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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创新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2026-05-15 - 天津市开发区协会 silence @^^@💗
报告封面

( 二 零 二 六 年 第 二 期·总 第 五 十 期 ) 目录 1.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352.天津港保税区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修正稿)...4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场景数据要素应用参考指 引》的通知...............................................................................................48绿色低碳...................................................................................................49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502.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57要素保障...................................................................................................6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642.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的通知..........................................................69 要点直达 他山之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立足区域发展实际,围绕稳经济、强创新、兴产业、惠企业、扩内需、聚人才出台全方位扶持举措。政策聚焦科技创新赋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据要素流通应用,助力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壮大;着力提升先进制造业能级,推动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同时扶持建筑业提质扩容、资质升级发展;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重点帮扶小微企业成长,激励企业升规纳统,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优化项目发展环境;通过推行消费品以旧换新、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提振消费活力,落实稳岗扩岗政策稳定就业;完善高精尖产业人才引育全链条服务,全方位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与产业内生动力,持续培育新质生产力,稳固区域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经济实现质效同步提升与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见18页)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优化高新区布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等六方面推出22条举措,以真金白银强化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国家高新区、自治区级高新区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牵头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平台,建设期内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对高新区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最高8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评价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 级高新区,给予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同时在创新平台建设、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培育等方面强化财政资金与政策扶持,推动高新区成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具体见21页) 对外开放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7号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等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中国证监会现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6年4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支持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探索实施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推进允许综合保税区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现行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完善综合保税区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检测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支持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不受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积极拓展综合保税区“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海关注册编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区外赋码企业自境外进口用于研发的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实施保税监管,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进口料件仅限区外赋码企业研发使用,如果流通至其他企业需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优化综合保税区生物医药领域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对经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货物、物品,优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持地方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宗商 品集疏和储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等大宗商品存储分拨业务。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的物理混配业务。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对区内企业进出口用于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实际入区确有困难的,允许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区内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业务布局,允许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产生的边角料和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副产品可以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先进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进口的有关设备、试剂、耗材,根据国家法定检验要求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的联动作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综合保税区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认证程序,允许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区内企业生产的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生产的已取得境 内上市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生产的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相关料件和制成品进出区时免予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区内企业进口免税设备及其零配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区时可凭与其入境时状态一致的进口许可证件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出区前已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设备及其零配件,监管年限届满后出区时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实施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深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区内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便利跨境资金结算。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技术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嵌入式联网监管模式,实施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加强与地方政府智慧监管联动,构建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相适配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严格设立、科学评价、有进有出,优化完善综合保税区预先评审、申请设立、规划调整、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 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分送集报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对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纳税信用高等级企业和诚信合规的贸易收支企业,给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支持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按需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便利区外的非报关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劳保用品等进出综合保税区。推动综合保税区改善营商环境、产城融合发展和区内外公共交通设施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各地区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标准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终端消费等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守牢安全底线,完善综合保税区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预警,联合打击治理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综合保税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做好规划和入区项目筛选,加大资源保障和要素投入。海关总署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及时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引领作用,切实推动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