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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母公司的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四)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诉讼、仲裁相关进展 1.公司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争议 此诉讼前序事项已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中进行披露,2025年9月2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5)京74执1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国仲(2024)第338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公司与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此诉讼前序事项已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5年9月11日,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裁定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终7245号)的执行。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栩会计机构负责人:付松龄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栩会计机构负责人:付松龄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