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植德律师事务所— 目录 数字税专题|“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简析及其进展........................................3《非银支付条例》发布后,从数据合规角度,...........................................1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中的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之识别.........................16《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评.......................................................23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束主合同非签字方—保证人?.................29约定适用的“中国法律”与CISG–CISG在中国的适用困境探析...............33跨境交易中回购担保的适用.............................................................................37光船出租人是否要对船上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承担责任?.....................41平行进口的司法认定及商标侵权风险的防范策略......................................46 数字税专题|“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简析及其进展 张国豪王艺许静林子渊 由于数字经济主要是对传统国际税收体系和规则提出了全面挑战,各国分别实施的单边措施也就无法系统性的解决这一问题,反而重复征税等衍生问题随之产生。因此,建立新的、适应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体系及规则,在全球层面系统性地解决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基侵蚀、税收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新课题。经过十年的研究、组织和推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初步成型,本文将对“双支柱”方案是如何产生的、其包括哪些规则、进展如何等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发展脉络 自2013年起,OECD便开始着手研究数字税征收的多边解决方案,并形成了“应 对税 基侵 蚀和 利润 转移 (BEPS) 行动 计划”(“BEPS行 动计 划”) 。BEPS行动计划的参与国及税收管辖区即为“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截至本文出具之日,已有145个成员国/辖区[1])。经过多年谈判与磋商,各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逐步构建起“双支柱”方案。 直至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的达成“双支柱”方案初步共识。当年10月8日,BEPS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下 称“《声 明》”)。《声 明》所 述的“双支 柱”方案 旨在基 于共同利 益开展合作,力求在最大程度上照顾各方利益关切,是解决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如本系列《数字税专题|数字税单边方案典例及启示》[2]所述单边数字税措施,可能造成各国各行其是的局面)的良好方案。总体来看,欧盟较为支持“双支柱”方案落地。由于欧盟 等辖区主要是数字经济 的消费者,按支柱一,外国公司在大部分欧盟国家所缴纳税款将高于跨国企业就国外利润纳税所流失的税收利益,存在收益空间。欧盟更是支柱二的主要推行者,在2021年12月、2022年12月便分别发布和达成确保欧盟内跨国集团全球最低税负水平的理事会指令。这样的情形在亚洲等地区也有出现,因为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 国家对企业征收高税, 仅有少数“税收洼地”税率较低, 支柱二的实施符合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利益。[3] 《声明》所附实施计划显示,“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年推进立法,2023年生效执行。[4]但2022年5月,OECD首次承认,“双支柱”方案实施可能会延迟一年的时间,即实施时间有可能推迟到2024年(具体进展见本文第三部分)。[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对“双支柱”方案持迟疑态度: 近期 数据显示 ,美国 是支柱 一金额A规则 适用范围 内跨国 企业总 部最多的辖区,支柱一金额A的实施可能对这类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美国认为支柱一金额A会导致其税收利益的流失,从而采取保守态度。相应的,加拿大想在本国推行单边方案,在近期也撤回了对支柱一金额A的支持(支柱一金额A的施行要求废止单边方案)。[6] 关于 支柱二, 美国财 政部对 于《支柱 二征管 指南》 的内容表 示赞同 ,但也认为如UTPR规则可能使得其他管辖区对跨国公司在美国的低税收入课征补足税 ,从而侵 蚀美国 税基, 总体态度 趋于模 棱两可 。但与支 柱一不 同,支柱二 的实施并 不需要 多个辖 区签署和 批准多 边公约 (见本文 第三部 分第一项所 述)。美 国不实 施支柱 二可能会 减缓支 柱二实 施进程, 但这并 不会妨碍其他国家实施支柱二。 二、[7]什么是“双支柱”方案 (1)支柱一 支柱一方案主要由金额A、金额B和税收确定性三部分组成。 金额A 显然,金额A制度突破了传统税收规则关于“实体存在”联结点的要求,将“市场辖区”作为新的联结点。从长期影响上看,在金额A成功实施7年后,200亿欧元门槛在经过届时审议后将可能调整至100亿欧元,这将使更多的跨国企业纳入金额A的范畴。[8] 金额B 金额B通过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运用,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所从事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9]的利润回报,将目前依据营销商或分销商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一户一率”地确定利润水平,改为按公式法“一刀 切”地计算出应分给市场辖区的利润。[10]因此,其适用于所有跨国企业(不限收入规模或利润率水平)发生的基本分销及营销活动,适用范围较广,可能影响较多企业。 税收确定性 根据前文所述,金额A是对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重新分配,涉及确定各市场辖区是否有资格分配金额A,各市场辖区可分配 的金 额A份 额, 以 及 金额A由 集团 内 哪 家或 哪 几 家实 体 支 付等 问题,需要多国之间进行协调,容易产生税收争议。对此,支柱一专门设计了强制性且具约束力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原则上强制适用),用以处 理与金额A相关的税收争 议。[11]同时也对给特 殊情况的发展中国家给予了额外选择。[12] (2)支柱二 为防止跨国企业通过低税率辖区避税,OECD意图设定“全球最低所得税税率”(目前确认为15%),避免全球税收恶性竞争。支柱二适用于最 终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层 面 合 并 的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 具 体 包 括 所 得 纳 入 规 则(IIR)、低税支付规则(UTPR)、应税规则(STTR)。其中IIR规则和UTPR规则合称为“全球防止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13]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alAnti-BaseReosion,GloBE) [14]指任何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之外,拥有至少一个实体或常设机构的企业合并财务报告集团。例如,一家企业在海外某辖区有一个常设机构,该企业及其海外常设机构在GloBE规则下,即构成跨国企业集团。 [15]《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专项研究小组: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中国税务报2022年 虽然适用方式较为复杂,但实质上IIR规则是为了让跨国企业集团 根 据“自 上 而 下”的 原 则 就 成 员 实 体 的 低 税 所 得 向 自 己 所 在 辖 区缴纳补足税至15%。即除特殊情况外,如果低税实体的多层母公司所在辖区均 实施IIR(GloBE规则由各 辖区自愿选择实施 ),则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具有优先实施权。比如,某跨国企业在母公司H设立在A国,H公司在B国设立B公司。A、B国均实施合格的IIR,但因A国是 最终控 股母公司 所在辖 区,A国可 优先B国要 求H公司就其集团低税所得补税。在A国按照A国IIR规定征收补足税后,该跨国集团无需向B国以及其他辖区缴纳当年补足税。 UTPR规则系补充规则,指如果最终(中间)母公司层面未适用IIR,那 么将 在实施UTPR规则 的国 家征收 补足 税。 如果一 个集 团有多个UTPR司法管辖区,则根据其有形资产(50%)和员工人数(50%)的相对份额在它们之间分配补足税。[16]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规则(QualifiedDomesticMinimumTop-UpTax,QDMTT) 指在适用IIR前,允许先采用QDMTT对低税辖区补充征税,而不是由最终(中间)母公司层面管辖区对低税辖区取得的收入征税。究其本质,相当于国内版GloBE规则。根据2023年7月17日OECD发布的《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征管指南(支柱二)》[17],QDMTT规则适用于达到7.5亿欧 元门槛跨国集团的国内成员实体。 应税规则(STTR) 本规则是支柱二的组成部分,旨在协助发展中辖区对特定关联方跨境支付进行征税。如果关联企业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明确定义的一系列费用,在收款方所在辖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 率低 于STTR最 低税 率9%, 支付 国税 务机 关 可拒 绝按 照税 收 协定提供优惠税率,并恢复加征预提税,以补足收取国缴纳的税款至9%。比 如, 若A国 和发 展 中辖 区 签署 有 双 边协 定 ,该 协 定给 予 向A国 支付的利息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后低于9%),而位于A国的借款方根据豁免机制免于缴纳A国所得税。此时,STTR规则允许该发 展 中 辖 区 补 征 税 款 直 至9%。STTR规 则 独 立 适 用 且 优 先 于GloBE规则,它建立在税收协定基础之上。应税规则适用以后,GloBE规则有可能不再适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最新进展 (1)支柱一 2023年7月12日,BEPS包容性框架召开第15次全体会议,143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中的138个已签署《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成果声明》(下称“《成果声明》”)[18],对“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达成协议。《成果声明》明确,金额A规则将以多边公约(MLC)的形式实施。 2023年10月11日,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实施支柱一金额A的多边公约(MLC)》[19]草案文本、解释性说明、影响评估及《关于支柱一金额A确定性适用的谅解》4份文件及其相关概述。但该MLC需要至少30个 辖区 (包 括 拥有 至 少60%范 围内 跨国 公 司总 部 的辖 区) 签 署并 批 准该多边公约,然后才能生效。各国仍在努力最终确定MLC文本,以供开放签署。[20] 需注意的是,支柱一中金额B的有关规则仍在完善。按照安排,金额B规则最终文本预计将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在2024年1月前由OECD批准,随后其主要内容将被纳入《OECD转让定价指南》。 (2)支柱二 2022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 收挑战——支柱 二全球反 税基侵蚀 (GloBE)规 则立法模 板注释》和案例说明,标志着GloBE规则技术设计基本完成,各国可据此启动国内立法。2023年7月17日,OECD发布了GloBE资讯申请表、新行政指引及应予课税原则(STTR)报告。 具 体 而 言 ,2024年, 第 一 批 实 施“支 柱 二”的 辖 区 将 执 行IIR和QDMTT。目前有超过50个辖区正依托OECD此前发布的示范规则开展国内立法,部分国家已经完成立法。聚焦亚太区,韩国和日本已正式批准了支柱二规则的国内立法,分别计划于2024年1月1日(韩国)和2024年4月1日(日本)生效实施。日韩两国或将与欧盟成员国一同成为首批实施支 柱二最低 税规则的 国家。[21]2025年, 有IIR和QDMTT实施 意向的辖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和百慕大。2024年第一批实施IIR的国家将于2025年实施UTPR,但UTPR过渡期安全港[22]仍在生效中。[23]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