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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动态点评:内蒙古出台民促法实施意见,实施6年过渡期,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

文化传媒2018-01-31张涛、周菁上海证券简***
教育行业动态点评:内蒙古出台民促法实施意见,实施6年过渡期,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

` 重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公司业务资格说明和免责条款。 [Table_IndustryData] [Table_QuotePic] 近6个月行业指数与沪深300比较 [Table_Author] 分析师: 张涛 Tel: 021-53686152 E-mail: zhangtao@shzq.com SAC证书编号:S0870510120023 研究助理: 周菁 Tel: 021-53686158 E-mail: zhoujing@shzq.com SAC证书编号:S0870116060005 Tel: 021-53686158 E-mail zhoujing@shzq.com SAC证书编号:S0870116060005 [Table_Summary]  动态事项 1月2日,内蒙古正式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主要观点 过渡期设置: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过渡期内未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点评:在目前已出台的地方性民促法实施方案中,内蒙古设置的过渡期较长(6年过渡期),主要考虑到内蒙古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及发展速度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便于内蒙古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分类扶持政策: 1)税收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水电气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2)土地政策:非营利性学校按划拨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地,只有一个意向者时协议供地。 3)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4)财政扶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点评:关键的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和财政扶持与已出台的其他省市基本相同,收费政策则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实施市场化定价,不进行分类改革。 办学机制:推广PPP模式,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探索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学,或以国有控股形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 点评:与已出台的其他省市不同的是,内蒙古明确指出探索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引入非公有资本或采取国有控股形式,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开展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 退出和变更机制:1)对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给予出资者一定的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3)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 增持 ——维持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行业动态 日期:2018年01月31日 内蒙古出台民促法实施意见, 实施6年过渡期,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 ——教育行业动态点评 行业:教育 行业动态 重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公司业务资格说明和免责条款。 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 点评: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奖励政策另行制定;2)此前的《民促法》没有对“退出机制”进行明确表述,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举办者(投资者)形成稳定明确的回报预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内蒙古明确指出“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能够有效保障举办者的权益。此外,安徽省同样要求建立民办学校的产权流转制度。 内蒙古民办教育:民办学前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大,民办高教有较大提升空间 截止2017年,内蒙古共有民办教育机构2723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同比增长3.77%;招生15.65万人,同比增长7.34%;在校生45.99万人,同比增长7.10%。其中,民办高校10所,招生7963人,在校生2.76万人;民办中职66所,招生1.02万人,在校生2.58万人;民办高中40所,招生6060人,在校生1.64万人;民办初中37所,招生1.29万人,在校生3.29万人;民办小学33所,招生4730人,在校生2.93万人;民办幼儿园2537所,招生11.47万人,在校生32.79万人。总体来看,民办中职、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发展水平与全国相当;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明显滞后,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排倒数第一(民办高校在校生占地区在校生人数比例:全国24% vs 内蒙古6%)。我们认为:1)民办幼儿园受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发展态势良好。从2012年起,内蒙古财政安排了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亿元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截止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共投入5.95亿元。同期,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7年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累计投入3.34亿元。2)目前,内蒙古民办高教渗透率仅为全国水平的1/4,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来有望通过扩大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加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  投资建议 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教育行业“增持”评级 近期,河北、内蒙古两省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月2日出台了《民促法》相关的实施意见,验证了我们之前的判断,各省市的民促法实施细则出台速度有所加快,2018年将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密集披露期。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为各地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提升可操作性,完善并落实相关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和收费政策、资助政策等规定,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议关注率先享受修法红利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板块(K12课外辅导、职业技能培训)、供需失衡的学前教育板块、门槛较高且需求逐步释放的国际学校板块,相关个股为百洋股份、开元股份、文化长城、新南洋、威创股份及凯文教育。  风险提示 市场竞争加剧风险、政策风险等。 行业动态 重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公司业务资格说明和免责条款。 表 1 已出台的各省市民促法实施意见要点汇总 发布时间 过渡期 税收 土地 收费 辽宁 2017/6/29 未明确 相同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非营利性收入(教育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水电气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同点:(1)辽宁: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2)浙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给予相应的优惠;(3)河北: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征收率3%)。 相同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划拨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政策有偿供地(招拍挂或租赁等),只有一个意向者时协议供地;改变土地用途时,政府需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不同点:(1)云南: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2)湖北: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相同点:云南、湖北、吉林、内蒙古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余省市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自主定价。 不同点:(1)辽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中小学学历教育政府定价,其余自主定价;(2)浙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幼儿园、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市场调节价,中小学校由政府按市场化方向确定;(3)安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自主定价,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4)上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5)湖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水平;(6)河北: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 浙江 2017/11/1 2022年底前 安徽 2017/11/3 民办高校2022年底前,其他学段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云南 2017/12/22 1、2016/11/7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过渡期截止2021/11/7;2、2016/11/7-2017/8/31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尽快进行分类登记;3、2017/9/1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类型 上海 2017/12/27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非民办高校的过渡期截止时间分别为2019年底、2021年底和2020年底 湖北 2017/12/28 2020/9/1前 吉林 3年过渡期 湖南 可设立10年以上的过渡期 河北 2017/12/31 2022/9/1前 内蒙古 2018/1/2 2023/8/31前 数据来源:各省市教育厅,上海证券研究所 行业动态 4 分析师承诺 张涛 周菁 本人以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依据公开的信息来源,力求清晰、准确地反映分析师的研究观点。此外,本人薪酬的任何部分过去不曾与、现在不与、未来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公司业务资格说明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投资评级体系与评级定义 股票投资评级: 分析师给出下列评级中的其中一项代表其根据公司基本面及(或)估值预期以报告日起6个月内公司股价相对于同期市场基准沪深300指数表现的看法。 投资评级 定 义 增持 股价表现将强于基准指数20%以上 谨慎增持 股价表现将强于基准指数10%以上 中性 股价表现将介于基准指数±10%之间 减持 股价表现将弱于基准指数10%以上 行业投资评级: 分析师给出下列评级中的其中一项代表其根据行业历史基本面及(或)估值对所研究行业以报告日起12个月内的基本面和行业指数相对于同期市场基准沪深300指数表现的看法。 投资评级 定 义 增持 行业基本面看好,行业指数将强于基准指数5% 中性 行业基本面稳定,行业指数将介于基准指数±5% 减持 行业基本面看淡,行业指数将弱于基准指数5% 投资评级说明: 不同证券研究机构采用不同的评级术语及评级标准,投资者应区分不同机构在相同评级名称下的定义差异。本评级体系采用的是相对评级体系。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决定取决于个人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应阅读整篇报告,以获取比较完整的观点与信息,投资者不应以分析师的投资评级取代个人的分析与判断。 免责条款 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