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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报备数据采集制度(2024年版)

2024-02-02 - 未知机构 乐
报告封面

一、填报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和境内主报告行。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本制度共包括37张报文(其中36张逐日报送)、5张报表,所有数据由填报机构在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进行报送,其中37张报文由各金融机构法人或主报告行负责报送;5张报表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报送,由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自行划分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区域。报文定义详见《数据交换管理平台接入互联网规范V1.1.4》(银清发﹝2022﹞93号)和《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采集规范V1.0.3》(银清发﹝2023﹞129号)。 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主题为客户信息、机构信息、贷款业务、存款业务、同业业务、票据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对应的36张报文,报送频度为日报,报送时限为T+3个自然日24:00前(遇周末截至报送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遇国庆、春节等法定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利差息差统计报文、民间借贷利率监测表(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表(其他样本规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额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水平统计表,报送频度为月报,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前5个自然日内(遇周末截至报送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遇国庆、春节等法定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报送上月数据;民贸民品贷款统计表,报送频度为季报,自2021年10月起于每季前5个自然日内(遇周末截至报送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遇国庆、春节等法定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报送上季度数据。 具体报表清单如下: 三、采集内容 (一)客户信息。 1.个人客户信息表。 个人客户信息表填报金融机构所有存在业务关系往来的个人客户基础信息(含个体工商户),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融资等业务对应的客户信息,久悬户、无任何业务关系的客户或首次采集时已经销户的客户可不报送。非居民客户可不报送。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1)数据日期。 数据处理日期,日期格式为:YYYY-MM-DD。 (2)客户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客户的内部编号。 (3)内部机构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客户归属机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内部编号。 (4)常住地行政区划代码。 客户常住地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码》(GB/T2260)最新标准的县(区)级数字码,境外客户留空。 (5)授信额度。 报送机构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信贷客户必填。单位为元,按本外币折人民币合计报送。 (6)已用额度。 客户已经使用的授信额度,信贷客户必填。单位为元,按本外币折人民币合计报送。 (7)客户细类。 用于区分客户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小微企业主,信贷客户必填。 (8)农户标志。 用于区分客户是否为农户,农户为是,否则为否,信贷客户必填。关于农户的判断口径与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关于农户贷款的统计口径保持一致,包括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内住户、长期居住城关镇所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以及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乡村住户范围内。 2.对公客户信息表。 对公客户信息表填报金融机构所有存在业务关系往来的对公客户基础信息,包括存款、贷款、同业往来、回购、票据融资等业务对应的客户信息,久悬户、无任何业务关系的客户或首次采集时已经销户的客户可不报送。客户为分支机构,需要报送该客户对应的法人客户信息。非居民客户可不报送。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1)数据日期。 数据处理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 (2)客户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客户的内部编号。若客户为分支机构,应填写对应的法人客户号。 (3)内部机构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客户归属机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内部编号。 (4)国民经济部门分类。 客户所属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其中广义政府、金融机构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住户部门仅针对居民部门,非居民部门在E开头的分类中填报,应填写最底层类别。 (5)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同业客户所属的金融机构类型代码,仅当客户为金融机构时必填,应填写最底层类别。 (6)企业规模。 客户的企业经营规模。非金融企业采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业企业采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仅境内企业有值,境外机构留空。非企业类单位应填报“CS05”,不得为空,也不得将其归入其他企业规模类型。 (7)控股类型。 客户的控股类型。采用《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填写值域树形结构的叶节点类别,即最小类别,如受实际情况所限不能确定最底层类别的,允许回溯一级。境外非居民、境内非企业类单位留空,无需填写。 (8)境内境外标志。 客户的境内境外标志。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9)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客户的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码》(GB/T2260)最新标准的县(区)级数字码,境外客户留空。 (10)注册地址。 客户的注册地址。 (11)授信额度。 数据报送机构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仅信贷客户必填。单位为元。按本外币折人民币合计报送。 (12)已用额度。 客户已经使用的授信额度。仅信贷客户必填。单位为元。按本外币折人民币合计报送。 (13)所属行业。 客户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或主要从事的行业大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最新标准的大类。 (14)农村城市标志。 区分客户属于农村企业还是城市企业,若客户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则为农村企业,则为Y,其他情况填N,仅信贷客户必填。 (二)机构信息。 1.金融机构法人信息表。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表填报数据报送机构的法人基础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1)数据日期。 数据处理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 (2)金融机构名称。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名称。机构名称应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名称为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保监会金融机构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金融机构编码。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唯一标准编码,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最新标准代码。 (5)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机构所属类别,应填写最底层类别。 (6)控股类型。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控股类型。采用《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填写值域树形结构的叶节点类别,即最小类别,如受实际情况所限不能确定最底层类别的,允许回溯一级。境外非居民、境内非企业类单位留空,无需填写。 (7)企业规模。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企业规模。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文印发),填写金融机构的企业规模。其中CS05-其他(非企业类单位)对于金融机构不适用。 (8)地区代码。 数据报送机构法人的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码》(GB/T2260)最新标准的县(区)级数字码。 (9)牵头部门。 数据报送机构业务牵头部门名称。 (10)牵头部门联系人。 指数据报送机构业务牵头部门联系人姓名。 (11)牵头部门联系电话。 指数据报送机构业务牵头部门的联系人电话。 2.金融机构分支信息表。 金融机构分支信息表填报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而设立的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含事业部、营业室等)的基础信息,不包含境外分支机构。没有分支机构的法人需要报送法人本身的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1)数据日期。 数据处理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 (2)内部机构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机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内部编号。 (3)金融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名称,应与公章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机构名称应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名称为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保监会金融机构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4)金融机构编码。 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最新标准代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支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直属上级机构号。 分支机构所属上级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号。总行的直属上级机构号填写总行自身的内部机构号。外国银行分行,直属上级机构号填主报告行的内部机构号。 (7)直属上级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属上级管理机构的名称。总行的直属上级机构名称填写总行自身名称。外国银行分行,直属上级机构名称填主报告行的名称。 (8)地区代码。 分支机构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码》(GB/T2260)最新标准的县(区)级数字码。 (9)机构级别。 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的机构级别。 (三)贷款业务。 1.个人贷款基础信息表。 个人贷款基础信息表填报金融机构期末存续的、当期结清的以及当期有发放或收回交易,且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个人贷款借据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不包括票据融资,不包括在后面的透支业务相关信息表报送的信用卡及类信用卡业务),不含报送期之前已核销、剥离、转出、结清的贷款。以贷款合同下单笔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业务币种仅统计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业务。与非居民之间的业务可不报送。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1)数据日期。 数据处理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 (2)贷款合同编码。 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签订的贷款合同编码。 (3)贷款借据编号. 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凭证编码。金融机构依据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时未签订借据的,应填报贷款提款书等载明贷款发放指令的凭证编码。对于透支类业务,填账号。 (4)贷款产品类别。 贷款根据契约特征划分的业务类别,应填写最底层类别。 (5)客户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客户的内部编号。 (6)内部机构号。 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该笔业务经办机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内部编号。 (7)贷款发放日期。 贷款借据中填写的贷款发放日期。日期格式为:YYYY-MM-DD。 (8)原始到期日期。 贷款借据中原始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期。日期格式为:YYYY-MM-DD。 (9)实际终止日期。 贷款借据的实际终止日期,填报贷款正常清偿、核销、剥离、转出、重组、债转股等导致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结清的日期。日期格式为:YYYY-MM-DD。仅贷款全部结清时填报,贷款核销填实际核销的日期。 (10)贷款期限类型。 贷款借据的原始期限类型。 (11)利率类型。 指按照合同约定,借据在存续期内的利率水平是否可以变动,若合同约定在持续期内利率不随任何条件变化而变化,则为RF01-固定利率,若在合约存续期间可根据特定条件一次或多次变更利率,无论其实际是否变动,均为RF02-浮动利率。 (12)定价基准类型金融机构确定利率时所参考的基准利率类型,包括固定利率在定价时参考的利率类型。 (13)基准利率。 指贷款借据的利率挂钩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