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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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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马禄伟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法律与经济视阈下上海养老险制度创新变革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老金体系划分为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两个部分,即养老金体系由国家运营的公共养老金与由公司作为福利实施或个人自愿加入的私人养老金组成。公共养老金通过强制性纳税的方式累积公共年金,以达到为绝大多数的国民利益兜底的目的。虽然公共养老金在保障居民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公共养老金特点是面广稀薄,单靠其难以维系老年生活,而私人养老金是按照对价原则,具有多缴多得、缴费和给付激励相容等突出特点,能够适应养老金参与者的个体特征和风险偏好,因此私人养老金在全球普遍获得重视。 当下,强化私人主体的养老责任是全球解决养老难题的共同选择。日本早在 2001年就颁布了《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和《缴付额确定年金法》,从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中日作为近邻,两国在生活习惯、所处自然环境、人口老龄化等诸多方面比较相似,并于近期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人社厅发〔2019〕81 号),因此,日本先行的、较为成熟的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颇值深究。虽然中日养老金体系不尽相同,但是构建合理、高效的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已成为两国共同的追求目标。 中日两国养老金体系建立于各自国情基础之上,均面临着公共养老金严重不足所带来的压力。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强调国家在养老中的责任,公共养老金占比过高,私人养老金占比极小。而日本在老龄化出现时,其经济水平已处于较高水准。可是,“全民皆年金”“企业终身雇佣”等制度导致政府和企业承担较重的养老责任,尤其是受少子高龄化、社会经济不景气、就业模式转变等因素的影响,公共养老金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推行私人养老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在公共养老金待遇基础上追求更美好的养老金法律制度的良好愿望。日本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其完备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制度公平。与此相比,我国在这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有相当一段时间需要摸索前行,为此,本文拟通过适用对象、缴费规则、给付规则等两国立法规范的对比,找到日本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实践运作中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法律是私人养老金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的基础和保证,是故,中日两国均强化了私人主体养老责任的立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我国于 2018 年修订的《企业年金办法》是私人养老金制度的代表性法规,其他的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 一、共同趋势:强化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建设 2005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国际养 监司便函〔2013〕85 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59 号)、《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年金方案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考分〔2018〕66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制度。其中,企业型缴费额确定年金是由雇员承担投资和管理风险,其适用对象主要为中小型企业,企业根据运作业绩决定支付年金金额,雇员加入资格的最高年龄达 65 岁。 大多由一系列“决定”“通知”“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组成。与此相对,日本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尤以 2001 年先后颁布的《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和《缴付额确定年金法》为代表。 自 2018 年 5 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型企业年金。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的适用对象是没有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员工或自雇者,20 岁以上且未满 60岁的人均可加入,企业不具有对员工加入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制度的选择权及决定权。整体来看,日本私人年金适用主体范围广泛,大、中、小微企业,未参与企业年金的员工和自雇者的诉求均有顾及。 二、规则差异:中日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对比 与我国不同,日本私人年金缴费规则有所区分。根据《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规定,至少每年一次定期缴费,缴费金额对加入者不得区别对待。企业缴费没有额度限制且采取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厚生劳动省规定。根据《缴付额确定年金法》规定必须每月缴费,具体的缴费金额由加入者自行决定或者进行变更,企业型和个人型均不能超过缴纳限额。企业型缴费确定年金在缴费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型缴费确定年金的加入者在不同情况下的缴费额度不同。企业型缴费额确定年金、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或者没有实施厚生年金基金的情况下,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追加中小企业主的缴费。个人型年金的缴费额度是个体户自雇者每月支付 68000 日元,如果 公 司 雇 员 所 在 公 司 未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计划,自行每月至少支付 23000 日元。针对中小企业可以按年缴纳,仅限工人人数在 100人以下且未实施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的员工,可选择的投资组合上限为 35 种。总体来看,日本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缴 ((一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雇员共同建立,但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方可建立。该办法看似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实际上却把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二二))缴费规则缴费规则 我国只有缴费额确定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鉴于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福利形式,《企业年金办法》并未规定职工个人具体的选择权。尽管制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实际上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具体可参考下列政策性文件:《企业年金办法》第 3、第15、第 18 条和《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 13 至第 17 条,以及其他通知,例如,《关于企业年金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 日本私人养老金主要有三种形式,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企业型缴费额确定年金、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根据《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缴付额确定年金法》规定,企业年金适用对象的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条件基本相同,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企业年金加入者资格的人,只能二选一。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最大的特征是由雇主承担投资和管理风险,其适用对象主要为 100 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由于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度,日本民众和政府对“一次性给付计划”认可度较高,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目前居于主导地位(郑秉文等,2016)。缴费额确定年金引入个人账户 说法释理 Law and Reasoning 备,立法层级高且立法体系比较健全,实现有法可依。在日本,通过《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缴付额确定年金法》等法律文件对适用对象、缴费规则、给付规则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保障养老主体参与者的权益。针对中小型企业,专门增设简易型企业年金,并对适用规则进行简化,有效化解了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现金流缺乏、生命周期较短、企业与员工流动性强等矛盾,使中小企业能够灵活适用年金制度。 员工努力工作而设立的退休奖励的理念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随着少子化、高龄化、就业模式转变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鼓励雇员在企业长期工作的制度做出适当调整,据此,日本于 2001 年引入了私人养老金制度,多年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费规则存在合理差别,起到了良好的激励效果。 ((三三))给付规则给付规则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列明企业年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如下:一是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拟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日本私人养老金制度在实践中注重公平性。考虑到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对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福利措施,虽说缴费方式由双方协商,但对于一般雇员难言公允。对此,日本明确规定不同适用对象的缴费金额,以满足不同的制度设计。给付额确定年金则要求企业必须为合格雇员按照统一费率缴费,避免出现歧视行为。此外,还要根据日本国民的平均寿命、出生率、生活水平、工资水平、保险费缴纳情况、经济情况、国家的财政情况、社会经济情势的推移及社会结构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给付标准。 其次,日本私人年金制度的选择空间比较 多 ,可 以 由 企 业 主 导 ,也 可 以 由 个 人 主导。企业年金理论上属于一种福利,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不少资金,这很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时需要征得员工和工会同意。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然而,日本私人年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并未列明。根据《给付额确定企业年金法》规定,给付与在职期间的月薪额和缴费年限成正比。《缴付额确定年金法》规定给付期限分为有期企业年金和终身企业年金。有期一般以 5 年或 10 年为期限给付相关年金金额,而终身则是受领人死亡为止持续性地给付一定的年金金额。至于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的适用,若个人交付者在 60 岁之前需要资金,可以做些变通,但个人缴费型确定年金重要的特征是养老专用资金,一般不鼓励变通,因为该专用基金需要确保财富的长期积累。日本私人年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是根据日本国民的平均寿命、出生率、生活水平、工资水平、保险费缴纳情况、经济情况、国家的财政情况、社会经济情势的推移及社会结构的发展、劳资双方是否进行了平等的谈判、相关企业年金的给付水准是否合理、公司的就业规则和年金规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 若采用企业主导,通常情况下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是否愿意承担投资管理风险,选择适用给付额确定年金还是企业型缴费额确定年金。若采用给付额确定年金,进而还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选择采用基金型或者合同型。若企业不愿意建立企业年金,对于没有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司员工或个体户则可单独加入个人型缴付额确定年金。 第三,日本私人养老金制度设计灵活有效。日本私人养老金制度中,对于雇主承担缴费责任的给付额确定年金,一般不设定限额,而是采取鼓励措施。与此相对,对于企业型缴费确定年金采取限额的做法。至于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则采用差异化的补助措施,具体而言,会针对个人是否参与了平等的谈判过程、相关企业年金的给付标准是否合理、公司的就业规则和年金规程做了何种规定、公司是否向员工详细说明了企业年金限额的缘由等各种事项进行灵活的判断。总之,不同制度的衔接规则都在法律条文中予以确认和一一对应,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再者,日本公有年金和私人年金相互贯通,国民年金将保险相互辅助机能强制适用于所有公民,包含无收入人群和无工作人群(翟申骏,2019)。个人型缴费额确定年金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年金一致,几乎所有已满 20岁且未满 60 岁的主体均可加入,私人养老金的适用对象与公有年金存在密切关联,不同制度之间保持着紧密连接。 四、路径借鉴:我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完善举措 ((二二))适用实践上的优势适用实践上的优势 ((一一))提高立法层级提高立法层级,,实现制度立法保障实现制度立法保障 第一,日本公共养老金为私人养老金起到保障作用。在老龄化全面到来前,日本已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且早在 1973 年形成了“全民皆年金”的公共年金体系。由于受终身雇佣制的影响,“一次性退职金”作为鼓励 我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迟迟难以完善、难以法律化和制度化(郭昌盛,2019)。当前散见于国务院或相关部门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