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7 日 律师办理数据资源入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前言 为推动数据资源入表法律服务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北京律师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律师办理数据资源入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以下简称《指引》或“本指引”),经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便于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数据资源入表”还是“数据资产入表” 本指引采用“数据资源入表”的表述更多指的是一个管理和评估的过程,它可能包括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适用于更广泛的数据管理和评估场景。作为律师在业务操作中的指导原则,律师在提供法律评估后,是否能够将数据资源纳入财务报表,需由会计师进行最终确认。为了避免对不同专业机构职责范围的误解或混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指引中提到的“数据资源入表”指的是将数据资源正式纳入财务报表的过程。 二、适用范围 数据资源入表面临诸多疑难待决问题,其中合规确权首当其冲。在法 律没有解决数据权利归属问题的情形下,企业释放数据价值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其数据属于政策框架内所定义的哪种权益之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深加工和应用,将数据作为资产纳入财务报表中。 本指引以帮助企业完成数据资源入表前的合规确权为目的,为律师从事相关法律业务提供参考。 三、构成 《指引》全文一百五十二条,涵盖了数据合规确权的核心内容,包括:数据内容合规、数据来源合规、数据处理合规、数据管理合规、数据权益界定、多数据主体合作、数据确权登记、数据资产列示与披露前法律判断等相关内容。 四、性质 《指引》为推荐性使用。其他数据合规领域法律服务亦可以参考使用。 五、迭代 在《指引》的编制过程中,数字经济领域的产业实践和政策法规发展迅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尽管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挑战,但作为数字经济这一新兴领域和业态的首批法律专业指引,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行业的发展动态,在后续版本中不断更新内容,以确保《指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六、特别声明 数据资源入表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动态持续过程,律师的工作范围仅 限于对法律意见基准日的数据合规确权相关内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技术、安全、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法律意见中涉及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律师仅能实现形式审查,可以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该引用不应视为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不得就该事项发表独立专业意见。法律意见基准日后数据资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另行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目录 - 4 -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业务受理及尽调内容·····················································9第一节 业务受理····························································9第二节 尽调内容······························································ 11第三节 工作底稿编制及归档··············································· 11第三章 标的企业情况································································ 14第四章 数据内容合规审查························································· 15第五章 数据来源合规审查··························································18第一节 数据来源合规概述···················································18第二节 内部生成数据来源合规审查·······································19第三节 外购数据来源合规审查·············································21第四节 公开收集数据来源合规审查·······································22第五节 个人授权数据来源合规审查·······································24第六节 其他方式获取数据来源合规审查·································25第六章 数据处理合规审查··························································27第一节 数据处理概述·························································27第二节 数据收集·······························································27第三节 数据存储·······························································32第四节 数据使用·······························································35第五节 数据加工·······························································39 CONTENTS - 5 -第六节 数据传输·······························································41第七节 数据提供·······························································43第八节 数据公开·······························································48第七章 数据管理合规审查···························································49第一节 数据管理合规审查要点··············································49第二节 数据管理合规审查实施方法········································55第八章 数据权益确认·································································58第九章 多主体数据合作合规审查··················································61第一节 合作方及合作情况····················································61第二节 合作合同合规审查····················································63第十章 数据确权登记(非入表前置条件)·······································66第一节 数据产权登记··························································66第二节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68第三节 其他登记类型··························································69第十一章 数据资产列示与披露前法律判断·······································70第一节 数据资产列示与披露前法律判断的必要性·······················70第二节 不同科目的数据资产披露前法律判断·····························72第三节 自愿披露内容的法律判断············································73第十二章 法律风险及特别提示······················································74第十三章 附则··········································································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帮助律师办理数据资源入表业务,为出具数据合规确权相关法律意见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遵循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编制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入表(以下称“数据资源入表”或“入表”)过程中,对委托方指定的标的企业持有或处理的数据的合规确权出具法律意见,以作为数据资源入表时的决策参考。从事其他数据合规业务时,亦可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不应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履行委托合同项下律师义务、或是否勤勉开展相关数据资源合规确权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释义】1 (一)标的企业:委托方拟进行数据资源入表的企业或主体。 (二)数据: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三)数据资产2: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其中,满足入表条件的会计准则的资产确认还应当符合成本可计量的要求。 (四)数据资源入表3:指将数据资源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通常包括: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资产确认和分类4、成本归集和计量5、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6、列示和披露7。 (五)数据处理:指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 (六)数据持有权 / 数据资源持有权:指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其他人不得非法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的权利。 (七)数据使用权 / 数据加工使用权:指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八)数据经营权 / 数据产品经营权:指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 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九)《网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十)《数据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十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十二)《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三)《数据二十条》:指 2022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第四条【一般要求】 数据资源入表是将能够给企业创造收益的数据资源按照财政部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