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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2026-08-03 财政部 MEI.
报告封面

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对于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执行会计准则,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向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全面征集2025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和问题,组织开展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分析,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持续收集2025年度监管中发现的准则实施问题,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汇总梳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形成了本分析报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概述 总体来看,随着准则实施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25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有效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一)准则实施主体范围广泛。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已在我国5500多家上市公司,4700多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数量众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法人主体中广泛实施,已成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等方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其广泛实施为宏观经济管理、微观经济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会计信息支撑。 (二)准则实施整体平稳有序。企业会计准则总体实施情况较为良好,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近年来全面实施的具体准则执行较为平稳,实施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多已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工作通知、实施问答、应用案例等形式予以指导。汽车制造、房地产、保险等行业核算手册的发布,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关行业实务运用中的操作性,推动提升了相关行业会计核算的整体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截至2026年4月30日已披露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5514家上市公司中,96.06%的上市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三)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持续趋同。截至2026年4月30日已披露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185家1A+H股上市公司中,68家直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H股财务报告,占比接近40%;116家采用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编制H股财务报告,其中逾六成披露不存在境内外准则差异。 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提示与分析 分析发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总体平稳实施的同时,仍有企业存在对准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本报告以下内容对典型实施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提炼,并根据准则规定作出针对性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旨在引导企业等有关主体准确把握和规范执行准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准则实施效果。 (一)长期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题。 1.固定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不正确。例如,有的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未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对损耗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同类固定资产,仍按照相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有的企业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产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后,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有所延长的情况下,未经复核直接按照更新改造前的原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继续计提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 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因此,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估计,对损耗程度明显不同的同类固定资产,应分别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不应简单统一采用相同标准;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更新改造支出的,应转入在建工程,待在建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二是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不正确。例如,有的采矿业企业调整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因弃置义务估计参数变化(如复垦成本下降、预计弃置时点延后或折现率提高),在固定资产仍有账面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调减的弃置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全额冲减营业成本。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的减少,应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在调减弃置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时,应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 减固定资产成本,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得在固定资产仍有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将预计负债减少额直接全额冲减营业成本。 2.无形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题。 一是研发支出归集不正确。例如,有的企业将未实际参与研发活动的高管人员、行政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生产人员、采购人员等非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研发支出;有的建筑企业将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常规施工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归类为研发试验材料计入研发支出,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工程项目部的业绩考核奖金计入研发支出;有的企业对于生产与研发活动共用的机器设备,未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摊,而是将共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全额计入研发支出。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因此,企业应当准确归集研发支出。上述情形中,企业未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职工薪酬支出、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施工材料费用、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工程项目部的业绩考核奖金,以及未合理分摊的应由生产活动承担的机器设备折旧费等均不属于研发活动相关支出,不应计入研发支出。 二是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不正确。例如,有的企业未区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也未进一步判断开发阶段内的有关支出是否均满足资本化条件,而是直接 将所有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有的企业将开发阶段的全部支出直接资本化,未判断开发阶段内的有关支出是否均满足资本化条件。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不应不加区分和判断地直接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所有相关支出费用化,或将开发阶段所有相关支出资本化,而是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需判断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满足 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予以资本化,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 三是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时点判断不当。例如,有的企业购入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后,未对外购在研项目是否已进入开发阶段以及有关支出是否已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即直接认定相关项目已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将购买价款资本化,并将后续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取得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企业不应仅以外购这一交易形式为依据,未经判断即将外购在研项目的购买价款及后续支出直接资本化,而应结合项目实际所处阶段、技术可行性、预期经济利益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确认不恰当。例如,有的企业在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数据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仍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有的企业将计划用于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后,长期未能成功签署任何商业合同,未产生任何经济利益流入,商业化进程明显受阻,表明初始确认时对经济利益流入的论证可能存在缺陷,或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企业并未进行差错更正或减值测试,导致资产价值虚增;有的企业购置具 备数据采集功能的硬件设备,该设备的基础功能在于支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但企业直接将购置设备支出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之一为预期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流入,数据资源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因此,若企业无法合理证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则该数据资源不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硬件设备,其本身具有实物形态,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将硬件购置成本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 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相关实施问题。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自用和出租部分未正确区分。例如,有的企业将自建办公楼部分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部分自用,但企业直接将该办公楼整体作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有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 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因此,企业对于该项办公楼应当严格区分自用部分和出租部分,出租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部分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将办公楼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若出租部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出售的,企业应当将办公楼整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是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不准确。例如,有的企业将多处原自用办公楼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未区分各办公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增值还是减值,对于其中部分房地产评估增值、部分房地产评估减值产生的差额,均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有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企业应当区分各办公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形成的增值或减值,按规定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或当期损益,不得混淆处理。 (二)非金融资产减值相关实施问题。 1.存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