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法规汇编 3 月刊 - 发现报告

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法规汇编 3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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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2025年9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发表视频致辞中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年,中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2026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重点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 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 友情提示:请勿出于商业目的,对本汇编进行掐头去尾、移花接木的改编、复制或滥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请联系我们:hebeitanpaifang@163.com或0311-83506837。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 目录 第一编生态环境部文件.................................................................................................................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1第二编国家各部委文件............................................................................................................1692.1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1692.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2025年度)名单的通知1732.3关于公布第一批“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的通知.............................1802.4关于公开征求《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基于大模型的工业品碳足迹核算平台技术要求》等623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意见的公示.....................................................................................1852.5国管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的公告....................................186第三编河北省文件....................................................................................................................1933.1关于印发《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933.2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196 第一编生态环境部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节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四章标准和监测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第七章一般规定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一章一般规定第十二章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第十四章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五章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土壤污染预防第十八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三十章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一章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九分编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第三十五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第一节森林第二节草原第三节湿地第四节海洋、海岛第五节江河湖泊第六节荒漠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一节土地资源第二节矿产资源第三节水资源第四节渔业资源第五节其他自然资源第四章物种保护第一节野生动物保护第二节野生植物保护第三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自然保护地第二节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一节水土保持第二节防沙治沙第七章生态修复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清洁生产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第四节绿色消费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能源节约第三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第三节适应气候变化第四节国际合作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责任主体第三节责任追究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一节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二节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第四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节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六节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八节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九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节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节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节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节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 第十三条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