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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行业信用观察

金融2021-09-11宫晨、任怡静新世纪评级看***
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行业信用观察

行业研究报告 1 / 29 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行业信用观察 金融机构部 宫晨 任怡静 摘要: 行业运行方面,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有所下降。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具有较为明显的类信贷特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竞争较为激烈。租赁公司投放资产的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客户集中度普遍较高,不利于风险的分散。资金融通方面,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但因金融租赁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其融资渠道更为广泛。随着政策层面的放开和资本市场的成熟,融资租赁公司逐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因信用资质的不同分化较为明显。 政策方面,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细则。由于地方金融办监管政策更新速度较快,新世纪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过渡期等方面进行简单比较。 债券发行方面,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规模合计3451.83亿元,发行主体合计96家。非结构化融资产品中,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规模占比较高,为94.23%;从发行品种来看,超短期融资券规模占比最高。发行人主体级别调整方面,2021年上半年,共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主体级别有所变化,均为调降。发行利率和利差方面,2021年上半年,租赁公司发行的非结构化债券的利差和票面利率较上年同期有上升趋势,其中,3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区间最大。从租赁公司性质来看,除一家AA+金租公司外,其他金租公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大多低于商租公司,但AAA级主体评级商租公司内部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新世纪评级版权所有 行业研究报告 2 / 29 一、 行业运行数据点评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有所下降。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底的12130家增加了26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1家,与上年末持平,内资租赁公司414家,较上年末增加11家,外资租赁11671家,较上年末增加14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比2019年末的66540亿元减少约1500亿元,下降2.25%,这是自2006年中国租赁业再度复兴以来,首次出现的负增长。 图表1: 全国融资租赁业合同余额及增速(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IND,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天津滨海租赁研究院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类信贷”特征明显。由于类信贷业务主要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最主要的竞争力为利率水平,我国各类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差异化程度相对较低,且融资租赁公司多为全国范围内展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融资租赁公司普遍有做大规模、下沉客户层级、加大期限错配程度的冲动。业务投放方面,融资租赁业务投放领域较为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能源行业、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行业、通用机械设备行业、工业装备行业、医疗制药行业和建筑工程行业等等,不同行业-5051015202530354045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合同余额增速新世纪评级版权所有 行业研究报告 3 / 29 收益率差异较大。此外,由于大部分租赁公司人员相对精简,杠杆水平相对较高,资本实力较弱,融资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不利于风险的分散。 融资渠道和规模方面,2020年以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因资源禀赋不同,融资渠道存在一定差异。金融租赁公司因持有金融牌照,可进行同业拆借等业务,且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资质普遍强于商业租赁公司,其融资渠道较一般商业租赁公司更为广泛。直接融资方面,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已成为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据Wind统计,2018-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分别为2852.72亿元、2688.80亿元、3296.55亿元和1806.8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903.00亿元、648.00亿元、579.00亿元和487.50亿元)。此外,以租赁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亦呈现井喷状态,2018-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发行规模分别为1603.81亿元、2859.20亿元、2827.93亿元和1645.09亿元。随着融资渠道的扩宽,融资租赁公司负债管理工具进一步丰富。 图表2: 融资租赁公司债券与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规模(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IND,新世纪评级整理 融资成本方面,由于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背景较强,注册资本金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信用资质相对较好,融资成本低于商业租赁公司。对于非持牌的 1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发债规模(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新世纪评级版权所有 行业研究报告 4 / 29 商业租赁公司,根据股东背景、资本金规模、业务体量、业务投向、风控能力和盈利状况等因素,融资成本会有较为显著的差异。 二、 行业政策解读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监管机构及职责、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职责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细则。由于地方金融办监管政策更新速度较快,新世纪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对上海市、云南省、河北省、广西省、江苏省、湖南省和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过渡期等方面进行简单比较。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数额及形式,股东资质,董事、高管及从业的学历和工作背景等方面;对于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运营达到一定年限、资本金达到一定水平等。 图表3: 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且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 (二)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三)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 (四)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主要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并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良好,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 (三)股东信誉良好,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状况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新世纪评级版权所有 行业研究报告 5 / 29 (五)有完善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七)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按规定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信用状况良好; (五)对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建设支撑业务经营信息系统的能力; (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六)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 (六)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七)初始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首次注资不得以债务性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九)承诺从租赁公司新设之日起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刑满释放未满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有重大违规记录未满三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