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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审判工作情况概述2 (一)建工类案件以施工合同纠纷为主,.2(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3(三)多元解纷效果较好:.3(四)上诉案件占判决数量三分之.4 二、主要特点分析.5 (一)涉案主体较多,引发多重法律关系.. 5(二)案情较为复杂,导致审理周期较长. 5(三)争议事项纠缠,要求专业能力较强。.6(四)法律规制不足,增加案件释法难度..6 三、纠纷化解国境. 7 (一)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不严,违规现象时有发生.7(二)建筑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监督有限,. 7(三)市场主体法律素养不高,维权能力有待提高.8(四)监管自律职责发挥不够,一定程度存在缺位, 四、司法护航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9 (一)强化党建引领,确保审判正确方向。.9(二)加强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审判质效9(三)借鉴“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多元解纷,6:(四)深化府院联动,凝聚合力发展护航,.10 结束语.11 前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要求,建筑行业的发展应重点聚焦于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领域,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杨浦滨江公共空间时,首次提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杨浦区“老杨树宣讲汇”全体同志回信,再次强调了“人民城市”理念。杨浦区作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与城市更新实践区,域内重大工程密集、建筑业态丰富、市场活跃度高。近几年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受理的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案件涉及主体多元、标的数额大、专业技术复杂、履行周期长等特点,对区域营商环境、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发挥司法护航作用,杨浦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分析2020年至2024年杨浦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情况,梳理案件审理数据、提炼纠纷成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为杨浦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莆判白皮书(2020年2024年) 一、审判工作情况概述 (一)建工类策件以施工合同剑纷为主 2020年至2024年期间,杨浦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987件,从案由分布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7件(2020年61件、2021年72件、2022年73件、2023年99件、2024年152件),占比46.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7件(2020年10件、2021年22件、2022年25件、2023年68件、2024年82件),占比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实则多为施工合同)164件(2020年15件、2021年44件、2022年24件、2023年38件、2024年43件),占比16.6%;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8件(2020年17件、2021年34件、2022年16件、2023年38件、2024年53件),占比16%;其它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1件。这反映出该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容易因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核心要素引发争议,成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盾纠纷频发较多的案由。 (二)案件数量圣逐年上升越势 2020年至2024年期间,杨浦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6件审结457件,结案率100.23%。其中,2020年立案67件、审结61件;2021年立案65件、审结72件:2022年立案78件、审结73件;2023年立案91件、审结99件;2024年立案155件、审结152件。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23.3%,案件标的总额8.65亿元。总的来看,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特别是近两年因受经济周期影响,案件数量上升态势较为明显。 (三)多元解纷效果校好 从结案方式看,2020-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在审结的全部457件案件中,判决结案147件、占比32.2%,调解结案123件、占比26.9%,撤诉结案115件、占比25.2%,其他方式结案72件、占比15.7%。纠纷进入法院后,仍有超半数案件以非判决方式结案,说明通过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该领域纠纷仍具有较大空间。 (四)上诉案件占判决数量三分之一 2020年至2024年期间,147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共计有46件案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31.3%。其中,2020年判决15件,上诉6件,上诉率40%;2021年判决18件,上诉5件,上诉率27.8%:2022年判决24件,上诉9件,上诉率37.5%;2023年判决34件,上诉8件,上诉率23.5%;2024年判决56件,上诉18件,上诉率32.1%。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双方争议分歧较大,矛盾积累时间较长,仅凭一审判决可能无法完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涉案工程款数额通常较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由此也导致上诉的案件较多。 二、主要特点分析 (一)涉案主体较多,引发多童法择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主体众多,从招标、中标、勘察设计、图纸确定、开工进场以及施工期间,再到最后的验收交付等,关系到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施工方等多个当事方。法律关系涵盖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多种形态,亦常伴随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审判实践中,案件当事方主要针对施工范围及履约情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工程款结算依据与数额的确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界定、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且部分当事人身份存在重登或混同,例如同时表现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挂靠人或实际施工人等,导致其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难以清晰界定,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二)案情较为复杂,导致审理周期较长 此类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争议焦点多,审理周期较长,且多需借助司法鉴定厘清专业事实。工程价款争议常涉及工程量核算、计价标准适用、设计变更签证、材料价格波动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工程质量纠纷则需要判断缺陷成因、修复方案及责任划分,这些往往超出法官的专业知识领域,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同时,施工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履约过程中常通过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往来函件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但各方时常忽视对工期变动、价格调整、验收结算等重要文件的规范制作与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缺失,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妥善解决。审理中也发现,同一建设工程常衍生出多个关联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材料款结算、合同效力、质量争议、违约责任等不同问题。这些案件可能分散在不同法 官、不同部门,甚至不同法院审理,增加了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保持法律适用一致性的难度。 (三)争议事项纠继,要求专业能力较强 原告(通常为承包方)提起诉讼时,其诉求往往并非单一,而是集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于一体。被告(通常为发包方)提出的反诉或抗辩内容同样高度复合化,常围绕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完工程后续成本、违约金抵消乃至合同解除后的清理结算展开,常常造成事实与法律主张相互嵌套,导致庭审焦点分散,审理范围大幅扩展,对法官驾驭复杂庭审、厘清核心争议的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四)法律巍制不足,增加案件释法难度 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存在难点、堵点。当前调整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时,需要进行统筹和体系化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尚在征求意见中,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工程节点认定、结算依据、违约金调整等具体间题上,常因合同约定不明、行业惯例理解不一、关键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在法律适用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精细化认定与裁量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三、纠纷化解困境 (一)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不产,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导致相关纠纷案件数量相应增长。这些问间题主要表现在施工资质出借与挂靠、层层转包与违法分包、背离中标文件订立协议、工程质量管控不产、工程款结算拖延、农民工工资支付得不到充分保障等方面。2020年到2024年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共计52件,多为施工单位缺乏相应资质、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上述现象在部分项目建设过程中反复出现,有时甚至会发生多种违法、违规情形相互交织、多层传导。这不仅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也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可靠保障,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并对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相关群体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形成现实障碍。 (二)建筑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登理监督有限 经过梳理,我们发现部分建筑企业因法律意识薄弱、内部管理粗放,直接导致大量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合同管理缺位。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价款、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约定不明或存在矛盾,履行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情形缺乏书面材料予以确认,为日后发生争议埋下隐患。二是过程资料缺失。部分企业就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关键文件未要善保管或签署不规范,导致诉讼中无法有效举证,导致法律事实无法固定。三是合规风险较大。部分企业为承揽项目,默许甚至参与挂靠、转包等违法操作,对实际施工人缺乏有效管控,最终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或债务连带责任被卷入诉讼。这些现象都反映出企业未能将法律风险防范内嵌于经营管理环节,不仅加剧了自身 涉诉风险,也增加了法院在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上的难度。 (三)市场主体法律素养不高,维权能力有待提高 市场主体法律素养与维权能力不足,是导致纠纷复杂化、诉讼化的重要因素。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实际施工人及中小型建筑企业,虽具备维权意识,但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与规范的证据管理能力。在诉讼中常表现为: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模糊,如混淆实际施工人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边界,滥用实际施工人权利地位;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相互矛盾,例如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仍坚持主张违约金:举证能力较弱,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关键法律事实,如工程量变更的确认文件、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这直接导致案件事实难以厘清,大量依赖司法鉴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理周期。同时,部分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情绪激烈,容易激化矛盾,使得本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纠纷最终依赖裁判,增加了各方的诉累与司法成本。 (四)监管自职贵发摔不够,一定租度存在缺位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中存在漏洞,对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事中监管、事后处罚力度不足,导致大量不规范经营行为直至法院诉讼阶段才暴露。同时,行业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仍有待加强,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建筑行业的自律与纠纷过滤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在专业调解、技术认定、行为规范指引等方面的主动性不足,大量本可通过行业调解解决的争议缺乏有效分流渠道。此外,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尚不畅通,例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脱节,影响了司法裁判与行业治理的协同效应。 四、司法护航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建引领,确保审判正确方向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司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做好审判工作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政治任务。围绕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