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典型资管纠纷概述
- 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了资产管理业务,指出其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列举了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强调监管规则趋向一体化。
- 非典型资管纠纷:定义了非典型资管纠纷,指出其特征包括被告主体多元化、影响因素多维化、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复杂化等。
- 非典型资管纠纷所涉多元主体:详细介绍了代销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嵌套产品中的底层资产管理人、底层交易对手方和实际管理人等主体的定义、职责和法律关系。
第二章 实体法视域下的非典型资管纠纷
- 侵权之诉:分析了投资者在资管产品项下享有的份额权益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指出虽然资管产品份额权益属于相对性权利,但应受到侵权法保护。
- 各主体能否是侵权行为人:分别分析了代销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底层交易对手方和实际管理人等主体是否对投资人负有法定义务,并探讨了各主体间成立何种类型的数人侵权法律关系。
- 典型案例分析:以一起投资人同时起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托管人、管理人的全资股东等多个主体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为例,分析了各主体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形态。
- 侵权之诉的路径评价:指出了侵权之诉的优势在于拓宽责任主体范围、可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所有主体责任问题以及可直接获得全部赔偿等,但也存在立案难度和证明难度较高、可能不当突破合同相对性、有违资管产品财产独立性等劣势。
第三章 程序法视域下的非典型资管纠纷
- 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问题:分析了三种约定仲裁情形下主管机关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并参考股东派生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的仲裁规则进行探讨。
- 诉的合并和预备合并之诉问题:分析了诉的合并和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问题,指出资管纠纷中投资者向多个主体发起诉讼不构成反诉和必要共同诉讼,可能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并探讨了合并审理的各个主体的责任承担和诉讼费用等问题。
- 举证责任问题:分析了非典型资管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范围,指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目前仅明确适用于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原则上不自动扩张适用于其他参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