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 特色
GEM 旨在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市场,这些公司相比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有意投资者应了解投资于这些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作出投资决定。在 GEM 上市的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购卖之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 GEM 购卖之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中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录得亏损约15,220,000港元,而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之流动负债净额约為23,972,000港元。该等状况显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本集团持续经营之能力构成重大疑问,因此,本集团可能无法于可见将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偿还其负债。
主要业务活动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包括:(i)于澳洲提供酒店及相关服务;(ii)借贷业务;及(iii)资产投资业务。
澳洲提供酒店及相关服务
本集团通过其于澳洲维多利亚的物业从事实业业务,即博尔基尼酒庄水疗度假村(“博尔基尼”)。博尔基尼为澳洲维多利亚州亚拉河谷著名的酿酒厂及旅游胜地。于二零二三年,本集团就其于澳洲提供酒店及相关服务以及于酒店业务销售餐饮分部录得收益约36,002,000港元,增加约4,059,000港元或约13%,乃由于国际旅游业的需求复甦及销售餐饮收入增长,抵销了已售客房的平均每日房价小幅下降的影响。
借贷业务
本集团通过全资附属公司百利财务有限公司在香港从事借贷业务。该公司乃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持有放债人牌照。于回顾期间,本集团自借贷业务录得利息收入约2,358,000港元,本集团利息收入减少乃主要由由于回顾期内的未偿还贷款结余减少。
资产投资业务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资产投资业务之投资组合主要包括股本证券。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录得(i)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公允价值亏损约1,922,000港元,主要由由于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于上市股本证券及非上市投资基金之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少;及(ii)出售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列账之金融资产之亏损约55,000港元,主要由由于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出售上市股本证券之投资。
前景
展望未来,预期包括地缘政治紧张局势、贸易碎片化、自近期经济动荡、俄乌战争、以巴冲突及关税战带来的不确定性等的下行风险将主导全球经济。全球经济状况将仍然为与全球经济复甦有關的主要不确定性。
财务资源及流动资金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资产总值约为304,471,000港元,包括现金及等同现金项目约2,093,000港元,其中约49%以港元计值、1%以美元计值及50%以澳元计值。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须于一年内(或按要求)偿还之借贷约為100,697,000港元。该等借贷按平均年利率7.9%计息,其中约23%按固定利率计息。借贷总额中,约82%以澳元计值,约18%以港元计值。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的借贷额度约为105,832,000港元,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已动用额度约为105,832,000港元。
资本结构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拥有股东权益约154,188,000港元。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拥有借贷约105,832,000港元。
法律诉讼
本集团牵涉下列法律诉讼及申索:(a)康宏诉讼;(b)朱氏诉讼。本集团已就上述法律程序向其香港律师(或法律顾问)寻求初步意见,其认为:不存在已评估金钱索赔,惟不包括原告人及呈请人就其待评估损害赔偿而向连捷提出的索赔;目前仍无法就潜在结果作出意见;及目前仍无法预测最终责任。由于本集团未能可靠地评估上述案件项下有关的相关潜在负债金额,因此并无就上述案件所述的法律程序作出拨备。
或然负债
除上文“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诉讼及申索”一段所述外,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债。
董事及行政总裁之权益及淡仓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或视为拥有记录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存置之登记册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48至5.67条所指的董事交易必守标准另行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主要股东之权益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下列人士(董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除外)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记录于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存置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购股权计划
根据该计划之条款,董事会获授权全权酌情向以下合格参与人士授出购股权: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何合格雇员、任何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提供货物或服务之任何供应商、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何客户、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提供研究、开发或其他技术支援之任何个人或实体、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何股东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所发行任何证券之任何持有人、董事认为曾经或将会对本集团之增长及发展作出贡献之任何专业顾问、顾问人、个人或实体,以及通过合营企业、业务联盟或其他业务安排对本集团之发展及增长作出贡献或可能作出贡献之任何其他组别或类别的参与人士。于GEM上市规则第23章之修订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后,本集团将仅将向GEM上市规则所准许之有关合格参与人士授出购股权。
董事资料变更
于回顾期间及截至本报告日期,概无出现有关关于董事任期內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第(a)至(e)及(g)段须予披露的资料变动而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予以披露的事项。
董事于竞争业务之权益
非执行董事吴廷浩先生亦分别担任国农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伟联财务有限公司及喜天财务有限公司(均主要于香港从事借贷业务)之董事,国农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股份代号:812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回顾期间,概无董事、控股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于与本集团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任何业务(本集团业务以外)中拥有权益。
企业治理常规守则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已遵守当时有效的GEM上市规则附录C1第2部分所载企业治理守则(“企业治理守则”)所列之守则条文(“守则条文”),惟下文所载偏离情况除外。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告成立,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于回顾期间有效之GEM上市规则第5.28及5.29条以及企业治理守则守则条文第D.3.3条。审核委员会必须最少包括三名成员,全部成员均须为非执行董事,当中最少一名成员须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责主要为审阅本集团财务资料、申报程序、内部监控程序、风险管理制度、审核计划、与外聘核数师之关系,以及检讨可供本集团雇员在保密情况下就本集团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之不当行为提出关注的相關安排。
董事及行政总裁于竞業交易之操守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操守守则,其条款不逊于GEM上市规则第5.48至5.67条所载的交易必守标准。于回顾期间,本公司亦已向所有董事作出具体查询,董事已遵守交易必守标准及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