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与手册 注释与手册 金融服务中的大型科技公司:新兴监管考量 帕尔玛·贝恩斯,加布里埃拉·康德,藤本信也,以及卡罗琳·吴 技术笔记和手册 金融服务中的大型科技公司:新兴监管考量 帕尔玛·贝恩斯,加布里埃拉·康德,藤本信也,以及卡罗琳·吴 © 202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封面设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意解决方案 金融服务中的大型科技公司:新兴监管考量帕尔玛·贝恩斯、加布里埃拉·康德、藤本伸也和卡罗琳·吴TNM/2026/09 DISCLAIMER: 技术笔记和手册面向广大关注技术援助问题的读者。技术笔记和手册中表达的观点属于作者本人,并不一定代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执行董事会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层(IMF)的观点。 Abstract: 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正日益拓展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支付、信贷、保险、资产管理及金融超级应用等领域。尽管其当前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仍有限,但快速增长——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和 developing economies——引发了新的行为、审慎及系统性风险。本文分析了 BigTech 的商业模式、关键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风险,并评估了现有监管框架的充分性。文章探讨了监管机构为加强风险识别、强化行业及集团层面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完善数据保护框架、以及加强国内外协调所面临的实际选择。 推荐引用: 班恩斯、帕尔玛、加布里埃拉·康德、菅野信也和 Caroline Wu。2026年。“金融服务中的大型科技公司:新兴监管考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技术笔记与手册2026/0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华盛顿特区。 ISBNs: 979-8-229-04516-2 (paper)979-8-229-04531-5 (ePub)979-8-229-04525-4 (web PDF) Publication orders may be placed online or through the mail: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Publication ServicesPO Box 92780Washington, DC 20090, USATel: 202-623-7430 | Fax: 202-623-7201publications@IMF.org | eLibrary.IMF.org 内容 执行摘要 3 I.II.III.IV.V.建议引言主要大型科技公司活动与风险大型科技企业监管条例结论参考文献 30 图1 阿里支付“超级App”生态系统 15 盒子一、大型科技公司的不同类型 6二、当应用程序成为金融超级应用——从M-Pesa到M-Pesa超级应用 15三、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巴西模式 25 技术笔记和手册 缩写 AE 先进经济体 API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BaaS 银行即服务 BHC 银行控股公司 BNPL 先买后付 CBK 肯尼亚中央银行 CFPB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NY 人民币 EMDE 新兴和发展经济体 FHC 金融控股公司 KSh 肯尼亚先令 MMF 货币市场基金 SMEs 中小企业 SSBs 标准制定机构 执行摘要 主要业务模式集中在非金融领域的大型科技集团(BigTech)正拓展至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领域。尽管BigTech目前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和规模尚小,对其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金融稳定影响有限,但在新兴市场和 developingeconomies(发展中经济体)它们正迅速扩张。如果当前趋势持续,BigTech可能通过四种方式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引发金融稳定风险: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已将自己定位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例如通过移动支付向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数字零售交易,这项服务在某些直接替代品很少的司法管辖区至关重要。大型科技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这些服务单独来看可能并非系统性的,但当集团内其他服务结合时,就可能变得具有系统性。例如,从支付数据中提取信息以支持向先前被排除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从而产生对大型科技公司服务的关键依赖,并使这些借款人缺乏替代品。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既有企业之间的金融相互关联性,正通过直接拥有这些既有企业或与其进行联合金融中介而不断增长。运营相互关联性正在增加,因为大型科技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云、数据、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服务,如果大多数金融机构需要依赖少数供应商来执行关键功能,则可能引发集中风险。 支付服务提供商和非银行贷款机构通常受到基于活动的监管,而监管重点在于已获许可的实体开展的活动,而非整个集团。尽管良好的监管实践正在涌现,但它们往往未能考虑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规模、范围、关联性和复杂性。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增长不仅带来了一些好处,包括提升金融包容性、通过规模经济提高效率、可能的技术创新以及提供更便宜、更个性化的产品,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鉴于这一增长以及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管理新兴风险。在大型科技公司已提供重大金融服务的国家,它们应在五个领域采取行动:(1)加强监测;(2)加强国内和全球的协调与合作;(3)强化金融监管和监督;(4)扩大监管范围;(5)加强数据保护框架。一些行动可以立即采取,无需等待立法修订以降低风险。这些领域的努力可以同步启动,尽管它们在复杂性和实施时间表上有所不同。 目前尚无全球性金融标准专门适用于大型科技公司,现有标准也未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特性进行定制,特别是它们将支付与其他金融服务(如小额贷款)相结合这一特点。鉴于大型科技公司提供支付服务等活动的跨境性质,应制定全球标准,以促进国际一致的监管和有效的跨境合作。 一、建议 1 A. 提升风险识别与前瞻扫描能力 通过市场调研和研究,以及召集关键利益相关者,提升对BigTech开发的新商业模式的认知。 B. 加强国内协调 在建立新机制或改革组织架构之前,应加强大型科技企业的国内协调,并提高现有协调机制的有效性。 C. 加强/实施分行业监管 确保大型科技公司在各司法管辖区的财务活动受到健全的、以行业为基础的监管,该监管要符合其目的,并与现行的全球标准保持一致。 D. 加强对审慎经营和治理要求的监管 推动对大型科技公司监管机构实施基于风险的监管,积极运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以改进其风险管理及治理实践。 E. 加强间接监管,应对传染风险 与大型科技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应监控此类合作,并通过在受监管机构中培育稳健的风险管理实践来降低传染风险。 F. 扩大监管范围 应依据企业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实施与其相称的 conglomerate 监管,包括将大型科技公司的财务活动分离出来,并对其进行金融监管。 G. 加强数据保护和隐私框架 促进和支持国家数据保护与隐私框架的发展。 H. 加强区域与国际合作 监管机构应使用区域组和监管学院。标准制定机构应考虑更新联合论坛2012年《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II. 简介 “BigTech”一词指的是利用以数据创作为核心的平台商业模式和网络效应来推动业务增长的大型科技集团。具体而言,它们的商业模式旨在最大化与用户的互动以生成数据,进而驱动更多服务和用户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数据。IMF(2022年)将BigTech定义为“以平台商业模式为基础,专注于最大化大量主要是零售用户之间互动”的“跨市场”核心商业模式。 大型科技公司的扩张进入受监管的金融市场主要有三个驱动力(框1): 商业驾驶员。大科技公司的非金融业务活动产生商业激励以扩大规模,尤其扩展至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服务、大科技平台上的买家和商家的融资设施,以及平台用户的保险中介服务。此类扩张未必与现有公司形成竞争,因为大科技公司服务于主要由服务不足或金融排斥用户组成的新用户群体。需求从其传统的非金融产品转移也可能促使大科技公司探索新的收入来源。3 技术驱动因素。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技术和规模经济,在短期内提供潜在更优的服务和用户体验,以应对用户偏好变化以及对以客户为中心的解决方案的需求。它们通过与现有企业合作,利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提供银行和支付解决方案(所谓的嵌入式金融)4。其他技术驱动因素示例包括云计算,它促进了新产品的快速扩展,以及机器学习,它能够预测消费者行为模式。在某些新兴技术中,大型科技公司凭借其掌握的基础数据(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或拥有的部署资源(用于量子计算)具有显著优势。 对现有企业的需求。现有企业,如银行,利用新兴技术和第三方(包括大型科技公司),通过模块化银行产生新的收入来源——这与证券市场已经发生的情况类似。云计算、API 和机器学习等技术使现有企业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例如数字零售银行、银行5 和银行即服务(BaaS)。作为平台,6 银行传统上整合了银行流程的四个层次:资产负债表或风险保留、产品设计、客户关系和分销。模块化银行允许现有企业专注于某些层次,并将其他层次外包,包括外包给大型科技公司。银行通常保留资产负债表层,并且经常保留产品层,而将客户关系层和分销层外包。 监管环境也影响了大型科技公司拓展金融服务的方式。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现有企业、初创公司和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受到基于活动的行为监管。 大型科技公司金融服务 监管相对简单、以实体为基础的审慎监管,包括支付服务提供商、小微和消费者信贷提供者以及保险中介。大型科技公司倾向于避免监管严格的业务,例如吸收存款或承保保险。相反,它们在与零售客户进行支付、投资产品和服务中介时,监管负担较轻,且其非金融业务带来的网络效应更为显著。它们还作为第三方,向不受直接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例如云平台、数据分析和支持金融机构流程(如合规流程)的技术产品。 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增长,使一些拥有庞大未银行化人口的国家受益。在此,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其庞大的基于平台的分销网络扩张,与更高的金融包容性相关联。大型科技公司还能通过规模经济、技术创新,以及提供结合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线用户数据的、更便宜和更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来提升效率,尽管这些利益是否持久尚不明确。 网络效应在帮助大型科技公司快速扩展其产品、服务和市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Meta于2023年7月推出了类似Twitter/X的社交媒体应用Threads,仅用24小时就获得了3000万用户,不到一周就达到了1亿用户,尽管并非所有这些用户都留存了下来。在金融服务领域,蚂蚁集团的信用评级产品芝麻信用仅用11个月就获得了1亿用户,而余额宝这只货币市场基金(MMF)产品则用了20个月才达到同样的用户规模。 网络效应为大型科技公司在其目标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创造了强大的动力。在非金融服务领域,大型科技公司通常会收购或模仿竞争对手,并将这些产品整合到其核心服务中。尽管这种方法最初具有创新性,但从长远来看,它可能导致创新最终被削弱,并使消费者和市场在成本和产品/服务质量方面面临更差的后果。例如,在过去十年中,Meta(Facebook的母公司)收购了竞争对手Instagram和WhatsApp,同时通过其核心服务模仿竞争对手,例如(来自Stories Snap)、(来自TikTok)和(来自Twitter/X)。Reels Threads 此外,许多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驱动型服务,尽管存在若干间接成本,但通常对客户免费。首先,用户对其数据的控制权往往受到限制,这为大型科技公司创造了价值,而数据主体并未获得补偿。其次,企业需向大型科技平台上的目标消费者投放广告,这些成本很可能转嫁给最终用户。最后,大型科技平台服务的用户可能面临锁定效应,从而在长期内提高其成本和集中风险。 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在金融服务领域所依赖的强大网络效应,也可能通过四种方式产生新的风险并放大现有风险。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2年所指出,其中三种方式如下:(1)其多项业务通过累积效应增加风险;(2)其运营相互关联;(3)其 7 关于讨论,参见Doctorow (2022)。8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