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稅率•稅收優惠•應稅利潤計算•不可抵扣費用•虧損•行政管理•利潤匯出 移轉訂價 •適用範圍•股息•利息•權利金•FCT繳稅方式•對電子商務活動徵稅•雙重徵稅協定 •適用範圍 •免稅貨物和服務 •稅率 綠色稅制 進出口關稅 個人所得稅 •稅務居民•納稅年度•受雇所得•非受雇所得•非課稅所得•外國稅額扣抵•稅務減免額•個人所得稅稅率•行政管理 越南稅制綜述 本手冊中提供的資訊基於現行稅務法規和實務,包括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的立法提案。 本手冊僅作為一般指南使用。如考量進行特殊交易,請尋求進一步的建議。 稅務系統 概述 在越南從事商業活動和投資項目將受以下稅務影響: •企業所得稅;•各類扣繳稅;•資本利得稅;•增值稅;•進口關稅;•越南和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費。 除此之外,一些特定活動中的其他稅務影響: •特別銷售稅;•自然資源稅;•不動產税;•出口關税;•環境保護稅;•土地租賃費用。 企業所得稅(“CIT”) 稅率 企業需要按照CIT法規定的稅率繳納CIT。標準CIT稅率為20%。自2023年7月1日起,石油及天然氣產業所適用之CIT稅率為25%至50%。從事礦產資源勘探、探測和開採產業適用CIT稅率為32%至50%。 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給予從事法定受鼓勵的行業、地點和大規模的新投資項目,以及一些特定的擴大投資項目。新投資項目和擴大投資項目不包括因併購或重組中構成的項目。 •越南政府鼓勵行業包括教育、醫療、體育/文化、高科技、環保、研發及科技發展、基礎建設開發、農產品和水產品加工、軟體及可再生能源;•從事優先發展的工業製造(包括高科技、服裝、紡織、鞋類、電子零件、汽車裝配、機械工業等行業的產品)的新投資或擴建項目,在滿足特定的產品和項目條件情況下,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受鼓勵地點包括符合條件的經濟科技區、一些特定工業園區,以及社會經濟困難地區;•大型製造項目(涉及特別銷售稅的產品製造項目或礦產資源開採項目除外)有權獲得CIT優惠之條件如下: ✓資本總額達6兆越南盾(或以上)的項目,且自取得投資許可證3年內撥付到位,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i.自第4年經營起,年收入最低為10兆越南盾;或ii.自第4年經營起,員工人數超過3,000人。 ✓資本總額達12兆越南盾(或以上)的項目,且自取得投資許可證5年內撥付到位,且採用相關法規鼓勵的技術科技。 投資法中所規定的研發和大型投資項目可獲得特殊投資優惠措施。具體CIT優惠措施取決于許多條件。其中最高的優惠措施為37年的5%優惠稅率、6年免稅加上13年減半稅。此外,在一定的期間内,符合資格的投資項目可獲得土地和水面地租賃減免。 兩種常見優惠稅率是10%和17%,適用期間分別為15年和10年,從優惠活動開始有收入的年份起算。在某些情況下,優惠稅率的實行期間可以延長。優惠稅率期滿後,CIT稅率恢復為標準稅率。一些特殊情況可獲得整個項目週期的15%優惠稅率。一些社會化領域(如教育、健康)可獲得整個項目週期的10%優惠稅率。 納稅人也可獲得免稅和減稅期的優惠。免稅期間是從企業的優惠活動首次獲利的年度開始計算,隨後則是適用稅率的50%減稅期間。但是,若企業自開始經營優惠活動起三年內沒有應稅利潤,免稅/減稅期將從第四年經營開始計算。免稅/減稅期的適用資格條件依CIT法規規定。 如前所述,享有特別投資優惠的研發及投資專案,得適用更長的免稅期與減稅期。 此外,從事製造、建築和運輸活動的企業若聘僱較多女性或少數民族員工可獲得額外減稅。 中小企業可獲得特定優惠,包括較低的CIT稅率(中小企業需符合多項標準)。 適用於鼓勵行業的稅收優惠不包括企業的其他收入來源(與廢料處置等直接相關收入除外)。 稅收優惠的可用性/好處可能會受到越南的全球最低税政策影響,該政策於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請參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部分了解更多細節。 於2024年,修訂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已於政府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該草案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提出多項修訂,包括但不限於:對享受優惠的業務範圍之調整、優惠適用地區之修訂,以及針對業務擴張情形之簡化規定。該草案已於2024年10月舉行的第八次國會會議中提交審議並徵詢意見,並預計於2025年5月召開的第九次國會會議中獲得正式通過。 應稅利潤計算 應稅利潤是指總收入(不論源於越南境内或境外)與可扣除費用之間的差額,再加上其他應稅所得。納稅人需要準備年度CIT申報表,其中包括對會計利潤進行稅務調整,以得出應稅利潤金額。 不可抵扣費用 費用扣除條件是與營利收入有關並有適當的支持文件(包括對發票金額從2千萬越南盾以上要有銀行轉帳憑證),以及沒有明確規定為不可扣除費用。不可扣除費用示例包括: •不符合現行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未實際支付或未在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中或企業政策中載明的員工薪酬費用;•超過平均薪資一個月的員工福利(包括向員工家屬提供的福利)。非強制性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被視為一種員工福利形式;•超過每月300萬越南盾的自願退休金及人壽保險提撥;•不符合現行規定的研發預提費用;•超過《勞動法》規定的遣散補貼預提和實際支付;•由外企總部分攤給越南常設機構(“PE”)的管理費用,超出收入分配規定部分;•未實際到位註冊資本的相應貸款利息;•個人貸款利息超過越南國家銀行設定利率的1.5倍;•超過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30%的利息費用;•未依據現行法規計提的股票貶值、壞帳、金融投資損失、貨物或建築工程的保固費用;•非應付帳款在年底的未實現匯兌損失;•捐款,教育、醫療、自然災害、為窮人建造慈善住所或科學研究捐款除外;•行政處罰、逾期利息;•未符合規定之關連方服務費。 針對保險、證券和彩券等特殊行業,財政部提供具體的費用扣除指導。 從稅前利潤計提10%的研發基金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列費用。 虧損 虧損可以全額或逐漸結轉,結轉期限為五年。優惠活動的虧損與非優惠活動的利潤可以互抵,反之亦然。房地產轉讓和投資專案轉讓的虧損與其他業務的利潤可以互抵。往前年度結轉虧損是不允許。越南沒有任何集團合併申報或集團虧損減免的規定。 行政管理 企業需要預繳每季度的CIT。前四季度預繳稅額不得少於整年稅負的80%。 企業需要提交每年的年終CIT申報表。年終CIT申報表的提交期限為次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三個月的最後一天。剩餘的未繳稅款須在同一時間繳納。 標準納稅年度為西曆年。如果採用西曆年以外的納稅年度,則需要通知稅務機關。 利潤匯出 外國投資者在財政年度結束,或在終止越南的投資時可將利潤匯出。如果越南子公司處在累計虧損狀態,外國投資者不得匯出利潤。 外國投資者或越南子公司需在利潤匯出前至少7個工作日通知稅務機關。 移轉訂價 第132/2020/ND-CP號令(第132號令),規定了越南移轉訂價規則並自2020年起適用。越南移轉訂價規則同時適用於越南國內的關係人交易。 關係人定義 第132號令的股權持有門檻仍為25%。在某些情況下,企業與個人也可視為關係人。 移轉訂價方法 可接受的獨立交易方法接近於OECD發布移轉訂價準則中的方法,例如:可比未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和可比較利潤法。 可接受的常規交易範圍為35分位數到75分位數。 可比對象的選擇 納稅人必須首先在相同的本地市場或地區內尋找可比對象,然後再擴大至具有相似行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其他國家。 移轉訂價申報表格 法規要求年度移轉訂價申報表須包括關係人交易和採用的移轉訂價方法資訊,以及説明公司的關係人交易是在合理交易範圍(或進行自願調整)。第132號令規定所選擇的移轉訂價方法須保證沒有減少對國家的稅收,稅務機關將可能不容許降低利潤的移轉訂價調整。第132號令還提供移轉訂價申報表格,要求對關係人及非關係人損益的資訊披露。 此外,納稅人還須申報移轉訂價報告和集團主檔中的資訊。因此,在提交移轉訂價申報表前,需取得前述報告內的相關資訊。移轉訂價申報表格需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格一併提交。 若稅務機關認為企業未遵循第132號令中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使用内部資料庫進行移轉訂價評估。 若企業僅與越南當地關係人交易,且雙方採用同一稅率及沒有任何租稅優惠的情況下,移轉訂價申報表中可免除申報該關係人的交易資訊。 移轉訂價文件 企業還須定期準備移轉訂價文件,在越南,移轉訂價引入三層文件要求,以取得更多跨國企業營運的相關稅務資訊,包括集團主檔、移轉訂價報告以及國別報告。此三層文件須在每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前備妥,國別報告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提交給稅務機關。 然而,如果最終母公司為非越南企業,且國別報告可以通過自動交換信息(AEOI)提供給越南稅務機關,則國別報告不需在越南申報。目前越南尚未與其他稅務機關實施自動交換國別報告的協議。 如果納稅人的最終母公司為越南企業,且年度的全球合并收入超過18兆越南盾(約當7億美金),則越南最終母公司須準備及提交移轉訂價申報表中的附錄IV,而不是國別報告。 企業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免除準備移轉訂價文件: •納稅年度中的銷貨收入低於500億越南盾(約當2佰萬美金)及關係人交易金額低於300億越南盾(1.3佰萬美金);或•已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PA)及已提交年度APA報告;或 •銷貨收入低於2,000億越南盾(約當8佰萬美金),執行簡單功能且利息及稅前利潤率至少達到以下比例:零售批發業為5%,製造業為10%,加工生產業為15%;•僅與越南國內關係人交易,且關係人的稅率相同及沒有任何租稅優惠。 移轉訂價查核 近年來,移轉訂價的查核數量有顯著的增加,所採用的方法越來越複雜。常見的查核挑戰包括移轉訂價文件中所採用可比對象的合理性,關係人之間的服務費認列,整體利潤率或拆分利潤率的波動。處於虧損狀態的企業常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因此企業應充分準備適當的解釋。稅務查核範圍通常涵蓋移轉訂價的評估。 利息費用扣抵上限為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30% 根據第132號令,利息費用扣抵上限從EBITDA的20%增加至30%。該上限適用於淨利息費用,即與貸款和存款利息收入互抵後的净值。 不可扣抵利息費用的結轉期限為五年。利息費用上限中不包括某些融資性的費用,如官方發展援助(ODA)的貸款利息,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貸款以及為實施國家計劃和國家社會福利政策的貸款利息。 預先訂價協議(“APA”) 根據第126/2020號令和第45/2021號通告,納稅人可以選擇與稅務機關簽訂單方、雙方或多方的預先訂價協議。 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交易須滿足某些條件。其中的關鍵條件是關係人交易不處於稅務爭議或稅務上訴中。 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流程包括備案(選擇性)、正式提交、評估、商議及結論的五個階段。在預先訂價的評估階段中,稅務機關可以採用稅收管理措施驗證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文件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和適當性。預先訂價申請流程沒有具體的處理時程。 預先訂價的有效期限為3年,但不得超過納稅人在越南的經營年數。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的多邊公約 2022年2月9日,越南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的多邊公約》(“公約”或“MLI”),成為加入該公約的第99個租稅管轄區。該公約的有效日: ●對於非稅務居民支付款項的就源扣繳,自2024年1月1日起;和●由越南徵收的所有其他稅,自2025年1月1日起。 這是越南從2017年成為BEPS包容性框架的第100個成員後,越南實施BEPS行動計劃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旦MLI生效,越南現有的75個雙重課稅協定(“DTA”)可能會有所改變。納稅人應瞭解這些潛在變化,及對規劃投資架構和交易模式規劃產生的影響。 第2支柱 根據OECD發佈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第2支柱模式,適用範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