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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十部门联合颁布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终于落下第一个靴子

信息技术2015-07-18张帅国金证券后***
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十部门联合颁布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终于落下第一个靴子

- 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龚霄翔 张帅 靳晓雪 联系人 (8621)61033900 gongxiaox@gjzq.com.cn 分析师 SAC执业编号:S1130511030009 (8621)60230213 zhangshuai@gjzq.com.cn 联系人 jinxiaoxue@gjzq.com.cn 十部门联合颁布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终于落下第一个靴子 事件 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 评论  指导意见的落地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利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打下基础:指导意见的第一条就是鼓励创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基调。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行业指导意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划分,后续监管细则即将到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监管由工信部负责;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随着央行《指导意见》的出台,预计后续各部委的监管细则即将到来。  仍以鼓励支持的积极态度为主,强化监管的同时为创新留有空间:《指导意见》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基调,在明确划定监管底线基础上,提出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 准入门槛提升,行业集中度将不断提高,从野蛮生长到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方面作为互联网企业需要工信部和商业部对于ICP获取的外资限制要求,同时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也受相应监管机构要求,行业准入门槛明显提升。一大批小型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将进退两难,预计行业内并购重组即将大规模发生,行业集中度将不断提高。另外就像我们中期策略会所讲的,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板块,真正按照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规律做事情的互联网金融核心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资金垂青,并有望成长为未来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型企业。 投资建议  我们维持行业“增持”评级,推荐关注组合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腾邦国际;互联网消费金融:世联行;互联网基金销售:东方财富/同花顺;互联网保险:银之杰;股权众筹融资:京东(JD)。 证券研究报告 2015年07月18日 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 评级:增持 维持评级 行业点评 行业点评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整体解读  指导意见出台整体而言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是一个利好,但指导意见的出台之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第一步:指导意见的第一条依然是鼓励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基调。只是目前落地的只是整体原则性指导意见,接下来还要期待具体的细则,包括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子行业的监管条例的落地-如P2P个体网络借贷。 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指导意见提出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双方需要一起合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  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方式:包括拓宽融资渠道/监管服务/财税支持/征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特别提出支持在创业板和主板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金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动力。  指导意见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健康发展。鼓励创新为主,但指导意见的重点其实在于未来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指导意见的第一段出现了三次”健康”,之后的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制度都是为了健康发展。  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的监管主体:此次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并确定监管主体-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  指导意见划定了部分业务的底线:如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非法集资;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不得乱用;资金存管需要选择银行;基金保险信托销售严禁不实宣传等。 指导意见详细解读 原文: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金解读:明确了整个指导意见的基调: 鼓励创新,但同时要健康发展。前言中提到了三次健康,体现了监管当局对潜在风险的重视。 原文: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国金解读:开篇第一部分明确基调:强调对创新的鼓励- 即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明确 行业点评 - 3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及扩大就业。并清楚地提出:互联网与金融将深度融合。  原文:(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国金解读:第一条首先提到鼓励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鼓励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单独提到电商供应链业务,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未来电商平台衍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  原文:(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国金解读: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与互联网企业互相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有助于推动未来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的一站式和混业发展。  原文:(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金解读: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投资动力。  原文:(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国金解读: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研究。  原文:(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国金解读:从财税角度支持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进行扶持。 行业点评 - 4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 原文:(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国金解读: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将来P2P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铺平了道路。同时再一次明确提出要支持征信业务发展, 对征信行业是一个大利好。 原文: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