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时任负责人王安祥,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海南 弘天名义,将3张合计金额4.66亿元的定期存单违规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最终导致该等存单项下资金被全额划转。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针对违规担保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海南弘天已依法启动诉讼维权程序,积极追偿相关损失,各案件具体进展如下: 1、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1.70亿元质押合同纠纷案:该案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生效,于2025年12月24日执行终结,海南弘天累计收回款项1.03亿元。 2、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1.46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裁判,确认案涉质押合同无效,并判令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7,30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相关款项的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 3、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1.50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仍处于审理阶段,尚无生效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后续执行进度及回款可能性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案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因海南弘天上述违规担保相关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公司股票暂未满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事项进展 鉴于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1.70亿元质押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海南弘天已收回该笔案件执行款项1.03亿元。根据公司前期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该笔执行回款在扣除追偿成本、相关费用及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受让公司所持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剩余36%股权。 2025年12月29日,公司与广西德天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厚公司”)、北京弘天、海南弘天及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德天厚公司受让公司所持北京弘天剩余36%股权。但受海南弘天前述1.46亿元、1.50亿元两起诉讼案件相关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交易对价暂无法确定。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德天厚公司先从上述执行回款中向公司支付6,500万元,作为本次36%股权交易的诚意金;待上述1.46亿元、1.50亿元两起案件取得终审生效判决且相应款项收回后,各方再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交易对价,并另行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已于上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签署当日,收到德天厚公司支付的6,500万元交易诚意金。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属于一揽子交易安排,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仅为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达成的意向性约定,交易最终定价尚未确定;公司已收到的6,500万元诚意金属暂收性质,暂未计入公司损益。待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完毕,且股权处置相关确认条件全部满足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督促海南弘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未结案件的诉讼、执行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进展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为满足下游客户就近配套需求,进一步深耕汽车零部件主营业务、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公司已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正式签署《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本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八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八菱”)作为实施主体,在安徽省芜湖市江北新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旨在构建安徽区域汽车主机厂就近配套供应体系,全面提升供应链协同效率、降低供应链成本,增强公司在区域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项目厂房主体工程已顺利封顶,目前正推进厂区配套设施建设,后续将有序开展厂房竣工验收、生产设备安装及调试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四)定向增发事项进展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定向增发)。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4,999,3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 因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届满,且相关发行工作尚未完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6年12月15日;除有效期延长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内容及授权事宜均保持不变。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定向增发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后续若涉及需披露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恐龙项目合同纠纷案进展 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馆改造相关工作需要,恐龙项目于2019年4月暂停演出,并从国家体育馆迁出。为保障恐龙项目后续运营,2019年4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贺立德、覃 晓梅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出资设立剧场运营公司,负责建设专用剧场,剧场建成后出租给印象恐龙,用于恐龙项目运营。 2022年9月,贺立德等人及其相关公司就上述《合作协议书》履行事宜引发纠纷,将公司及印象恐龙诉至法院;同年11月,鉴于贺立德等人及其相关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剧场建设义务,印象恐龙依法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并要求各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印象恐龙全部经济损失。202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同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中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核算等核心争议事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进入重审阶段后,双方均调整了诉讼请求,其中印象恐龙的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2,870.61万元,对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341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重审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展 2024年,公司在配合税务稽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现广西华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2019年度存在两份净利润等核心财务数据差异显著的审计报告。公司经核查认为,黄某定、陆某青作为华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故意提供不实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误导了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致使公司于2020年6月以低价转让所持有的华纳公司股权,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以黄某定、陆某青、广西国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汉公司”)为被告,以华纳公司为第三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判令各被告返还公司原持有的华纳公司43.65%股权及该股权所附全部附属权益,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026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该一审判决,公司已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