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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2026-03-20
-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付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总结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活动,适用本法。
金融活动定义
:与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信托、支付结算、征信等直接相关的货币和信用活动。
金融机构定义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业务定义
: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的金融活动,以及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其他机构从事的金融活动。
金融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稳中求进、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安全。
金融监管原则
: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风险防控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金融发展目标
: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法定货币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发行。
货币政策框架
:健全货币政策框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
宏观审慎管理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
支付清算体系
:监督管理支付、清算体系,维护其正常运行。
外汇管理
:负责外汇管理,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金融统计
: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
第三章金融机构
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激励约束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党组织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设立与变更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或者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确保股权结构清晰。
风险隔离
: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收购、参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
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股东义务
: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及其客户资金。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任职资格。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经营管理权。
自主经营
: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业务范围
:金融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上述范围经营。
依法经营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情况相适应。
风险防范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持续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承担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廉洁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廉洁风险防控,防范金融腐败。
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或者报送信息。
退出机制
:金融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的,应当停止金融业务,注销金融许可证。
第四章金融产品和服务
定义
:由金融机构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依法通过合约、协议、凭证等为金融活动提供的产品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服务。
批准要求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经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批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
合规要求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公序俗,依法合规、性质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营销管理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强化适当性管理,不得以欺诈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
信息披露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如实披露交易结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费率、创新设计、风险程度等信息。
金融创新
: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创新,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纠纷解决
:国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通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处理纠纷。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按照规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诚实守信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出具或者协助、配合有关主体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第五章金融市场
市场功能
: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以及其他金融市场应当发挥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
交易组织形式
:金融市场的交易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应当与市场功能定位、参与主体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
交易场所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产品交易场所。
参与主体义务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从事金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金融产品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从事金融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监测
: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
预期管理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期管理和政策统筹,开展金融领域重大政策影响评估。
股票发行与上市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六章金融基础设施
统筹规划
:国家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
定义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为金融活动提供登记、存管、托管、交易、支付、清算、结算等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多边系统或者设施。
运营主体设立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依法办理登记。
运营原则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财产独立性
:金融基础设施作为中央对手方时,集中清算、结算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安全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金融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金融基础设施安全。
第七章金融监管
监督管理
:对金融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同类金融活动制定和执行一致的监管标准。
监管职责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职责依法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业统计监测。
监管协同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协同。
监管规章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金融监管规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监督管理对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措施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查询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等措施。
处罚措施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限制分配或者限制向有关股东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财产、资产转让、限制重要资本性支出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调整监管指标要求、责令转让资产、业务、责令主要股东补充金融机构资本、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限期转让股权、退回一定期限内分配的红利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认定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取消其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追索扣回一定期限内的报酬、福利、责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财务和经营状况开展专项审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措施等处罚措施。
强制执行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后,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退回红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报酬、福利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职规范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被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
金融监管力量
: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加强监管人才专业队伍建设。
金融腐败预防惩治
:国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章金融风险处置
处置原则
: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分工,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
处置措施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促成其重组,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接管、托管、撤销等决定。
风险处置责任
: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存款保险基金
: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认购存款保险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风险处置资金使用
:金融风险处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先内部救助、后外部救助的原则。
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
非法金融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防范和打击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负责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
第九章金融发展与安全
金融发展
: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支持中小微企业
: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金融机构经营
: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结构、专注主业、规范经营,提高竞争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资本市场建设
:建设完善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动投资和融资协调发展。
政策协调配合
: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政策整体效能。
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金融人才队伍
: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人才队伍,引导金融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金融对外开放
: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金融交流合作
:国家加强金融领域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宏观金融政策协调。
金融安全保障
:国家提高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跨境资金依法有序流动,防范应对跨境资金违法违规流动风险。
金融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金融网络安全保护和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洗钱
:国家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预防和遏制洗钱、贪污腐败、恐怖主义融资以及相关犯罪活动。
反制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金融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有权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十章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金融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如有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处罚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照本法并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或者交易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
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用语含义
:对法中部分用语进行了解释。
境外金融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本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安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损害公民和境内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独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照适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适用本法,私募投资基金、地方金融组织参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施行日期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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