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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蒙国际: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年度业绩公告

2026-03-31 港股财报 Z.zy
报告封面

TOP SPR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03688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錄 得 物 業 及 停 車 位 預售 額 合 共 約670,100,000港 元。物 業 預 售 額 約668,100,000港 元,已 預 售 建 築面 積 約12,430平 方 米,而 平 均 售 價 約 每 平 方 米53,749.0港 元,較 二 零 二 四年 分 別 減 少 約14.3%、12.9%及1.6%。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由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1,369,300,000港 元 減 少 約0.7%至 約1,359,700,000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自 其 投 資 物 業(主 要 包括 購 物 商 場、社 區 商 業 中 心、零 售 商 店、辦 公 室 及 停 車 位)產 生 經 常 性 租金 收 入 約210,600,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約223,100,000港 元)。於 二 零 二 五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投 資 物 業 組 合 的 可 租 賃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301,194平方 米,公 允 價 值 則 約 為5,827,900,000港 元,佔 本 集 團 資 產 總 值 約52.1%。 •毛 損 率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為 約49.9%,而 於 截 至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為 毛 損 率 約8.5%。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及 永 久 可 換股 證 券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為2,905,500,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約1,832,600,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及 永 久 可 換股 證 券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分 別 約 為1.90港 元 及1.90港 元(截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分 別 約1.20港 元 及1.20港 元)。•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及 永 久 可 換 股 證 券 持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約 為2.2港 元(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約4.0港 元)。•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淨 資 產 負 債 比率 分 別 為 約145.0%及80.0%。•董 事 會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二 零 二 四 年:無)。 萊 蒙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董 事(「」)會(「」)謹 此 宣 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年 度 業 績,連 同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二 四 年附 註千 港 元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及 紅 利 永 久 次 級 可 換 股 證 券(「」)持 有 人(2,905,487)(1,832,632)非 控 股 權 益(168,438)(63,987) (3,073,925)(1,896,619) 8(1.90)(1.20) 基 本 及 攤 薄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二 四 年千 港 元 (3,073,925)(1,896,619) 日 後 將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於 將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用 途 變 更 為 投 資 物 業 之後 的 重 估 盈 餘將 用 途 變 更 為 投 資 物 業 的 重 估 收 益 所 產 生 的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日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換 算 境 外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匯 兌 差 額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及 永 久 可 換 股 證 券 持 有 人非 控 股 權 益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 萊 蒙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22章(一 九 六 一 年 法 例 三,經 綜合 及 修 訂)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本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主 板 上 市。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而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從 事 物 業 發 展、物 業 投 資、物 業 管 理 及 相 關 服 務 以 及 教 育 相 關 服 務 業 務。 本 公 告 所 載 綜 合 年 度 業 績 並 不 構 成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合 財 務 報 表,惟 均 摘 錄 自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的 所 有 適 用 香 港 財 務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包 括 所 有 適 用 個 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 以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披 露 規 定 編 製。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規 則(「」)的 適 用 披 露 條 文。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產 生 虧 損 淨 額3,073,900,000港 元。於 二 零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即 期 銀 行 貸 款 及 其 他 借 貸 為1,649,600,000港 元,而 其 現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為520,900,000港 元。鑑 於 物 業 市 場 持 續 轉 差 及 融 資 環 境 收 緊,本 集 團 於變 現 物 業 銷 售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獲 得 額 外 融 資 及 重 續 現 有 銀 行 融 資 及 借 貸 以 履 行 其 貸 款償 還 責 任 方 面 面 臨 挑 戰。該 等 事 項 或 情 況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之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疑問。 鑒 於 上 述 情 況,本 公 司 董 事 已 審 慎 評 估 本 集 團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計 未 來十 二 個 月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並 審 慎 考 慮 對 其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之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疑 問 之 事 宜,因 此,已 積 極 制 定 若 干 計 劃 及 措 施,以 確 保 本 集 團 擁 有 足 夠 財 務 資 源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並 償還 其 到 期 債 務。為 令 本 集 團 擁 有 充 足 財 務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到 期 財 務 承 擔,已 採 取 或 將 採 取若 干 計 劃 及 措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i)管 理 層 正 與 銀 行 及 一 名 股 東 就 重 續 現 有 銀 行 融 資 及 借 貸 進 行 磋 商。自 二 零 二 六 年一 月 一 日 起 直 至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批 准 日 期,本 集 團 已 成 功 重 續 現 有 銀 行 融 資429,600,000港 元,提 取 新 銀 行 貸 款133,400,000港 元,及 償 還 即 期 銀 行 貸 款32,500,000港元。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股 東 貸 款83,900,000美 元(相 當 於652,900,000港 元)之 到 期 日 已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就 餘 下 結 餘(包 括 銀 行 貸 款)而 言,於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批 准 日 期 尚 未 達 成 任 何 具 約 束 力 的 承 諾 或 正 式 協 議;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透 過 所 有 可 能 渠 道 尋 求 額 外 融 資 來 源,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出 售 其 資 產; (iii)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實 施 措 施 加 快 其 已 竣 工 物 業 的 銷 售,並 加 快 收 回 未 結 銷 售 所 得 款 項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及 (v)本 集 團 將 繼 續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以 控 制 行 政 成 本 及 節 約 資 本 開 支。 董 事 認 為,假 設 成 功 實 施 上 述 計 劃 及 措 施,本 集 團 將 有 足 夠 營 運 資 金 為 其 營 運 提 供 資金,並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計 至 少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履 行 其 到 期 的 財 務 責 任。因 此,董 事 信 納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屬 適 當。 儘 管 存 在 上 述 情 況,能 否 採 用 持 續 經 營 假 設,仍 取 決 於 上 述 計 劃 與 措 施 能 否 成 功 實 施。其 未 來 結 果 本 質 上 存 在 不 確 定 性,包 括: -成 功 就 現 有 信 貸 額 度 及 借 款 的 續 期 與 銀 行 及 股 東 進 行 協 商。-本 集 團 成 功 為 其 位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物 業 尋 得 買 家 的 能 力。-本 集 團 加 速 銷 售 其 已 竣 工 物 業、加 快 收 回 未 結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對 行政 成 本 實 施 成 本 控 制 措 施,以 及 維 持 管 控 資 本 開 支 的 能 力。 上 述 情 況 顯 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可 能 對 本 集 團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疑 慮。因 此,本集 團 可 能 無 法 在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變 現 其 資 產 及 清 償 其 負 債。 倘 本 集 團 未 能 落 實 上 述 各 項 計 劃 及 措 施,則 可 能 無 法 持 續 經 營,屆 時 須 作 出 調 整,將 本集 團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撇 減 至 其 可 變 現 金 額、就 可 能 產 生 的 任 何 進 一 步 負 債 計 提 撥 備,並 將非 流 動 資 產 及 非 流 動 負 債 分 別 重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及 流 動 負 債。此 等 調 整 的 影 響 並 未 反 映於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2 本 集 團 已 於 本 會 計 期 間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應 用 以 下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頒 佈 的 經 修 訂 香 港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