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 2030 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2025 年 9 月 24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发表视频致辞中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 年,中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 7%-10%,力争做得更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的重点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 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 友情提示:请勿出于商业目的,对本汇编进行掐头去尾、移花接木的改编、复制或滥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请联系我们:hebeitanpaifang@163.com 或 0311-83506837。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 目录 1.1 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 年版)》的通知 ........................................ 11.2 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 31.3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81.4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12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 24 第二编国家各部委文件..............................................................................................................32 2.1 商务部等 9 部门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 ............................................................3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再生材料应用推广行动方案》的通知 ..................... 36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02.4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432.5 国管局关于 2026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 ........................................... 47 第一编生态环境部文件 1.1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部以 2011 年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为基础,编制形成《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 年版)》。现予印发,供各地方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参考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 年 1 月 4 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环境规划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土壤与农业农村监管生态环境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 年 1 月 4 日印发 附件: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 第一章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 第一节术语、原则及程序 一、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1. 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控制的六种/类人为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使受管控的温室气体达到七种/类。 2. 排放源: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物的任何过程或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活动。 3. 吸收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物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如森林的碳吸收活动。 4. 活动水平数据:在特定时期(一般指一年)以及在界定边界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动量,如燃料消费量、水稻田面积、家畜动物数量等。 5. 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如单位燃料燃烧的 CO2排放量、单位面积稻田 CH4排放量、万头猪消化道CH4 排放量等。 6. 温室气体清单:指的是特定时期内(一般指一年)在一定区域内所有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情况。如核算的区域为国家,则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如核算的区域为省级,则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7.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是 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建立的政府间机构。IPCC 下设 3 个工作组和1 个清单专题组,其中清单专题组负责编写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随着科学认知的发展,IPCC 发布了不同版本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包括《1995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 年修订版)》(简称《1996 年 IPCC清单指南》)《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IPCC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简称《2006 年 IPCC 清单指南》)等。 8. 关键类别:指对温室气体清单排放和吸收的绝对水平、趋势或者不确定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排放源或吸收汇,这些类别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应处于优先次序,需集中资源用于其排放和吸收计算。 9. 类别代码: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为排放源和吸收汇的简写代码,用于快速对应排放源和吸收汇,如 1A1a 为“公用电力和热力”的类别代码。本指南中的类别代码在参考《2006年 IPCC 清单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略作调整。 10. 缩写符:对于数据结果未进行计算和报告的不同情况的简写代码,区别于排放量为0,主要用于在报告表格中简明表述相应未进行数据报告的原因。在本指南中,缩写符参考《2006 年 IPCC 清单指南》。其中,NE 表示未计算,指对现有源排放量或汇清除量没有计算;IE 表示列于他处,指此排放源在其他子领域计算和报告;C 表示机密信息,指此排放源是机密信息,与其他排放源合并报告于他处;NA 表示不适用,指该源排放或汇清除存在但不会发生;NO 表示未发生,指在地区内没有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汇清除。 11. 全球增温潜势(GWP):指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 CO2辐射强迫影响相比而得到的系数,用于评价各种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相对能力。 温馨提示: 因附件内容篇幅较长,不便全文呈现。若有需要,可复制以下链接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自行下载,衷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 年版)》的通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601/t20260104_1139798.html 1.2 2024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为便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设计、实施与减排量的核算、核查,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指导下,我中心研发了 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现将计算过程及结果公布如下,供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在编写、审定项目文件以及核算、核查减排量时参考使用。 附件:1、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2、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BM 计算说明3、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OM 计算说明 发布机构: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附件: 2024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 为便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设计、实施与减排量的核算、核查,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指导下,我中心研发了 2024 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现将计算过程及结果公布如下,供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在编写、审定项目文件以及核算、核查减排量时参考使用。 一、区域电网划分 为了便于项目确定其所在区域电网的二氧化碳基准线排放因子,现将电网边界统一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和西南区域电网,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上述电网边界包括的地理范围如表 1 所示: 二、排放因子计算方法 (一)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 截至本次核算应用的最新统计数据年份(2022 年),华北、东北、华东、西北、华中区域电网近 5 年低成本/必须运行的发电机组对电网总发电量的平均贡献率小于 50%,西南区域电网近 5 年来低成本/必须运行的发电机组对电网总发电量的平均贡献已超过50%(详见表 2)。 注:参考《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07.0 版)第 4 节及 6.3 节相关定义和公式计算,原始数据来源包括 2018-2022 年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汇编、2019-2023 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根据《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07.0 版)关于 OM 排放因子计算方法的选择决策流程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区域电网 2022 年 OM 排放因子采用简单 OM 方法,即对服务于电网系统的除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 1 外的其他所有发电机组,以其上网电量为权重,计算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的加权平均值为 OM 排放因子。具体计算采用“简单 OM 方法”中的选项 B 公式,基于电力系统中所有机组(不包括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的总上网电量、燃料类型及燃料消耗量来计算电网的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作为 OM 排放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对西南电网,采用经调整的简单 OM 方法计算它们的 OM 排放因子,即将发电机组分为两类: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以及除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外的其他所有发电机组,对每类发电机组分别求出按各机组年上网电量加权平均的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然后求得两者参与发电调度的概率权重(λ 和 1-λ) ,最后对两类发电机组的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按参与发电调度的概率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经调整的简单 OM 排放因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中调入电量的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采用调出电力所在区域电网的 OM 排放因子,水电、风电、光伏、地热发电、低成本生物质发电、核电等的单位上网电量排放因子取 0 tCO2/MWh;对低成本/必须运行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