73行初1077号传票,将在2026年4月21日通过云法庭进行开庭审理。2026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子送达的(2026)京73行初10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0000321630号关于第9195610号“CZS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维持了公司第7类第9195610号“CZSND”商标在“阀(机器零件)”商品上注册。 四、公司诉玉溪市仟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起诉及财产保全材料,于2026年2月提交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02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2026)苏0412民初5789号开庭传 票,开庭时间2026年6月11日。同时,公司收到(2026)苏0412执保156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公司冻结了玉溪市仟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 2、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如上关联销售商品为向关联方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各类电动执行器产品,如上日常性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单位:元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4、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公司2023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0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股,其中股票期权60万份,限制性股票140万股。首次授予权益178.4万股,其中股票期权60万份,限制性股票118.4万股,预留权益21.6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21.6万股,股票期权无预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70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1元/股;本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7人,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0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相关事宜。 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价格》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1元/股调整为3.79元/股,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70元/股调整为6.48元/股,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4.01元/股调整为3.79元/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21.6万股,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5人。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完成了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相关事宜。 2025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申请,经审核确认,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已于2025年11月10日办理完毕。 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总额、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解除限售、行权、股份回购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65)、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2)、2024年11月27日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2025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