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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电气设备 2026-03-20 植德 车伟光
报告封面

2026年03月 目录 立法和监管动向...........................................................................................................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摘要公布....................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三部门启动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3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4 我国建成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体系........................................................................4我国牵头制定11项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4国开行发行12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领域........................5我国交付单机容量最大欧洲海上风电导管架............................................................5 植德观点.......................................................................................................................6 立法和监管动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摘要公布 2026年3月5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摘要公布。文件指出,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统筹发展和减排,扎实开展碳达峰行动,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查看更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6年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48号)(“意见”)。根据《意见》,总体要求为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高效分离、组分提取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在金属冶炼、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定一批光伏组件绿色设计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量累计达到25万吨。到2030年,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不断拓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紧密、产能布局合理、能够应对大规模退役潮的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能力。(查看更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6年3月4日,就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工业加速器法案》,中方表示这些做法构成了严重的投资壁垒和制度性歧视,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进一步加大了中国企业投资欧盟的不确定性。中方认为,欧方以发展欧盟相关产业和推动绿色转型为由,筑墙设垒,大搞保护主义,不仅适得其反,而且将破坏规则,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全球产供链稳定。中方将密切关注相关立法进程,认真评估对中方利益的影响,并将坚决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正当权益。(查看更多) 三部门启动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 2026年3月6日,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根据《通知》,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通知》提出,鼓励绿电应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扩大绿电应用的决策部署,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自发自用”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的,其“自发自用”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2倍折算。(查看更多)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为清洁能源、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领域提供法律支撑,明确国家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合理布局新能源开发、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等要求。(查看更多) 行业资讯 我国建成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体系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23.4亿千瓦。“十四五”时期,我国建成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由40%提升至60%左右。“十四五”时期,我国出口的风电和光伏产品累计为其他国家减少碳排放约41亿吨。(查看更多) 我国牵头制定11项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 2026年3月2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道路车辆前照明光束定位测量程序》(ISO10604:2026),该标准是由我国牵头修订的首个系统覆盖智能车灯光束定位测量程序的国际标准。“十四五”以来,我国围绕动力电池功能安全、燃料电池能耗测试等新能源汽车领域,累计牵头制定11项国际标准,推动组建燃料电池汽车、换电车辆、道路车辆气候变化等7个国际标准工作组,为推动完善国际标准体系贡献了中国力量。(查看更多) 国家能源局召开绿色燃料产业发展专题座谈会 2026年3月3日,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绿色燃料产业发展专题座谈会,深入研判绿色燃料产业发展前景,系统谋划未来产业发展相关举措。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燃料产业的重要意义。发展绿色燃料产业有利于替代石油、保障能源安全,有利于降低碳排放、促进绿色发展,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非电利用和消纳、增强发展新动能,是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向。(查看更多) 国开行发行12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领域 2026年3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清算所成功发行120亿元3年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利率为1.55%,认购倍数3.01倍。截至目前,国开行已累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2415亿元。据介绍,本次发行的债券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降碳产业等领域,相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可节约标准煤25.4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1.63万吨。(查看更多) 我国交付单机容量最大欧洲海上风电导管架 2026年3月11日,由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英奇角欧洲海上风电项目导管架在海油工程珠海深水装备制造基地交付,这是我国交付单机容量最大的欧洲海上风电导管架,标志着我国海上风电类产品核心建造能力取得重要突破。本次交付的8套海上风电导管架是英奇角欧洲海上风电项目最后一批核心构件,总重达19500吨,相当于15000辆小汽车的重量,其中最高的导管架高95.44米,相当于近35层楼。(查看更多) 植德观点 《工业加速器法案》立法提案解读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简析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工业加速器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的立法提案(以下简称“IAA法案”)由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3月4日正式发布1,是欧盟推动工业战略自主、扭转制造业萎缩态势的核心政策性立法,也是其构建绿色产业壁垒、强化全球产业链话语权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欧盟制造业竞争力持续下滑,2024年制造业占欧盟GDP比重仅14.3%2,远低于上世纪90年代初水平,面对全球低碳转型加速、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以及外部供应链依赖度过高的多重压力,欧盟通过该法案设定硬性目标,力争到2035年将制造业GDP占比提升至20%3,重塑本土工业优势,摆脱对第三国关键产业链的依赖。 IAA法案的立法目标包括:(1)加快并简化制造项目的许可审批;(2)为战略性行业确立欧盟原产地和低碳要求;(3)为新兴战略领域的外商投资设定条件;(4)规划工业制造集群。因此,IAA不仅是一项能源政策工具,更是一项具有明显产业战略和地缘经济色彩的政策框架。 二、《工业加速器法案》的核心内容 除了总体规定外,IAA法案主要包含四个实体法章节,分别对政府许可程序、公共采购和政府补贴项目中的本地化要求、外商投资限制及建设产业集群作出规定4。总体而言,IAA法案主要聚焦于净零技术、能源密集型产业以及汽车供应链三个领域。其核心政策内容包括: 第一,简化制造业项目的政府许可审批流程。根据该法案第二章“工业生产和脱碳的赋能措施”的相关规定,欧盟将推行数字化“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明确各类工业项目审批时限,针对高耗能脱碳项目实行审批中间阶段默示批准原则(Tacit Approval),即对于能源密集型工业脱碳项目,在审批中间环节,若政府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则视为默认批准5。同时,设立工业 加速区(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Areas),推动清洁制造项目集群化发展,配套完善能源基础设施、优化区域审批效率。这类便利政策仅向欧盟本土项目及符合要求的合规主体倾斜,可能将进一步拉大本土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的竞争差距。 第二,强化欧盟战略性工业供应链,在公共采购和政府补贴项目中引入“欧盟制造”和“低碳产品”优先原则。该法案第三章聚焦于公共采购与政府补贴两大领域6(在IAA法案中被称为“公共支持计划”),对主体(实体)和产品两个层面均设定了市场准入限制。在受限主体方面,如果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投标人,系由被设立于“未与欧盟缔结保障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准入的国际协定”的第三国的公司所拥有或控制,IAA法案将排除其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资格。其次,在受限产品方面,除特定例外情况外,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投标产品还须满足最低欧盟原产地标准及低碳要求。就产品原产地要求而言,IAA法案亦接受与欧盟签订国际协定的第三国产品的等效认定。 对于公共支持计划,IAA法案基本适用上述公共采购规则中对实体和产品的限制。根据IAA法案第12条,成员国需以符合欧盟原产地和低碳要求的方式设计公共支持计划,这些要求适用于相关产品。覆盖领域包括能源密集型产业的部分产品、车辆,以及与净零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具体适用对象分为两类:(1)针对附件II第二部分覆盖的公共支持计划(主要涉及高耗能产业低碳产品、基础工业材料等),成员国需至少将此类计划45%的国家预算,用于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项目;针对附件III第二部分覆盖的公共支持计划(主要涉及电动汽车、电池储能、净零技术等更核心的战略领域),成员国需将此类计划100%的国家预算,全部用于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如果合规将导致重大延误或成本过高7,则可获得豁免。在IAA法案背景下,如外国投资者希望在新能源领域享受前述公共采购资格及政府补贴,需满足严苛的原产地要求,例如电动汽车除电池外70%零部件需在欧盟境内制造且整车完成本地组装,光伏逆变器及电池片需在该法案生效3年内实现欧盟本土生产,风机、储能等绿色技术产品零部件本地价值占比统一设定60%-70%,未达标产品直接丧失政府补贴、税收抵免与公共采购参与资格,彻底阻断外部产品单纯出口享惠的路径。 第三,提高外资准入门槛,限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