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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2020.8

金融2021-03-02中国人民大学阿***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2020.8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王利明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第四,从体系构建上克服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第五,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1.全面确认了各项人格权并保持了人格权意义的开放性第一,全面确认各项人格权,扩张了人格权益的保护。以肖像权为例,一是肖像从以个人面部特征为中心扩张到可识别性;二是废除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第二,保持人格权益保护的开放性。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2.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就是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一是是否考虑过错,二是是否要证明损害,三是是否具有预防功能,四是是否以构成侵权为前提,五是是否适用诉讼时效。3.有效协调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编构建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形式,可与人格权请求权相衔接。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4.规定禁令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指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第二,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造成损害。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暂时性,在法院终局判决产生后,禁令就自动失效,而由终局判决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5.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特定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行为。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必须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第二,必须指向特定人。此处所说的“对他人实施”,本意是针对他人实施。否则,无法判断受害人。第三,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所谓“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是指性骚扰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性骚扰。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6.强化对隐私的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私生活安宁权和私密空间的概念。7.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的相关的保护规则(1)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2)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3)借鉴GDPR的相关规定,将原《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来概括,更加准确。(4)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8.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9.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该条将动态系统论运用到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有助于协调和平衡人格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一)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第一,在合同订立部分规定了单方法律行为之债。第二,在合同履行一章(第四章)规定了债的分类。第三,在合同编总则中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第四,合同编单设立“准合同”分编(第三分编),对不当得利(第28章)、无因管理制度(第29章)进行规定。 (二)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原因第一,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上都吸收了债法总则的一些规则,保持了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第二,便于法律的适用。避免叠床架屋,减少法律适用难度。我国1999年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已经为法官、民众所了解,如果设置债法总则,则必然要肢解合同法总则的体系和规则。第三,保持合同法总则具有自身完整的体系。合同法体系具有“同质性”(homogeneity),总则的规则是一个交易过程的正常展开。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1.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区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1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2款规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2.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3.规定了未生效合同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该合同不生效。第二,审批条款具有独立性。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增加了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第二,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5.完善了合同保全制度第一,扩张代位权行使范围,增加从权利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二,增加保存行为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5.完善了合同保全制度第三,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果,使债权人可优先受偿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四,扩大撤销权行使范围《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区分撤销权行使时相对人的善意和恶意。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6.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7.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第一,实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解除合同规则的衔接。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确立了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三)合同编几个重要的亮点第二,增加合同僵局的打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