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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卢仁扬1851952072 截至202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对该案的沉默构成了明显的异常。 该案通过罕见的判决前移送令程序进入最高法院,此程序依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仅适用于具有迫切公共重要性且需要立即决断的案件。 历史上,获得此类待遇的案件通常伴随极快的司法 【华源宏观】不能排除最高法院可能拖到2-3月发布针对特朗普IEEPA关税案的判决。 联系人:卢仁扬1851952072 截至202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对该案的沉默构成了明显的异常。 该案通过罕见的判决前移送令程序进入最高法院,此程序依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仅适用于具有迫切公共重要性且需要立即决断的案件。 历史上,获得此类待遇的案件通常伴随极快的司法响应:1974年UnitedStatesv.Nixon(水门录音带案)在辩论后16天裁决,1981年Dames&Moorev.Regan(伊朗人质资产案)在8天内裁决。 然而,本案虽然在2025年9月9日即被批准立案并设定了11月5日的加急辩论日期,展示了前端的高效,但从辩论结束至今已耗时约70天仍未有结果。 这种前端加速,后端停滞的现象表明,法院并未将此案简单视为需要立即纠正的政治错误,其内部在法理认定上遭遇了严重阻滞。 对比数据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判断:涉及特朗普参选资格的Trumpv.Anderson案仅耗时约25天即出结果,因为该案涉及选举程序的刚性时限且法院迅速达成共识;而涉及学生贷款减免的Bidenv.Nebraska案,虽同为加急案件且涉及巨额财政影响,却耗时约120天。 目前的关税案在时间跨度上已明显偏离政治干预模式,转而呈现出行政法重构模式的特征,这可能意味着法院正在撰写一份技术上极度复杂、旨在厘清行政权边界的长篇判决书。 导致当前裁决难产的核心机制原因在于最高法院严格的意见书撰写与流转程序,特别是受到“冬休期”的直接影响。 最高法院的意见书产出遵循严格步骤:初步投票、意见书指派、草案撰写、内部传阅与异议回应。 在11月5日口头辩论后的初步投票中,如果九位大法官的立场出现“3-3-3”式的复杂分裂(例如三位自由派、三位强硬文本主义保守派、三位倾向维持现状的保守派),则无法形成稳固的多数意见。 主笔大法官(极可能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或卡瓦诺大法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修缮逻辑以回应异议,甚至可能出现多数意见在传阅过程中因法理漏洞被攻击而导致关键一票倒戈的情况。 此外,最高法院通常在1月中旬至2月中旬安排冬休期,期间不进行口头辩论,专供大法官集中撰写意见书。 既然1月9日和14日的意见发布窗口已过且未发布该案裁决,这表明案件草案尚未定稿。 法院更倾向于利用冬休期这一整块时间对文本进行深度打磨,而非在1月仓促发布可能存在漏洞的判决。 因此,目前的沉默可能是司法程序在面对高难度宪法博弈时的必然反应。 本案在宪法层面的核心争议在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文本解释与非授权原则的冲突,这是导致意见书撰写受阻的法理根源。 政府方主张IEEPA授权总统监管进口应包含征收关税的权力;而挑战方指出IEEPA从未明确提及征税,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征税权属于国会,若法院允许总统依据模糊授权征收无限额关税,将违反禁止国会过度转让立法权的宪法原则。 这使法院陷入两难:若完全支持政府,将赋予总统不受限制的经济宣战权,违背近年来限制行政国家扩张的司法趋势;若完全推翻政府,不仅会摧毁当前的贸易议程,还可能动摇自1977年以来基于IEEPA建立的庞大经济制裁体系。 此外,法院必须考量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性,即在缺乏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构不得实施具有巨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政策。 要在判决书中构建一套既能限制广泛关税、又能保留总统实施针对性制裁能力的法律逻辑,需要极高的法律技巧和反复的内部妥协,这直接导致了裁决时间的延长。 除法理难题外,裁决可能引发的巨额经济后果是导致法院迟疑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若法院最终裁定关税违宪,将直接触发关于补救措施的复杂法律问题,即政府是否必须退还已征收的数千亿美元关税。 通常,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违宪法律下征收的款项原则上应予退还。 然而,这种规模的退税可能导致财政灾难。 目前,进口商已在国际贸易法院(CIT)发起海量保护性诉讼以保留退税权利,CIT甚至被迫发布行政命令暂停处理这些案件以等待最高法院的指引。 大法官们极有可能正在纠结如何设计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案,例如限制裁决的追溯力(仅面向未来生效),或者将具体的退税计算问题发回下级法院处理。 如果意见书需要详细指导下级法院如何处理成千上万宗退税诉讼,或者需要论证为何在此案中打破常规不予追溯,其撰写难度将明显上升。 这种对后果的考量,往往比纯粹的宪法条文解释更能拖慢司法进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给出的最高法院给出判决时间点的几种可能】 窗口一:1月下旬(概率:仍有可能,但概率在变小) 法院仅仅是为了处理程序问题,或者达成了一个非常狭窄的一致意见(例如,“IEEPA不明确授权关税,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细节”),而不触及深层宪法问题。 通过快速解决悬而未决的重大案件有助于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但是,目前法院并未安排额外的意见发布日,且1月9日和14日的错过表明草案尚未定稿。 除非法院在未来几天突然宣布“增加发布日”,否则这一窗口正在关闭。 窗口二:2月下旬至3月(概率:最有可能) 这是一个典型的重大且复杂案件的节奏。 大法官利用1月中旬至2月中旬的冬休期完成意见书的撰写和异议的交换。 参照Bidenv.Nebraska,虽然那是6月出的,但考虑到本案的加急属性,法院不会等到6月。 2月底复庭后的意见发布日是最符合逻辑的节点。 此时,关于退税机制的内部辩论可能已达成某种妥协,或者主要意见书已经能够抵御异议书的攻击。 窗口三:5月-6月(概率一般) 法院内部严重分裂,甚至出现没有单一意见获得5票,或者首席大法官试图将此案与本庭期其他涉及行政权(如Chevron案的后续影响)的案件打包处理,构建一个宏大的行政法新体系。 (这个下一段我们会详细分析) 【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可密切关注以下信号】 关注最高法院官网是否在周五下午突然宣布下周一或周二为“意见发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