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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洲-缓解风险指南

2024-02-28 - 富而德 健康🧧
报告封面

降低风险的指南 Introduction 外国直接投资(FDI)对整个非洲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认识到这一点,非洲国家越来越多地寻求调整其政治,法律和监管制度以吸引此类投资。但是,提供的保护措施有多强大,投资者是否意识到仍然存在的风险? 本指南提供了11个关键投资环境的快照评估非洲的司法管辖区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并在它们之间签署了4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对于每个司法管辖区,我们特别关注: 自然,商业环境-以及它们对投资者构成的伴随风险-在非洲的54个州中差异很大。因此,外国投资者必须识别 并评估在特定州投资所涉及的特定风险,并给予适当考虑 •当地投资法,以及其中给予投资者的激励和保护;•当地仲裁法,以及当地法院对仲裁的态度;•国家加入的双边投资条约;•相关国际仲裁公约;以及•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类型。4 保护他们的投资。这在外国投资者和当地政府之间没有潜在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我们还关注两个重要的区域组织以及它们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和激励措施。 本指南并非旨在替代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建议,包括如何在非洲进行投资以吸引本简报中讨论的投资条约的保护,请联系我们。我们的详细信息在本文档的末尾列出。 特色案例研究 Contents 阿尔及利亚4 区域公约56 埃及10 南部非洲Development社区57企业协调组织法律在Africa60 埃塞俄比亚16 加纳20 联系人63 但是,守则中规定的某些措施维持或加强了国家的地位 Introduction 阿尔及利亚是非洲大陆最大的国家。它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占其出口的三分之二,并且是 相对于合格的外国投资者。例如,如果海外股份转让引发阿尔及利亚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国家对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在这方面,要求至少51%的阿尔及利亚公司必须 非洲五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国。最近,它寻求经济多样化,总体上改善商业环境。 由国家居民股东拥有已从旧的投资代码转移到2016年金融法。7它适用于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济活动。 努力包括在2016年引入新的投资守则,尽管范围有限,但旨在鼓励和促进投资,并为工业,农业和旅游业提供具体利益。 Thecodedoesnotcontainanyindependentbasisfordisputsbetweeninvestorsandstatestoberesolvedbyarbitration.Instead,itprovidethatalldisputsbetweenaqualifyinginvestor 即便如此,人们对外国投资者在阿尔及利亚面临商业风险的看法由来已久,恐怖主义的威胁仍然非常真实。迄今为止,进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缺乏自由贸易区和保护主义政策阻碍了外国直接投资。新投资法的实施是否会预示着阿尔及利亚投资的新时代还有待观察。 能源部门由单独的立法管理。8这同样包含一项要求,即石油勘探和生产合同必须规定国家石油公司参与合同的最低限度为51%。 投资法 阿尔及利亚的新投资法规为在国家机构注册投资的投资者引入了激励措施投资发展(ANDI,法语首字母缩写)。6然而,投资等于或超过50亿第纳尔(约合4500万美元)必须首先获得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授权。它还规定了一系列免税条款,包括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和服务,关于投资项目所需的财产,以及投资项目产生的公司利润。国家承诺为任何投资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 阿尔及利亚5 双边投资条约覆盖面 国际仲裁公约 仲裁法 阿尔及利亚法院普遍支持仲裁和执行仲裁裁决, 坚持 阿尔及利亚是48项双边投资条约的签署国,其中有以下29个国家生效:阿根廷,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保加利亚,中国,丹麦,埃及、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伊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莫桑比克、荷兰、阿曼、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欧盟和阿拉伯联盟也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与美国达成了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 除上述双边投资条约外,阿尔及利亚是《伊斯兰会议组织多边组织协定》的缔约国,但尚未批准,11其中第17条包含每个缔约方对与另一成员国投资者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提议。对公司实体的所有者没有国籍要求,例如子公司 《民事和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有关仲裁程序的法律。9这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即在阿尔及利亚设有席位)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可以在发布后一个月内提出质疑。外国仲裁裁决 (即在阿尔及利亚以外的地方)不能向地方法院上诉,尽管可以授予执行令。 不受地方法院和国内法庭的干涉。但是,阿尔及利亚将仅适用《纽约公约》,以执行在另一个《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并且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当事方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商业”。 当地仲裁机构是调解、调解和仲裁中心,设在阿尔及利亚分庭内商业和工业。 非缔约方母公司的国籍将受到保护,前提是该母公司拥有缔约方的国籍。 任何人,包括国有实体,都可以同意在仲裁庭解决争端。如果双边投资条约或采购合同中有规定,国家本身(及其领土分支机构)只能诉诸仲裁。 阿尔及利亚也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缔约国,但仍未批准。12根据阿拉伯投资法院的仲裁规则,为“阿拉伯投资者”(如其中定义的)提供国际仲裁的机会。 尽管不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前提,10当地法律确实反映了现代仲裁实践。例如,如果仲裁悬而未决,或者一方当事人提请他们注意仲裁协议,法官将缺乏解决争议主题的能力。 阿尔及利亚于1996年3月22日批准了《ICSID公约》,并于1989年5月8日批准了《纽约公约》。 阿尔及利亚是48项双边投资条约的签署国。 “阿尔及利亚法院普遍支持仲裁和执行仲裁裁决,坚持地方法院和国内法庭不干涉的原则。” 征收追溯性暴利税 阿尔及利亚针对能源部门投资者采取的措施遵循了拉丁美洲某些依赖石油的国家,特别是厄瓜多尔采取的措施。 投资者-国家纠纷 阿尔及利亚的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Sonatrach面临投资者的六项索赔,并煽动了另外四项 阿尔及利亚及其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Sonatrach一直(或仍然)是迄今为止,已有18起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Sonatrach面临投资者的六项索赔,并且又煽动了四人反对投资者。其中一些争议与阿尔及利亚在2007年征收意外利得税有关。一个法庭驳回了西班牙Repsol及其韩国合作伙伴提出的与该税有关的索赔,认为需要Sonatrach由阿尔及利亚法律收集。13另外四个案件解决了。14 针对国有石油公司Soatrach的仲裁程序,指控新税收违反了其PSC中的稳定条款,因此国有石油公司必须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Aadaro和Maers寻求约110亿美元的赔偿。几个月后,Maers向荷兰-阿尔及利亚双边投资条约下的ICSID法庭提出了对阿尔及利亚的索赔,就同一潜在争端寻求36亿美元。在两次仲裁进行最后听证后,双方于2012年3月解决了争端。 最明显的例子是阿尔及利亚开征暴利税,国际石油公司获得的石油收入的浮动税率为5-50%。该税是追溯性的,是专门引入的,以便适用于政府承认的现有生产共享合同(PSC)中的石油分配。暴利。也许不足为奇的是,阿尔及利亚陷入了困境。在外国投资者发起的一系列仲裁中。例如,2009年2月,阿纳达科与合资企业 反对投资者。 在导致发布责任裁决的七个投资者国家案例中,投资者仅占了两次。这两个裁决之一是不成功的主题由Sonatrach在英国法院发起的搁置诉讼。15 合作伙伴Maersk,启动了贸易法委员会 在针对阿尔及利亚的7起投资者国家案件中,投资者只胜诉了两次。 投资法 Introduction 埃及是非洲第二大经济体(仅次于尼日利亚),拥有强大的服务和工业部门。石油和石油产品的生产约占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然而,自2011年“阿拉伯之春”以来,埃及经历了一段持续的政治动荡时期。但与该地区其他国家一样,埃及最近表现出了创造更有利投资条件的愿望。 2015年,埃及修订了外国投资法。17修正案包括降低机械和设备的销售税和关税,以及农业、能源、物流和运输等目标部门的非税收激励措施。 这些修正案还保护公司高管免受公司违规行为的刑事起诉,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受欢迎的举动。 促进埃及市场外国投资和吸引外资的举措包括在苏伊士运河沿线建立一个经济特区,每年有超过8%的全球贸易通过该经济特区。在该区内经营的公司有权获得(i)100%的外国所有权;(ii)对进出口活动进行100%的外国管制;(iii)免征关税和营业税的进口;(iv)对进口部件出口到埃及的关税只有,而不是最终产品;和(V)快速签证服务。 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其他举措包括建立投资总局作为“一站式服务”,简化投资者获得必要许可证以在埃及开展业务的程序。 以前的法律规定,争端可以以当事方商定的方式解决,包括仲裁,同时参考埃及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规定和ICSID仲裁。18但是,为了减少该国对投资者与国家进行仲裁的可能性,新的投资法确定了三个庭外论坛,以友好解决争端;现在法律中没有提及该决议仲裁产生的争议。尽管如此,诉诸这些论坛并不排除在合同中进行仲裁的可能性或它提供了同样的。 尽管如此,最近对该国的外国投资法进行了改革,为投资者引入了进一步的激励措施(如下所述),埃及仍然享有声誉作为一个繁重和官僚的投资国家,目前存在关于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慷慨免税的净值的辩论,该地区可能尚未被废除。 2016年12月,投资部发布了另一项投资法草案,此前与投资者进行了讨论进一步改革。草案对外国投资者引入了进一步的激励措施,包括与当地投资者平等对待,以及增加允许的外国雇员。 埃及16 “埃及的投资法现在没有提到通过仲裁解决争端。” 自阿拉伯之春以来,埃及经历了一段持续的政治动荡时期,尽管它最近寻求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瑞士,叙利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也门。 国际仲裁公约 仲裁法 埃及政府在 阿拉伯之春导致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进一步争端。例如,就该国据称未能保护在地中海下从埃及到以色列的所谓“和平管道”(请参阅第14-15页的“未能保护投资”)提出了四个单独的仲裁程序。 除上述双边投资条约外,埃及和阿尔及利亚一样,也是多边伊斯兰会议组织协定和阿拉伯投资协定(见第7页)的缔约国。 埃及仲裁法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19但是,埃及法律省略了《示范法》中的某些规定,包括有关仲裁庭授权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根据埃及法律,必须首先由当事方明确同意的事项)。 埃及进入的第一波双边投资条约在提供的保护中不一致,并在内部批评过于投资-友好。2007年,埃及采用了新的BIT模式。这反过来又在2013年进行了审查程序,并制定了进一步修订的BIT模型,其中包含一些关键修正案,例如将某些部门排除在国民待遇标准之外,包括农业综合企业,能源和采矿。 埃及于1959年6月7日批准了《纽约公约》,1972年6月2日批准了《ICSID公约》。 七个案件已获得裁决 关于有利于投资者的责任,埃及对其中三项提出了ICSID废止程序。在CRCICA审理的第四起案件中,裁决被开罗上诉法院。随后,在英国和法国执行裁决的申请均未成功。21 当地法院通常支持仲裁,外国裁决在实践中很容易执行。仲裁法特别规定,法院必须拒绝考虑违反仲裁协议而提起的法院诉讼。 投资者-国家纠纷 迄今为止,埃及及其国有实体已经(或仍然是)35个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的当事方,使其成为世界上仲裁最频繁的国家之一。这些争端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建筑,多媒体广播,石油和天然气,纺织品,旅游业和废物管理。 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规定ICSID对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仲裁,2007年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友好解决是国际仲裁的先决条件。2007年示范双边投资条约还指出,索赔必须在投资者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