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的比较 帕特里齐亚·鲍迪诺、乔纳森·贝斯林格、雷纳佐·科里亚斯、马蒂亚斯·德雷曼、埃杰姆·埃伦、布鲁库·埃里克和尼科拉·塔拉谢夫 2026年7月 JEL分类:G21,G28,F65,P52 关键词:巴塞尔框架,银行监管,资本缓冲,资本要求,金融稳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微观审慎政策,监管实践 FSI洞察由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研究所(FSI)的成员撰写,通常与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员工合作完成。这些论文旨在为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各类当代监管与监督政策问题及实施挑战相关的国际讨论做出贡献。本出版物中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一定反映国际清算银行、其成员中央银行或巴塞尔标准制定机构的态度。 This publication is available on the BIS website (www.bis.org). To contact the BIS Global Media and PublicRelationsteam,pleaseemailmedia@bis.org.Youcansignupforemailalertsatwww.bis.org/emailalerts.htm. © 国际清算银行 2026年。版权所有。经注明出处后,可复制或翻译部分摘录。 内容 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的比较 1 执行摘要 金融危机(GFC)后,巴塞尔III推出了一个全面的资本框架。该框架提高了监管资本的质量改革,以增强全球银行体系的韧性。它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并引入了监管缓冲机制以吸收压力测试中的损失,并缓解顺周期性。除了基于风险的监管要求外,它还增加了一个非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备用措施。它还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施加了额外的监管缓冲,以降低其失败的可能性。巴塞尔III已显著增强了银行的韧性,并且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全面实施过渡现已进展顺利。 作为国际活跃银行的基本标准,巴塞尔III支持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基准线。这一基准线有助于防止各国之间在监管趋同方面展开恶性竞争,并避免监管碎片化。可比性与透明度相结合,对于确保市场纪律至关重要。 巴塞尔框架赋予各国监管机构超出最低标准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银行标准、行业及其他监管考量调整监管要求,从而确保相同的风险获得相同的资本对待。特别是,第二支柱允许监管机构在认为第一支柱要求未能充分捕捉银行或系统层面所有相关风险时,实施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不同的实践做法使得跨司法管辖区的资本要求比较更加困难。 巴塞尔协议III的异质化应用已成为当前关于监管方式与程度可能如何影响银行竞争力的辩论的核心。各司法管辖区超出最低巴塞尔协议III标准的情况可能助长了人们对比赛场不公平的感知。在旨在实现监管现代化的举措背景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资本标准的可比性已受到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 本文的一项关键贡献是记录G-SIBs整体资本要求构成的各个组成部分,并探讨差异的潜在驱动因素。虽然银行被要求公开披露资本要求的关键信息,但这些信息通常不是以集中、一致和机器可读的方式提供。本文的分析基于从公开来源收集和协调的数据集。该数据集涵盖了来自七个司法管辖区的29家G-SIBs在2014年至2025年期间的风险敞口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资本要求。这些数据包含了关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和风险敞口度量以及底层方法的信息。该数据库还涵盖了资本比率要求的各个组成部分,即最低要求、监管缓冲和监管指导。 数据显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资本堆栈构成存在异质性,最高质量资本的资本比率要求水平分散程度较低。 1PatriziaBaudino(patrizia.baudino@bis.org),JonathanBeissinger(jonathan.beissinger@bis.org),RenzoCorrias(renzo.corrias@bis.org), Mathias Drehmann (mathias.drehmann@bis.org), Egemen Eren (egemen.eren@bis.org), Burcu Erik(burcu.erik@bis.org) and Nikola Tarashev (nikola.tarashev@bis.org),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The authors are gratefulto Rebeca Anguren, Rodrigo Coelho, Filippo De Marco, Mark Farag, Jean-Philippe Svoronos and Toshio Tsuiki for their helpfulcomments and to Anna Henzmann for administrative support. 最低资本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保持一致。然而,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其满足的资本质量需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此外,随着各司法管辖区实施不同的监管缓冲措施、监管附加要求以及/或非约束性监管指引,资本组合的异质性日益凸显,从而在巴塞尔框架所蕴含的灵活性运用上存在差异。例如,在七个司法管辖区中,总资本组合中不同要素的数量从四个到八个不等。在2025年数据中,除最低要求外,个别要素对整体比率贡献的平均值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差异显著,低至0.1个百分点,高至3个百分点。指最高质量资本(普通股一级资本CET1,可能跨越多个组合要素)的最低要求占所需比率的份额,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平均值为8%至11%。在包含一级加 Tier 2 资本在内的总要求层面,该范围更大,平均值为12%至17%。 所需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存在差异,部分源于银行系统性风险权重资产(RWA)水平的不同。反映这些差异,当前巴塞尔协议III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缓冲范围在1%至2.5%之间。其中一个地区采用平行方法征收更高的附加费(最高可达4.5%),这种方法通常会产生比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更保守的附加费。此外,一些地区未披露第二支柱指引,或仅披露汇总值——这些值在数据集中只能进行估算。 跨司法管辖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比较解读可能因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存在提示性的扭曲,并反映出风险权重衡量中不同程度的保守性。数据显示,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平均风险密度(即总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方面存在显著异质性。虽然这可能反映了底层风险敞口的危险性,但也似乎受到衡量方法保守性的影响,特别是内部模型用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程度。与衡量方法发挥作用相一致,如果风险权重基于反事实地相似的方法,那么银行的风险密度分布往往更分散。此外,有迹象表明,监管机构可能倾向于用更高的资本要求来弥补较低的风险衡量保守性,考虑到较低的实际风险密度往往伴随着更高的要求资本比率。 跨国平均数也突显了杠杆率要求的水平及资本构成方面的显著异质性。与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堆栈类似,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要求构成也存在这种差异。各国当局已实施了不同的杠杆率最低值、缓冲机制、资本质量要求以及对风险敞口度量(杠杆率的分母)的调整。这些差异导致了杠杆率资本堆栈的异质性,并形成了不同总体要求水平。 一项全面的跨司法管辖权比较需要审视所有相关要素,这包括风险资本比率要求与资本要求的相互作用,以及共同决定风险资本要求的RWA(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杠杆率要求、具有约束力的缓冲措施与非约束力的缓冲措施,还有监管预期,后者可能无法在公开数据中完全体现。 借鉴巴塞尔协议III过渡期的经验,一些监管机构正探索简化资本要求结构、更新其国家框架的方法。与此同时,若这些提案获批,也可能影响不同司法管辖区间的比较。国际对话有助于确保进展并避免金融碎片化。此外,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为促进对已发布监管数据的获取所做的持续努力,将增加不同司法管辖区采取多样化方法所涉及的透明度。 第一部分——引言 1.重大金融危机(GFC)后,巴塞尔III框架推出了一套全面的监管资本改革,旨在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除了一些具体要求外,向巴塞尔III体系全面实施过渡的进程已进展顺利。这些改革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收紧了监管资本的定义,并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以吸收压力时期的损失,防止金融扩张时期过度冒险行为,并减轻经济压力时期冲击的顺周期放大效应。除了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外,这些改革还引入了非基于风险的杠杆率,作为最后的防线以限制过度杠杆。为降低“大到不能倒”机构的违约概率,改革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施加了额外的资本附加费。 2.虽然巴塞尔III标准为国际活跃银行设定了最低监管要求,但各司法管辖区在实施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巴塞尔III中某些基于原则而非强制规定的要素。这使当局能够根据其国内情况(包括银行风险状况的差异)进行调整。此外,巴塞尔III设想当局可以选择超越最低规则,实施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各司法管辖区可能使用不同的工具和校准方法,这使得跨国比较变得具有挑战性。 3.巴塞尔III的不同应用已成为当前关于监管方式与程度可能如何影响银行竞争力的辩论的核心。各司法管辖区超出最低巴塞尔III标准的情况,可能助长了人们对比赛场不公平的感知。在旨在实现监管现代化的举措背景下,各司法管辖区之间资本标准的可比性受到了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的严格审视(有关当局近期现代化银行监管举措的回顾,请参见C框)。 为参与这场跨司法管辖区进行比较的辩论,本文基于公开数据记录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资本要求的差异,并回顾了潜在的驱动因素。2 G-SIBs资本要求的差异可能反映了银行相对的系统重要性程度,这既可通过巴塞尔III基于指标的 methodologies 来衡量,也可由国家监管机构感知。此外,当局可能认为有必要弥补风险加权资产(RWA)衡量中嵌入的保守程度,特别是基于银行内部模型的RWA。本文旨在对G-SIBs资本要求的结构进行严格审查,并旨在阐明跨司法管辖区差异的各种潜在驱动因素。 5.该分析聚焦于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资本要求,利用基于公开披露信息、涵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新数据集,旨在提供全面的视角。该分析采用了涵盖2014年至2025年期间29家G-SIBs的数据,这些数据包含银行层面的资本要求信息,系手工从公开来源收集并进行了跨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化处理。分析内容未包含第3号决议和流动性要求。本文的分析和图表均基于2025年末数据,除非另有说明。 6.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将其分解为主要组成部分,并分析了巴塞尔III框架的国家特定调整。本部分还介绍了论文中使用的新型数据集。本文其余部分的安排如下。 2 世界上一些标准制定机构、国际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正在讨论银行监管框架的现代化和简化。例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2026年)、埃尔南德斯·德·科斯(Hernández de Cos,2026年)和塞德恩(Thedéen,2026年)等。 (详情请参见A框)。第3节考察了巴塞尔III杠杆率要求及各国具体差异。第4节总结。 第二节——巴塞尔III风险加权资本要求的结构 7.巴塞尔III资本要求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下的最低资本要求,以及第一支柱下的缓冲资本、第二支柱的监管审查和第三支柱的市场约束。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规定了银行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RWA)的最低比例。 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资本质量设定了三项最低要求(分别为普通股一级资本(CET1)、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些要求由多个要素组成,共同构成资本充足率),具体内容将在下一小节讨论。资本充足率“资本层级”。风险加权资产(RWA)是根据巴塞尔标准设定的方法,对银行资产按其风险进行加权计算的。第二支柱监管审查通过为资本层级增加银行特定的补充要求,来补充第一支柱要求,旨在解决第一支柱要求未能充分覆盖的风险。最后,第三支柱要求披露关键风险和资本充足性指标,以提高透明度。 8.最低要求必须始终得到满足,而缓冲资本则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