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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以佛山市涉公司治理案件为分析样本

报告封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编 前言 企业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抵御市场风险、激发内生动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强调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既是广东省以法治手段规范企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关键抓手。佛山作为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目前经济总量超1.3万亿元、市场主体超170万个。 为深入贯彻《条例》内容,切实以制度赋能提升佛山本地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助力本市企业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实地走访调研本市企业治理状况和全面梳理涉公司治理案件审判情况基础上,紧密围绕《条例》关于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决策、融资管理、合规运营等重点规范内容,结合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要求,汇总整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典型案例,梳理提炼核心风险点、法律依据及防控建议。旨在通过在先法律风险提示,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引导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转化为企业内部可落地、可执行的风险防控举措。 目录 一、与公司资本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一)合理设置出资期限与规范股权转让.....................1(二)股东应当足额依约履行出资义务.......................4(三)形式减资仅用于弥补亏损,实质减资需履行法定程序.....8(四)增资过程避免不当稀释股权,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与优先出资权................................................11(五)规范利润分配行为,防范违规分配风险................13二、与公司决策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7(一)确保公司决议程序与内容合法合规....................17(二)规范股东表决权形式,防范表决权滥用................21(三)合理设置股权比例,避免公司治理僵局................24(四)有效规制关联交易,避免公司利益受损................27三、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30(一)审慎订立对赌协议,确保公司行稳致远................30(二)正视公司间融资的风险,构建公司融资合规路径........34(三)公司须依法诚信使用金融机构借款....................38(四)公司为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谨慎................40四、与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43(一)妥善设计公司章程,规避公司治理僵局................43(二)保障股东知情权,规范公司运营流程..................46 (三)落实董监高信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50(四)及时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54(五)规范印章管理,防范盗用滥用........................58(六)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混同风险................61五、与公司退出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65(一)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须符合特定条件................65(二)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清算..........68(三)公司不可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71 一、与公司资本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理设置出资期限与规范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与股权转让行为,直接关系公司资本稳定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中,部分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设置过长的出资期限、转让未实缴股权逃避义务,或在公司面临债务压力时恶意转移股权,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股东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 1.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应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与自身的实际出资能力,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且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并载明于公司章程。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施行后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股东需明确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受让股东在受让范围内承继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义务,在公司资本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受让股东需就未实缴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让股东对转让前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也需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需审慎核查股权的实缴状况,避免受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 3.新《公司法》施行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注意留存股权估值、交易背景等证据,以证明交易的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被债权人起 诉且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或近乎无偿,受让人缺乏履行出资义务能力,且交易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出让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系于2021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股东甲等四人认缴出资期限至2079年12月31日,均未实缴出资。2022年,11名原告与A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并预付课程费用。2023年3月,甲等四名股东在明知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以零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乙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同月,A公司发布停业公告,停止经营,导致剩余课程无法履行。后A公司与原告签订《退费确认单》确认应退费用,但未按约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由A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并要求甲等四名股东、乙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公司违约责任认定:A公司擅自停业,导致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且已与各原告签订《退费确认单》,故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2.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乙作为A公司停业时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原股东出资义务:甲等四人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以零对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且未将已收取的学员课程费用随同移交,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应当足额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与运营的基础,也是股东的核心义务。实践中,因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瑕疵、出资手续不完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债权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纠纷较为常见,部分股东因未留存出资证据而被认定为出资瑕疵,需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或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需明确内部的出资责任。若存在“应实缴出资未足额到位”或“非货币出资虚假、不实” 情形的,即便已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也可能被外部债权人追偿,要求对该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发起人在设立协议中明确各方出资义务、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及内部追偿规则,虽设立协议仅对发起人内部有效,但可为事后内部追责提供依据。 2.股东出资形式需符合新《公司法》规定,不得突破法定范围。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列举了法定的可用于出资的财产,一般分为货币出资及可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选择货币出资应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出资款”等,避免因资金备注模糊被认定为普通往来款项而否定出资效力,建议股东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公司收款确认等文件,确保出资事实可追溯;选择非货币出资的,需注意对出资财产进行估值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且不得使用劳动服务、个人信用等非财产性利益作为出资,建议股东留存评估报告、权属过户凭证等凭据以证明出资合规性。 3.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手续并留存完整出资证据。出资完成后,需及时召开股东会形成出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更新公司财务账册、督促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及时、完整履行上述程序,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债权人可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建议股东妥善保存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等材料,形成完整出资证据链。 4.债权出资需区分合法形式与禁止情形。以债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应明确记载“债权出资”,并留存 债权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及估值资料。但不得使用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抵销出资义务(该行为导致股东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常无效);“债转股”需经公司有效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转换方式、数额及评估价值,并办理工商登记;实施债权出资时公司需具备充足清偿能力,否则即便形式合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甲、乙、丙等发起设立。后经多次股权转让,丁受让丙持有的70%股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前。A公司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认为丁未履行其认缴出资义务,请求其补缴未实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