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境内外投资税收政策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适用条件包括:投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战略投资除外);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且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等。
-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优惠待遇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政策依据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
二、吸纳人才税收政策
-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 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广州南沙香港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等。
三、关联交易等税收政策
- 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 同期资料:同期资料是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存在的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同一个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 预约定价安排政策:企业可以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四、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 境内外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在重组交易的时点暂不确认相关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保留资产或股权原计税基础的原值以实现递延纳税,同时,目标公司的税收属性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继续利用。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政策: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 股权转让有关印花税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六、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 投资融资:企业关联交易时存在类型填报错误风险、应提供未提供同期资料风险以及转让定价风险;对于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居民企业,未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的连续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人,未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超期未确认收益风险。
- 对外支付: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少扣缴税款风险以及所得类型错误风险;对于存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的企业,存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风险。对于存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的企业,申报收入金额小于对外支付金额(本次付汇金额),存在扣缴义务人少扣缴税款的风险。此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风险;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错误择所得类型,存在税款少缴、错缴的风险。
- 关联交易:企业关联交易时存在类型填报错误风险、应提供未提供同期资料风险以及转让定价风险;对于达到同期资料提交标准的企业,未按税务关要求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或是存在以下风险:未按要求完整披露信息;同期资料披露内容与其他资料不致;同期资料文本内容未及时更新;同期资料披露内容避重就轻;不注重同期资料文本的规范性等。
- 人才引进:外籍人员同时享受津补贴优惠及专项附加扣除风险以及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 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少缴税款的风险。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优惠待遇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要核实填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款、金额是否准确。如果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条款适用错误、享受金额填报差错,即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
七、税务政策合规经营典型案例
- 广东发布首批电子信息行业税务合规典型案例:包括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税务合规要求嵌入合同条款审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研工时记录系统强化研发费用管理、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政策适用性沟通防范涉税风险、奥海科技以数字化税务合规管理实现风险智能预警、自动阻断等案例。
- 深圳发布具身智能行业税务合规典型案例:包括深圳市今天国际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以数字化内控系统实现闭环合规管理、广东松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风险排查清单助力提升申报及时性、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数字化税务合规管理实现风险智能预警、自动阻断、深圳众擎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税务合规管控深度融入初创经营全流程、乐聚智能(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三级治理架构赋能税务管理、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全流程制度体系筑牢财税合规防线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