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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科技板”推出以来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现状

2025-12-30大公信用福***
债市“科技板”推出以来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现状

公用二部|严贞贞|010-67413311 2025年12月23日 自“35号文”以来,在严控地方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城投公司融资环境持续收紧。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的重要金融工具,迎来多项政策利好,2025年5月,债市“科技板”正式推出,科创债进入2.0时代。目前来看,城投类公司科创债规模在全市场科创债中占比较小,但科创债仍是城投类公司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契机,新融资需求有待挖掘。预计随着城投公司转型的不断深入和科创债的逐步发展,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将持续扩容。 本文梳理了我国科创债发行的政策背景和发行条件,并对债市“科技板”推出以来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现状进行分析,为未来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与发行要求 科创债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债券。 交易所市场自2021年3月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银行间市场科创票据自2022年5月正式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是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金融创新举措。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标志着债市“科技板”制度框架全面落地。根据《公告》精神,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同步配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进一步提出细化支持措施,从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简化信息披露安排、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科创债迎来2.0时代。 主体发行要求方面,银行间新规的认定路径不再按主体和用途类划分,而是分为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交易所的新旧规定没有变化。 交易所要求科创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同时,交易所将科创债发行人分为四类,分别是科创企业类(深交所称“科技创新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认定条件。科创企业类募集资金用途最为灵活,后三类则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银行间市场将发行人分为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科技型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更为灵活,股权投资机构则要求至少50%投向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领域。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募集资金至 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 二、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现状 近年来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规模逐年增长,2023~2025年1,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数量分别为60只、97只和156只,发行总额分别为542.90亿元、1,008.50亿元和1,166.38亿元。自2025年5月7日债市“科技板”推出以来,截至2025年12月19日(以下简称“统计期”),全市场共发行科创债1,624只,发行总额17,772.05亿元,涉及发行人共774家。其中城投类公司共发行科创债125只,涉及92家公司,发行总额合计981.78亿元,发行数量占比7.77%,发行金额占比为5.52%。城投类公司作为信用债市场主力军,受制于其业务特征和新增融资限制,目前在科创债发行领域整体规模仍较小。 统计期内,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呈现如下特征: 1、区域分布:兼具东部聚集与政策驱动特征,四川、浙江、北京、山东、广东发行规模较大 从发行主体区域分布看,城投类科创债覆盖19个省份。其中,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的发行主体数量较多,而四川、浙江、北京、山东、广东等省份的发行规模较大。 与同期全市场科创债相比,其分布规律呈现出异同。相同点在于,两者均呈现向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聚集的特征。不同点则在于驱动逻辑:全市场科创债的核心驱动力是市场化科创资源与资本,这使北京(凭借其央企、科技巨头与投资机构总部的绝对优势)在发行规模和主体数量上遥遥领先,广东、上海、浙江、山东紧随其后;而城投类科创债则又受到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与转型需求的驱动。因此,在政府主导力强、城投平台作为关键执行工具的省份(如四川),其发行规模能够跻身前列,形成了独特的区域格局。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2、主体层级与信用等级:省市级主体为主导,高等级集聚 从发行主体层级来看,省级主体虽数量较少,但发行金额居于首位,其次是地市级主体,而区县级主体和园区类(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主体发行金额相 对较小。 从信用等级来看,城投类科创债延续了全市场科创债发行人整体信用等级较高的特点,AAA级主体以47.83%的主体数量贡献了70.37%的发行金额,AA+级主体数量较多,但整体发行额不高,AA级主体数量和发行额占比均较小,整体信用资质向高等级集聚。 整体而言,因为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投资者对发行人更偏向于偿债能力强的高等级资质主体,同时省级和市级主体通常实力雄厚,且被地方政府赋予引领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的核心战略使命,因而是科创债发行的主力军。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3、发行市场与债券种类: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高度集中于交易所市场,科创升级类和科创孵化类认定与城投类公司的转型战略更为契合,债券品种以公司债为主。 发行市场方面,统计期内,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在上交所、深交所和银行间市场债券数量占比分别为57.60%、37.60%和4.80%,发行总额占比分别为57.16%、40.09%和2.75%。发行市场以交易所为主,银行间市场占比很低。城投类公司发行的科创债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仅有6只,发行金额合计27.00亿元,数量和金额占比远低于同期全部科创债中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占比(债券数量占比49.88%、发行金额占比54.06%)。 这表明城投类公司显著区别于其他科创债发行主体,更倾向于在交易所发行。这可能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对“科创”的认定逻辑存在差异有关,银行间市场的科创债更强调发行人的主体科创属性或直接的股权投资,这对以传统业务为主、缺乏核心专利或硬科技研发能力的城投公司构成了较高的准入壁垒;交易所市场区分四类发行主体,对发行主体的性质界定更为广泛。尤其交易所发行主体中的科创升级类和科创孵化类更为契合城投类公司从“城市建设者”向“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和产业培育者”转型的普遍战略,该路径允许城投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建设科技产业园、孵化器、或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等项目,从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服务于地方产业升级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成功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创债的城投类主体,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一是其自身或子公司拥有较强的科技属性与业务;二是已转型为专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并可作为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论证,这类主体通常承担着地方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职能。 债券种类方面,2025年5月7日~2025年12月19日城投类科创债中公募公司债、私募公司债、证监会主管ABS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56.11%、36.37%、3.35%和2.34%。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品种以公司债为主。同时,私募公司债占比较高,也反映出部分城投平台在发行初期,可能倾向于选择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审核更具灵活性的方式,以满足其转型过程中的特定融资需求。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4、科创属性认定:科创企业类以交通和水务板块为主,这类主体依托其在主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科技创新,在发行科创债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科创升级类与科创孵化类是地市级平台推动地方产业升级的关键抓手;科创投资类主要为深度转型为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产业投资平台,不同城投类公司在科创战略方面存在差异化定位。 本文将发行主体的科创属性类型分为四类:科创企业类(含深交所科技创新类、银行间市场科技型企业)、科创升级类、科创孵化类和科创投资类(含银行间市场股权投资机构)。从资料较为全面的公开发行科创债来看,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的属性认定中,科创企业类为最主要类型,涉及主体数量占比65.52%,其次是科创升级类占比20.69%,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占比较小,分别为10.34%和3.45%。(因非公开发行债券资料有限,无法准确判断科创属性类型,但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城投类公司公开发行科创债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债券数量占比超过70%,而非公开科创债中这一比例不足20%,故而推断非公开科创债中主体认定为科创企业类的数量占比可能不高,属于后三类的主体应占有相当比例。) 科创企业类中交通板块和水务板块主体数量占比超过70%,行政层级以省级为主,市级次之。省市级交通和水务主体依托自身在主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数字化 转型方面的科技创新,在发行科创债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这部分主体也是城投类公司中发行科创债的主力军,如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认定标准上,交易所的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均因满足研发投入条件要求被认定,部分主体同时满足发明专利条件,银行间市场发行人则主要满足科技创新称号条件或发明专利条件。科创属性主要来自子公司时,只要满足相关认定条件,发行主体也可以论述为科创企业类/科技型企业,比如研发投入满足要求,且相关成果所属主营业务板块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或者毛利润占比达30%以上。这种情形下,银行间市场要求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子公司,而交易所市场目前无明确比例限制。 科创升级类和科创孵化类中省级主体占比显著下降,发行主体以地市级为主,这或与不同层级平台定位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有关。省级平台站位高、资源强,更易直接控股或培育战略性、高能级的科技企业,也更适合承担高风险、长周期的科技投资,而地市级平台则更聚焦于“产业承载者”和“本土孵化者”的角色,作为传统非科创企业,更适合将资金投向自身业务向科技领域的升级改造,依托于当地园区和产业规划,助推地方产业升级。比如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投”)作为杭州市级城投,其主营业务涵盖水务、公交、电力、燃气、路桥等传统城市运营领域,2025年杭州城投发行的科创债“25杭城K1”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置换前期对子公司的股权收购和股权投资,应用于产业链延伸、传统企业技术升级、人工智能等领域,完全契合“科创升级类”的核心要求。 科创投资类相比于科创升级类,适用于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能够以此类发行的城投类主体,均已深度转型为市场化、专业化的产业投资平台,旗下通常设有产业投资基金,并被地方政府明确赋予“产业投资”或“资本运营”职能。债市“科技板”推出以来的代表性主体包括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三、总结与展望 当前,城投类公司发行科创债的实践,是在推动城投转型与培育新质生产力双重政策目标下展开的积极探索,债市“科技板”正式推出以来,城投类公司科创债发行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发行主体以省市级主体为主导,整体信用资质较高,债券发行集中在交易所市场,品种以公司债为主。已成功发行科创债的城投类公司在四种主体认定中均有分布,交通和水务主体依托自身在主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科技创新更容易满足科创企业类要求,资金使用更加灵活,而科创属性不强的城投类公司则可以通过科创投资类、科创升级类和科创孵化类将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服务于当地科创孵化和产业升级。 展望未来,在中国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引领下,科技创新已进入系统性构建新阶段,这与城投公司从传统基建主体向区域创新生态组织者的深度转型将产生重要交汇。城投公司的转型方向将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功能,而是从“土地财政”下的工程建设主体,转向服务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