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世界银行]:通过家庭法改革释放妇女的经济权利:五个地区案例研究的教训 - 发现报告

通过家庭法改革释放妇女的经济权利:五个地区案例研究的教训

文化传媒 2026-06-11 世界银行 Yàng
报告封面

Hyshyama Hamin**,Julia Braunmiller*,Antonia Kirkland** 本政策简报借鉴了智利、肯尼亚、马来西亚、摩洛哥和不丹的案例研究,以展示家庭法对女性经济机会的影响。简报发现,家庭法改革是扩大女性获得财产和经济决策权的关键,但进展受到歧视性社会、宗教和文化规范的制约。妇女权利组织在推动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父权制和宗教障碍阻碍了有效实施。简报呼吁加强全球伙伴关系和国际支持,以促进家庭中的法律平等,并强调这对于实现性别平等和包容性经济增长的重要性。 公开披露授权消除法律、社会和经济障碍对于实现性别平等、可持续发展及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子女监护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受到历史遗留问题、殖民影响、宗教以及社会动态的影响。配偶服从规则以及对女性在就业、出行和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能力的限制,限制了女性的经济机会。例如,根据《2026年妇女、商业与法律》数据,全球有22个经济体不赋予女性平等的房产权利,有43个经济体不赋予男性和女性在世配偶平等的继承权(世界银行,2026年)。 公开披露授权家庭法中的平等是国际框架下的一项人权义务,本系列中发表的《改变法律,改变生活:家庭法改革作为经济繁荣的催化剂》简报表明,在五十多年的时间里,通过婚姻、离婚、继承和家庭事务决策方面的法律改革赋予平等权利,使超过6亿女性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机会(Behr and Braunmiller 2025)。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施国家层面平等家庭法的经济体数量从37个增加到85个,然而改革步伐有所放缓,因为剩余的差距——尤其是在女性的继承权和夫妻共同财产权方面——由于根深蒂固的社会、宗教和文化规范而难以改革。本简报随后探讨了影响女性经济权利和赋权的因素,并基于对不同地区实施的法律改革所进行的利益相关者访谈,总结出实践经验和证据。 解除法律限制可以:(1)提升女性在家庭中的议价和决策地位;(2)赋 予女性对经济和金融资源的控制权;以及(3)促使社会观念和社会规范发生转变,以支持女性获得就业和创业机会(Behr and Braunmiller 2025)。 简要回顾了智利、肯尼亚、马来西亚、摩洛哥和不丹五个国家(及其影响)的改革,这些改革加强了妇女的经济权利,展示了多样的地理、社会、法律、宗教和政治背景,并借鉴了专家(包括当地法官和妇女权益倡导者)的可靠记述。 改革促进经济发展,而歧视性的家庭法则限制了女性的机会。 无论是否以宗教家庭法的形式存在(如马来西亚和摩洛哥),还是以民法的形式存在(如智利、尼泊尔和) 婚姻、离婚、继承、监护等相关法律 *Affiliations:jbraunmiller@worldbank.org; hhamin@equalitynow.org; akirkland@equalitynow.org.This Brief would not be possible without the generous expert contributions of Camila Maturana from Humanas Chile; Justice Nancy Baraza, Hon.https://www.worldbank.org/en/research/brief/policy-indicators-briefs-series.公开披露授权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学,妇女,商业与法律;**平等现在与家庭法平等全球运动。联系地址:致谢:来自肯尼亚的雅克琳·英古蒂亚(Jacqueline Ingutiah)和尼玉比· NJOGU 律师;妇女人权中心(Women for Human Rights–Nepal)的乌帕萨纳·拉纳(Upasana Rana)、拉金·拉亚马吉(Rajin Rayamajhi)和吉努·BC;法律妇女论坛(Forum for Women and Law (FWLD)–Nepal)的萨宾·谢尔斯塔(Sabin Shrestha)和比努·拉马(Binu Lama);摩洛哥妇女民主协会(Democratic Association of Moroccan Women (ADFM))的涅尔扎·贝拉克查拉(Nehza Belkachla);马来西亚 SIS-Forum 团队;平等现在(Equality Now)的同事巴尔巴拉·希门内斯-圣地亚哥(Bárbara Jiménez-Santiago)、德博拉·尼玉比(Deborah Nyokabi)和纳格拉·萨拉汉(Naglaa Sarhan);以及来自妇女、商业与法律(Women, Business and the Law)的达妮拉·贝赫(Daniela Behr)。团队还感谢尼莎·阿雷卡普迪(Nisha Arekapudi)和扎伊纳·安瓦尔(Zainah Anwar)提供的宝贵评论和建议,以及在出版过程中给予宝贵评论和指导的诺曼·洛亚萨(Norman Loayza)、蒂亚·特鲁姆比奇(Tea Trumbic)和大卫·弗朗西斯(David Francis)。南希·莫里森(Nancy Morrison)提供了编辑协助。所有错误均由我们自行承担。本系列政策指标简报综合了现有研究和数据,旨在阐明一个对政策而言有用且有趣的问题。目标与免责声明:辩论。本简报载有作者姓名,应予以相应引用。研究 findings、interpretations(解读)和 conclusions(结论)完全由作者本人负责。它们不一定代表世界银行集团、其执行董事或他们所代表政府的观点。本系列所有简报均可通过以下网址访问:https://www.worldbank.org/en/research/brief/policy-indicators-briefs-series。 肯尼亚),妇女的财产权通常与其婚姻状况和离婚条件挂钩。本简报中考察的四个国家在继承权方面仍存在某种形式的不平等:在摩洛哥和尼泊尔,这些限制影响了大多数妇女,而在肯尼亚和马来西亚,它们适用于特定的宗教群体。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尽管法律条文保障了妇女的权利(见表1),妇女们仍继续为获得无偿照料和其他非货币性贡献的认可而进行法律斗争。 父权规范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妇女权利组织在推动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当家庭法改革以证据和研究为基础,并尤其得益于妇女权利团体的持续倡导时(Behr 等人,2024),改革便得以推进。智利、肯尼亚、摩洛哥和尼泊尔等国的案例突显了这些团体的有效策略:援引宪法条款、进行战略性诉讼,以及与区域和国际标准相协调。 平等主义的家庭法改革“可能是赋予女性经济权力最重要的先决条件”(Htun等人,2019年)。例如,在肯尼亚,一项研究表明,《继承法》的改革与女性在家庭中更大的议价能力、更高的受教育程度、改善的产前和分娩护理、降低女性割礼的可能性以及推迟婚姻和生育相关(Harari,2016年)。在尼泊尔,法律改革赋予了寡妇获取婚姻资产的权利,帮助她们经济上自给自足并养家糊口。 公民社会团体持续推动智利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 智利民法典规定的默认制度要求,作为家庭首脑,丈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和管理者,包括妻子的财产,但有一些例外(例如,出售房地产需要她的授权)。这些限制制约了智利女性在家庭财务决策中的自主权。 许多女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丧偶或离婚而陷入经济困境。获得婚姻财产的一部分,使她们能够投资创收机会、教育子女,甚至获得进一步教育以改善生活。尼泊尔女权活动家Gyanu BC。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智利两位孩子的母亲索尼娅·阿尔塞。1994年她父母去世时,索尼娅和她的兄弟姐妹继承了他们的财产。然而,尽管她与丈夫分居超过10年,但在出售自己的财产时仍需丈夫签字。相比之下,智利的男性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出售他们的继承财产(Estrada 2007)。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项立法提案试图改革婚姻合伙制度。2001年,索尼娅由Humanas公司和中正义中心代表。 本摘要所涵盖的多元化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一些共性。首先,妇女权利组织在推动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次,基于宗教和文化的家庭法律与实践仍然是改革中最具挑战性的领域。第三, 表1 国际法期刊(CEJIL)以歧视性婚姻制度违反智利的国际法律义务为由,向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提起诉讼。这导致了一份2007年的友好和解协议,智利承诺解决歧视性条款;然而,这些条款仍然保留在法律中(Maturana 2024)。当同性婚姻在2021年合法化并将不同性伴侣从民法典的不平等财产控制中豁免时,错失了一个推进法律改革的关键机会。妇女权利组织继续呼吁为所有配偶提供平等的婚姻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 发展(FWLD)认为,继承条款违反了宪法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项下的国际法律义务,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辩论(FWLD 2002)。 在1990年代中期的十年内战中,非政府组织倡导同样对于推动尼泊尔寡妇权利至关重要,这场战争使数千名妇女成为寡妇(Dairam 2023)。2004年,妇女人权组织(WHR)创始人莉莉·阿帕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第34号莉莉·阿帕诉总理办公室案),该案促使法院废除了要求寡妇在再婚时将婚姻财产归还已故丈夫家庭的规定(尼泊尔国家司法学院 2020)。2002年、2006年和2015年对《Muluki Ain》进行的法律修订逐渐赋予妇女在婚姻状况如何的情况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权(尼泊尔政府 2006)。然而,尼泊尔2017年颁布的新民法典重新引入了歧视性条款,要求寡妇在再婚时归还继承财产,并在丈夫提起过错离婚时否定妻子的婚姻财产诉求。2026年5月5日,莉莉·阿帕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做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宪,确认寡妇的继承财产无论是否再婚都归其所有(喜马拉雅报 2026)。 战略性的民间社会诉讼推动了肯尼亚的婚姻财产权。 前首席大法官纳齐丽·马科卡·巴拉扎将肯尼亚妇女权利团体的贡献,特别是女律师联合会(FIDA)和杰出倡导者,归功于她们通过战略性诉讼、公众意识宣传活动以及与各部委的互动,推动了妇女权利的进步。2013年婚姻财产法的通过——该法允许女性单独购买和登记土地、继承父母的土地,并承认妻子在家庭劳动、育儿和农业产出等非经济方面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努力的结果。 [在法律变更之前,……]女性倡导者,包括我和其他人,代表了许多女性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些女性在获取财产和行使自主权方面甚至在自己的财产上都被排除在外。诉讼是推动变革的一项关键策略。 ——肯尼亚前副首席大法官 纳齐·马科卡·巴拉扎 基于宗教和文化家庭法律与实践仍然是改革中最具挑战性的。 在肯尼亚、马来西亚和摩洛哥,歧视性的家庭法改革经常因保守派团体而受阻,这些团体的论点基于文化或宗教的辩护。 摩洛哥公民社会倡导推动家庭法改革进程中的持续斗争。 二十年来,摩洛哥妇女团体的持续动员促使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六世于2001年成立改革委员会,以解决该国的1958年家庭法(《穆达瓦纳》)。2004年,国王推出了一系列立法改革,以回应日益增长的反对原教旨主义情绪。这些备受期待的改革,尽管在穆斯林多数国家遭遇保守派反对,但也扩大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允许女性成为家庭主事人,取消了婚姻服从条款,提高了法定结婚年龄,赋予女性自主结婚的权利,增加了离婚和子女监护权(尽管有条件),并通过为女性设立保障措施(例如要求现有妻子书面同意)来限制一夫多妻制。如今,该法律承认婚姻为“平等伙伴关系”,规定了配偶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和共同责任。 肯尼亚为促进女性经济权利的改革,受到宗教豁免的限制。 肯尼亚的多元化法律体系根据宗教习俗适用不同的家庭法。尽管宪法保障婚姻中的平等与同等权利,但允许设立称为卡迪法院的特殊法庭,为穆斯林处理涉及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案件,并适用伊斯兰家庭法。尽管1981年的继承法最初使女儿和儿子的继承权不论宗教信仰而平等化,但1990年对该法的修正案将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