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Julia Constanze Braunmiller,* Isabel Santagostino Recavarren,* Aparna Mittal,** and Tanvi Khatri** 公开披露授权T导致改革的驱动力,以及变革所需的广泛流程和漫长的时限。它还突出了印度女性权利方面存在的差距,包括由于缺乏强大的实施机制以及改革所需的行政和基础设施支持不足——加之根深蒂固的父权意识形态——往往使得真正的性别平等对许多人来说难以实现。印度的成就,这成果是多个政府和非政府参与者、私人行为者以及妇女权利活动家多年来共同努力和思想领导的结果,可以为未来可能进行类似改革的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如何做”的指南。本系列的第一份简报探讨了(印度)女性继承权的改革。始于1975年,几个邦改革了1956年的(联邦)印度继承法,改善了女性继承权,直到2005年发生了联邦层面的改革。然而,需要进一步改革,以克服持续排除女性获取和拥有财产的性别歧视性法律条款和社会规范。他的这篇两部分政策简报系列追踪了印度在三个关键领域与女性权利和经济机会相关的法律发展和改革:女性财产权、家庭暴力和职场性骚扰。它探讨了潜在因素和 法律改革对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至关重要。 World Bank Group 的项目一直显示出法律层面的性别平等与女性就业和创业的积极成果之间的关键联系。在妇女、商业与法律 公开披露授权印度在过去七十年中经历了巨大的经济增长。然而,尽管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安全一直被印度政府声明为重点工作,该领域的印度法律改革步伐以及妇女总体经济参与度的措施并未跟上该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增长。特别是,女性劳动参与率仍然非常低:自1990年以来,这一比率实际上从1990年的27.8%下降到2021年的仅23.0%(男性为72.7%)(图1)。虽然在此时间段内男性劳动参与率也有所下降,但近50个百分点的性别差距意味着需要采取多项经济、社会、法律和政策措施,才能使妇女的参与度接近男性。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框架的改革在扩大妇女经济参与和赋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印度的增长要持续下去,几乎可以肯定这将要求超过四分之一的妇女参与到劳动力中。 由...测量的区域该指数与更窄的发展成果性别差距、更高的女性劳动参与率、更低的脆弱就业率以及女性在国家议会中的更大代表性相关(世界银行,2023年)。 妇女、商业与法律On the指数显示,2023年,印度得分为74.4分(满分 100分),略高于南亚地区的平均分63.7分。这是从1970年(该指数的首个年份)起显著改善的结果。妇女、商业与法律 指数数据可用。这一增长是由于该国在过去53年间实 施的多项促进妇女权利的改革。在继承法和反女性暴力立法领域的改革尤为突出,因为它们为女性获得财产和保障安全提供了基础,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所有女性社会经济参与的基础。印度还取得了进步性的 图1 :在就业和女性工作条件方面的改革,但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例如适用私营部门的法律中缺乏陪产假(世界银行,2023年)。在这两部分全球指标简报中讨论的关于继承、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法律的改革,以及关于它们成功经验的学习,可以鼓励改革以解决印度法律的剩余差距,特别是它们在实施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持续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增长至关重要。 remained the second fastest growing economy in theworld, behind China, until 2015. India’s GDP crossed the US$2 trillion mark in 2015–16 (Rao and Kadam 2016), and India is projected to be the world’s fastest growing economy in 2023 (IMF 2023).你:在2015年之前,一直是世界第二经济增长最快的 《印度宪法》于1950年颁布,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禁止基于多种理由(包括性别)的歧视;并允许采取平权措施促进性别平等(第14条和第15条)。这已成为推动印度政府、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积极审视现行立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协调全国法律以及推动有利于印度妇女的法律改革催化剂。印度是一个宗教和社区多元化的国家,各宗教和社区发展并遵循其自身的习惯法和习俗。印度政府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协调并编纂了印度占人口约79.8%的印度教社区在家庭事务上的多样习惯法——该社区制定了自身的习惯法和习俗。议会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HSA 1956)。尽管该法至今仍包含性别歧视条款,但它对于编纂管理印度教社区的多种习惯法而言是一个重要的第一步。印度其他宗教社区继续受其自身个人家庭法律(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的管辖,其中一些法律仍然包含性别不平等的条款。经济体,仅次于中国。2015-2016年,印度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了2万亿美元(Rao and Kadam 2016),并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印度将在2023年成为世界增长最快的经济体(IMF 2023)。宪法框架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 尽管印度经济高速增长,印度女性在社会经济参与方面仍存在显著差距。 自1947年印度独立以来,其发展历程以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发展为特征。该国的目标是从殖民统治的后果中摆脱出来,摆脱其世界收入份额从1700年的22.6%下降到1952年的3.8%(Livemint 2019)的困境。1950年代至1970年代的前几十年,政府和国有部门发挥了主导作用,工业化和农业革命蓬勃发展,私营部门通过受控和许可的市场体制逐步参与其中(Adhia 2015)。在这一时期,独立运动期间已经活跃的公民社会和社会运动继续发展,政府立法起草和改革工作也同步推进。1970年代中期,随着当时执政政府实施的全国紧急状态,一个更 vocal 的公民社会出现,要求关注社会、政治和法律变革,并极大地推动了妇女权利运动(Heuer 2015;Scott 2019)。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印度迎来了自由化,印度政府鼓励私营部门发挥更大作用,资本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扩张,外国资本和投资流入增加,包括技术进步,这催化了印度经济(Panagariya 2004)。印度 对印度当地民间社会组织(CSOs)、公共和私营部门、律师和学者的女性权益专家进行的访谈,以及与这些专家进行的三次小组讨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进行,旨在为本研究简报的分析提供信息。从这些来源收集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在一个像印度这样具有传统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权益的突破性改革是多方面的政府和非政府参与者、私营行为者和女性权益活动家多年协同努力和思想领导的结果。 在印度实现女性的继承权平等 该法律已被修订,包括2005年的一项联邦层面修订,基于习惯法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这些规定剥夺了女性平等获取财产权。 获得财产是推动女性经济参与,特别是女性创业的关键因素。然而,女性仅拥有全球20%的土地(Villa 2017)。全球范围内的歧视性规则和实践阻碍了女性获得可用于抵押贷款以开办或扩展业务的资产(Bin Humam,Braunmiller, and Elsaman 2023)。在印度,女性获得财产的权利长期以来受到父权社会规范的阻碍,这些规范也体现在机构与法律中的正式歧视之中。在管理印度教徒继承与无遗嘱继承(即无合法遗嘱)的《1956年继承法》(HSA)原始条款中,性别歧视普遍存在。一些邦率先修订了该法案,引领了实现印度教女性继承权平等化的进程,直到2005年该法案在联邦层面(即所有邦)进行了修订。 在印度教习俗法下,“联合印度教家庭”(亦称“祖业”)的财产定义与自购财产根本不同。“联合印度教家庭”由共同祖先的直系后代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包括妻子和未婚女儿,他们共同拥有财产、食物和崇拜(Srinivasan2019)。在习俗法中的米塔卡沙学派下,三代的男性成员通过出生成为联合家庭财产的共同继承人(或称“共同继承人”),而女性没有这种权利。1956年继承法(HSA)给予这种所谓的“共同继承框架”以法定承认,该框架下的“祖业”或“联合印度教家庭财产”(包括该家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如不动产、动产、投资、珠宝和商业资产)。这一框架是性别歧视条款的根源,因为它赋予三代的男性后代以祖业固有的出生权利,而否定了女性后代任何类似的财产权利。1956年继承法对此规则设立有限例外,最显著的是,若立遗嘱,则财产将根据遗嘱的处置方式转移(印度法律委员会第174号报告2000)。 一个异质社会,没有统一的民事(个人)法 这项继承法改革只能在与印度的异质社会背景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被理解。印度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拥有多种宗教和社群,每个社群都实施自己的习俗和法规。这些习俗和法规管理着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例如婚姻、离婚、继承、收养以及监护等。印度的进步宪法促使政府审查、整合、编纂和协调适用于印度境内信奉印度教(涵盖其多样变体和学派)、佛教、耆那教和锡克教以及其他宗教(不包括伊斯兰教、基督教、波斯教和犹太教)人士现有的宗教、习俗和私法。这导致了印度议会制定了一系列联邦法律,包括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1956年的《印度教收养与赡养法》、1956年的《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监护法》以及1956年的《家庭法》。然而——尽管宪法愿景是“努力在整个印度领土内为公民统一民事法典”(印度宪法第44条)——全国范围内仍没有标准化的民事法律。平行个人法至今仍在印度存在。 各州法律向平等的继承权转变,但联邦层面仍存在不平等。 为消除性别不平等,喀拉拉邦于1975年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举措,彻底废除了联合 Hindu 家庭制度(图2)。这项改革源于平等等级父权制和母权制家庭传统的愿望,以及调和当时盛行的保守派和进步派思想。印度宪法将联合家庭财产、继承权和无遗嘱继承等事项列为中央政府和各邦的立法权限;因此,两者均可在该领域立法。随后,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尽管程度不同)跟进,以实现平等女子的联合 Hindu 家庭财产继承权,安得拉邦、泰米尔纳德邦、卡纳塔克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分别对1956年 Hindu 财产继承法(以下简称“State Amendments”)进行了各自的州级修订,其中通过立法赋予女儿与儿子同等的共有权。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HSA,尽管印度有关于性别平等的宪法原则,但它包含了多项允许对女性进行歧视的规定。尽管 权利(和责任),如同出生即成为儿子那样,对于世袭财产而言。由于只有五个州承认女儿享有平等权利,但许多联合印度教家庭(以及/或其财产)分布在印度的多个州(其中大多数仍遵循未修订的《 Hindu Succession Act, 1956》),尽管国家修订案值得称道,但在实施妇女财产权利方面却导致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实际操作挑战,并增加了争议继承人之间的诉讼(Bhadbhade 2001)。又过了10年,直到2005年,当《 Hindu Succession Act, 1956》在联邦层面修订时,全国妇女的继承权才得到改善(Agarwal, Anthwal, and Malvika 2020)。 关于印度教女儿的所有权权利,自新法颁布以来,女性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仅略有增加。例如,一项在2009年至2014年间跨越印度九个州三十个村庄进行的研究显示,95%的抽样土地所有家庭为印度教家庭,2014年女性仅拥有16%的家庭土地。这一比例几乎与五年前的2009年相同,当时女性仅拥有14.2%的抽样家庭土地(Agarwal、Anthwal和Malvika 2020)。另一项基于四个州8640个农村家庭的研究表明,女性通过继承获得的土地所有权从1956-2005年的5.5%仅略有增加到2006-2015年的6.4%(Valera等人 2018)。女性对自身新权利的认识有限,而且基于根深蒂固的性别规范和行为缺乏权利主张,可以部分解释这种有限的进展。 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