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发布点评:金融稳定加码,稳预期再添新翼
近日,《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法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保障基金四类主体在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方面的责任,并提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运作模式。该法律的发布,对于当前疫情冲击和稳增长爬坡过坎期,防范经济金融风险进一步抬升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稳定法》在法律意义上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是同位法,但在经济意义上其在金融风险领域具有独特地位,具有上位法特征。《金融稳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化解、事后风险处置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保障基金提出要求,并对违规违法行为配置法律责任。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为风险处置环节的“后备资金”,主要锚定危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具有跨行业、跨部门特征,最终由金融委进行认定。基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会有央行再贷款等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将作为“后备资金”使用,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其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后续将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稳定法》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发布,对于当前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主要潜在风险在房地产债务、中概股、金控公司、资本外流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可发挥防范、化解和处置作用,稳定基金也将有助于阻止房企债务风险引致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稳定法》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短期内构成稳预期、稳增长和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长期中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