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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研究:民促法过渡期推进情况研究:存量学校过渡期或维持现状,新设学校已现“学校有限公司”

文化传媒2018-10-23吴劲草国金证券点***
教育行业研究:民促法过渡期推进情况研究:存量学校过渡期或维持现状,新设学校已现“学校有限公司”

- 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市场数据(人民币) 市场优化平均市盈率 18.90 国金教育指数 687.56 沪深300指数 3134.95 上证指数 2550.47 深证成指 7387.74 中小板综指 7400.86 相关报告 1.《2018教育行业周报第39期: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发布,...》,2018.10.21 2.《2018教育行业周报第38期:未来美国对中国学生签证或收紧,...》,2018.10.14 3.《2018教育行业周报第37期:北京教委发文支持中小学集团化办...》,2018.10.7 4.《四川发布《实施意见》,持续体现地方政府对于民办教育支持态度-...》,2018.9.25 5.《2018教育行业周报第36期:新高考持续推进,高校以综合评价...》,2018.9.24 吴劲草 分析师 SAC执业编号:S1130518070002 wujc@gjzq.com.cn 郑慧琳 联系人 zhenghuilin@gjzq.com.cn 民促法过渡期推进情况研究:存量学校过渡期或维持现状,新设学校已现“学校有限公司” 行业观点  我们认为《送审稿》精神本身主要目的在规范,而不在禁止和限制。送审稿整体仍然体现了国家在鼓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上,强调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并加强监管的态度。同时非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高校板块收购兼并实现快速扩张布局的行业逻辑并没有发生变化。2018年8月民生教育和9月新高教集团的收购公告持续印证了这一点。 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地实施意见推进过程中,我们统计了各省情况,得到以下总结:①18个省明确过渡期,上海过渡期最短,18年底前需做出选择,有望成为其他各省的范本,大部分省份过渡期至2022年,存量学校或在过渡期结束前保持经营现状。目前有24个省级单位发布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所规定,其中18个省级单位对于营利性选择有明确过渡期要求,大多数省份过渡期的规定为5年,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9月1日或12月31日之前做出选择。其中,上海的过渡期最短,为2-4年,并且要求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在2018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在2019年年底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高校在2021年年底前,其他学校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相应工作。上海作为过渡期最短的地区,其具体操作有望成为其他各省的范本。目前全国各地大部分存量学校尚未进行登记选择,预计大部分存量学校在过渡期临近前才会做出登记选择,在选择之前,存量学校或保持经营现状。②目前新设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已出现公司制民办学校/学校有限公司。2017年9月之后新设的学校已经可以看到变化,我们在企查查搜索发现出现的登记为公司制的民办学校大部分为新设高中和幼儿园,由于其批准设立时需明确营利性选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存量学校的登记变更,由于过渡有一定年限,并且具体实施有待进一步落实,推进仍较为缓慢。 投资建议  由于现有上市公司体内学校大多为存量学校,我们预计公司不会立马做出选择,而是倾向在过渡期临近做出相应决策,2017年9月起增量学校的分类管理已经开始推行,新设立学校会根据所需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对于营利性学校的税率政策,大多数省份表述要给予优惠,尚未给出明确数字,部分省份(如四川省)设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计未来15%的优惠税率有一定倾向的趋势。  我们认为,目前阶段实操层面看来,《送审稿》对学校类公司的影响有限,建议积极关注。自2018年8月10日送审稿发布以来,引发了学校类上市公司证券层面的剧烈震荡,高校和K12板块均受到巨大影响。实际上我们认为,影响是有限的,主要是税率、土地折旧等方面的影响,并不会影响学校的实际经营和长期发展逻辑,建议积极关注港股学校类上市公司。  推荐标的:新高教集团,中教控股,希望教育,新华教育 风险提示  民促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存不确定性;各地民促法细则落实情况存不确定性;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为征求意见稿存不确定性等风险。 65985810561255145416521851171023180123180423180723国金行业 沪深300 2018年10月23日 消费升级与娱乐研究中心 教育行业研究 买入(维持评级) ) 行业研究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政策背景:从教育法到新民促法,送审稿意在规范,而非限制  从1995年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到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修改案,打破了民办教育非营利性限制,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加速社会资本涌入,释放行业潜力。 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后,各省市出台相应地方实施意见细则。  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2018年8月10日,中国司法部官网发布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配套发布了《起草说明》和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两篇文件。送审稿相较4月20日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有较大变化,主要是受到教育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环节的影响。诸多教育上市公司、教育学会、行业专家、民办学校等相关方均收到司法部的征询意见函,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意见反馈,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于2018年9月10日截止。此送审稿不是已经确定的法案,还需要后续修订确认,正式版本出台具体时间还没有明确预期。  我们认为《送审稿》精神本身主要目的在规范,而不在禁止和限制。送审稿整体仍然体现了国家在鼓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上,强调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并加强监管的态度。同时非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高校板块收购兼并实现快速扩张布局的行业逻辑并没有发生变化。2018年8月20日民生教育此次拟收购励德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并开始对滇池学院委托管理安排及获得滇池学院100%净利润的公告, 以及2018年9月17日新高教集团拟通过对嵩明新巨股权由45%增加至51%并获得广西三所学校的收益权的公告,持续印证了这一点。  《送审稿》对高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转为营利性的板块的影响有限。即使以最坏情况考虑,即相应增加税率,并对划拨土地和政府补助可能有所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本身公司自有的教育用地没有直接影响,而教育用地通常价格远低于同地区商业用地,且采取30-50年的摊销,实际对净利润影响较小,同时,我们认为,营利性学校在学费上弹性更大,也会对冲负面影响。而对于小学初中部分,我们预计仍可通过技术设计实现上市公司层面利润。 图表1:民促法推进进程 来源:国务院,教育部,司法部,国金证券研究所 行业研究 - 3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各省实施意见汇总:18个省明确过渡期,大部分省份过渡期至2022年,上海过渡期最短,18年底前需做出选择  自2017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费均实行市场价格调节方案,收费标准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学校收费大部分以自主调节、备案制形式存在。  24个省级单位发布实施意见,18个省级单位给出过渡期期限。在各省级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于民办学校营利性的选择过渡期规定有所规定。截止2018年10月22日,我国现有24个省级单位发布省级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所规定,其中18个省级单位对于营利性选择有明确过渡期要求,并有7个省级单位单独公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 上海过渡期最短,18年底需做出选择,其具体操作有望成为其他省的范本。上海作为过渡期最近的地区,上海的操作有望成为其他各省的范本。上海的过渡期最短为2-4年,具体规定为——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工作。  各省推进落地进程不一,全国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仍需一定时间。其他大部分省级单位过渡期为5年,要求在2022年9月1日或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中发布明确过渡期最早的为安徽省(2017年11月27日发布),其规定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而发布明确过渡期最晚的为四川省(2018年9月17日发布),过渡期为4-6年。  分类登记仍需一定时间,存量学校或在过渡期结束前保持经营现状。目前全国各地大部分存量学校尚未进行登记选择,预计大部分存量学校在过渡期临近前(大部分地区为2022年)才会做出登记选择,在选择之前,存量学校或保持经营现状。 行业研究 - 4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图表2:各省市发布《实施意见》中关于过渡期时间规定汇总 序号 省级 过渡期时间 全部实施分类管理和登记时间 实施意见发布时间 1 辽宁 未披露 未披露 2017年9月30日 2 甘肃 未披露 未披露 2017年11月14日 3 安徽 5年 民办高校2022年年底前,其他学段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2017年11月27日 4 湖北 3年 2020年9月1日前 2017年12月20日 5 云南 4年 2021年11月7日前 2017年12月26日 6 上海 2-4年 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高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学校在2020年12月31日前。 2017年12月27日 7 天津 3年 2020年8月31日前 2017年12月29日 8 浙江 5年 2022年年底前 2017年12月29日 9 内蒙古 6年 2023年8月31日前 2018年1月2日 10 河北 5年 2022年9月1日前 2018年1月3日 11 河南 5年 民办高校2022年年底前,其他学段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决定 2018年2月2日 12 陕西 5年 2022年9月1日 2018年2月2日 13 海南 5年 2022年8月31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8年2月9日 14 青海 未披露 未披露 2018年2月27日 15 江苏 3至5年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22日 16 广东 未披露 未披露 2018年4月24日 17 山东 5年 2022年9月1日前 2018年5月30日 18 重庆 5年 2021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2018年6月1日 19 宁夏 5年 2022年12月31日前 2018年6月4日 20 江西 5年 2022年9月1日前 2018年6月29日 21 广西 5年 2022年12月31日前 2018年7月2日 22 山西 5年 未披露 2018年7月25日 23 贵州 未披露 未披露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