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外商投资企业重点税收政策汇编 一)鼓励境内外投资税收政策01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01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023.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03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04.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046.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05 目录 CONTIENTS (二)吸纳人才税收政策06 1.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062.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07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084.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085.广州南沙香港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09 (三)关联交易等税收政策10 1.关联申报102.同期资料113.预约定价安排政策12 (四)股权转让税收政策13 1.境内外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3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4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政策154.股权转让有关印花税政策16 、外商投资企业重点税收政策汇编 (一)鼓励境内外投资税收政策 (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二、常见涉税风险提示18 【适用主体】 (一)投资融资18(二)对外支付18(三)关联交易19(四)人才引进20(五)股权转让20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1 1.申报享受流程及资料留存备查要求212. 受益所有人判断-223.受雇所得条款适用规定·23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三、税务政策合规经营典型案例24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 -24(一)广东发布首批电子信息行业税务合规典型案例(二)深圳发布具身智能行业税务合规典型案例27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5.“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③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适用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政策规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②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适用主体】 境外投资者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③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④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适用主体】 外国投资者(企业)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并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作用包括降低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政策依据】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适用主体】 外籍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政策内容】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我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港、澳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专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吸纳人才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第(-)项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①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②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条件】 【适用主体】 1.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外籍个人。 取得境内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2.上述有关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政策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3.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一)至(三)项) ③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 1.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2.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广州南沙香港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 【适用主体】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 ④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适用主体】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政策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