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实施,保证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提升公信力。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为制度执行和监控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三)人力资源;(四)资产评估业务承接;(五)资产评估计划;(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内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八)文件和记录;(九)数据与信息技术控制。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审核人员;(五)项目团队成员;(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推动全体人员参与质量控制,保障质量控制目标落地实现;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准确理解服务宗旨内涵,并定期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统筹制定各职能部门质量目标,目标应当具体清晰、切实可行,并与服务宗旨保持统一; (四)统筹规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一体化管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应当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是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实施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职责权限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养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资产评估业务独立性评价;(二)项目团队成员工作胜任能力评估;(三)项目风险的分析与识别;(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调整和组织实施;(五)资产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六)按照程序报告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七)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八)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九)组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十)在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上作为第一签字人签名;(十一)组织处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十二)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产评估程序执行情况;(二)审核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审核工作底稿;(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务助理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 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二)业务部门负责人;(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五)信息管理人员;(六)档案管理人员;(七)财务人员;(八)印章管理人员;(九)保密管理人员。 第三章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制度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管理层示范、教育培训、监控以及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实施惩戒等方式,持续强化职业道德约束。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 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针对具体资产评估业务特点,采用适当方式确保独立性,例如: (一)分析和判断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二)核实有关独立性信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承诺并形成书面记录;(三)排除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作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干扰因素,并对排除干扰所做工作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制度和程序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三)招聘与选拔;(四)教育与培训;(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七)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制度和程序时,可以重点考察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遵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制度和程序,使其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质量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家和外部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进行核实,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核查检验并合理使用。专家和外部人员的资质、独立性声明及工作底稿等应当归集到资产评估档案中。 第五章资产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 制定业务承接环节制度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 (一)经济行为合法合规性判断,业务风险综合分析和评价;(二)业务洽谈管理;(三)专业胜任能力与独立性判断;(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审核与签订;(五)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其具备前期判断业务基本风险的能力。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三)拟委托内容;(四)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五)通过公开途径能够获取的、涉及业务或被评估单位的重大特殊事项; (六)潜在的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业务风险、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准确把握委托事项,初步识别和评价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带来的风险;(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风险;(三)评估目的对应的风险;(四)评估对象相关风险;(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解除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人沟通;(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资产评估计划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资产评估计划的控制制度和程序等,实现以下目标: —10—(一)使项目团队成员明晰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及重点关注事项;(二)确保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三)便于管理层有效监控资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了解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计划控制制度和程序,可以结合资产评估计划编制流程,明确以下方面: (一)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前,进一步厘清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人员、节点负责人;(三)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计划编制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要求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调配相关资源,保障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及后续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是否需要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需要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五)如需创新使用算法模型、人工智能工具等自动化技术,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技术路径说明书,经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内部审核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各项要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以估值报告、价值咨询报告等其他专业报告替代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并有效实施: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核查验证及评定估算工作;(三)资产评估计划出现重大偏离时的处置与调整;(四)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工作;(五)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专业报告;(六)疑难问题、争议事项的处理与解决;(七)项目负责人开展业务指导与监督;(八)内部审核管理;(九)外部审核意见的回复与处理;(十)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评定估算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的控制制度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模型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评估过程的完整性;(四)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疑难问题、争议事项处理与解决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疑难问题的内部报告及处理;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