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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与展望

金融2022-01-15宫晨、任怡静新世纪评级简***
2021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与展望

行业研究报告 1 / 37 2021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与展望 金融机构部 宫晨 任怡静 摘要: 受疫情影响叠加监管办法落地以及会计准则调整,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有所下降。 行业政策方面,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部分省和直辖市发布了相应的监管细则。根据新世纪评级目前了解的信息,在集中度和关联度方面,仅《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债券发行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债券发行规模较上年略有上升,结构化产品发行规模略高于非结构化产品,非结构化债券发行主体以AAA级为主。新发行非结构化债券中,3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发行利差的差异最大,9个月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发行利差的差异次之。大部分AAA级金租公司发行利差小于同级别商租公司,不同AAA级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回顾融资租赁行业发债主体财务表现,融资租赁行业发债主体资产、权益和租赁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速有所下滑。发债主体负债经营水平较高,拨备计提规模显著增加,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因各发债主体资源禀赋、客户定位、风险偏好和风控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异。 展望2022年,业务投放方面,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并可能面临下沉客户资质或者降低收益率的风险。在各地监管细则发布后,部分从事集团内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业务转型压力。资产质量方面,因业务定位差异较大,不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将呈现一定分化。同时,融资租赁资产作为非标资产,且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尚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租赁资产质量可能持续承压,并进而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负债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将进一步分化。 行业研究报告 2 / 37 一、 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 (一) 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呈下降趋势,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呈下降趋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9家,较2020年末的12156家增加了3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比2020年末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09%。 图表1: 全国融资租赁业合同余额及增速(单位:亿元,%) (二) 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部分省和直辖市发布了相应的监管细则。根据新世纪评级目前了解的信息,在集中度和关联度方面,仅《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细则。由于地方金融办监管政策更新速度较快,新世纪根据目前了解的信息,对上海市、山东省、云南省、河北省、广西省、-4.00%-2.00%0.0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5700058000590006000061000620006300064000650006600067000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合同余额增速 行业研究报告 3 / 37 江苏省、湖南省和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融资租赁的经营与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简单比较。 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对业务范围、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租赁资产比重、杠杆率和投资比例等监管指标大致相同,均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在客户集中度、关联度方面,除《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外,其他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并未做出其他放宽限制。在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与负面清单方面,除《暂行办法》的要求外,部分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此外,部分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图表2: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等方面的主要监管措施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租赁物范围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负面清单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行业研究报告 4 / 37 租赁资产比重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杠杆倍数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集中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图表3: 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业务方面特殊安排 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 《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稳健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对风险资产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计提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形成良好的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准备金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防欺诈和反洗钱制度等,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负面清单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转让(含债权或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 (七)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六)虚假出资,虚构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七)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行业研究报告 5 / 37 (八)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九)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 (二)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五)虚拟出资,虚构租赁物,以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六)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七)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虛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八)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九)与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