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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9..................................................................................(五)其他行业监管政策6......................................................................................(四)反洗钱监管政策5................................................................................(三)证券期货业监管政策3................................................................................(二)银行保险业监管政策2...................................................................................(一)泛金融业监管政策 10.......................................................................................二、监管处罚趋势与分析 14.........................................................................................(五)其他金融机构13..................................................................................................(四)反洗钱12..................................................................................................(三)证券业11..................................................................................................(二)保险业10..................................................................................................(一)银行业 一、各行业监管政策及要点解读 2025年三季度,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金融行业治理,深化合规管理要求,发布一系列行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范。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等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在三季度发布的各项政策,协助金融机构洞察监管动态,识别监管义务,提升合规效率。具体政策请参见下表: (一)泛金融业监管政策 三、实施意义 1.1《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通过制度性安排,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支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 7月,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继证券期货行业之后,一个覆盖银行、保险、信托、理财公司等更广泛金融业态的统一适当性管理框架正式建立,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入了体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金规〔2025〕20号 9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二、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三、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1.2《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7月,《金融 基础设施监 督管理办法》发布,并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印发,旨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以下是核心内容摘要: 一、监管框架与目标 ◼统一监管标准: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包括清算结算系统、交易报告库等六大类)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全流程规范:覆盖设立、运营、风险管理、退出等环节,强化检查与处罚机制。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重点措施 ◼系统重要性管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实施更严格的治理和风险防控要求。 ◼法律责任细化: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完善恢复处置机制。 (二)银行保险业监管政策 1.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2.1《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 银协发〔2025〕21号 7月,根据金融监管总局《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相关要求,银行业协会制定形 成《银 团 贷 款 业 务 行 为 自 律 规 范》(以 下 简 称“《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立足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共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各类参与机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和罚则。 ◼一是加强自律要求,规范市场秩序,要求各银行机构在严守“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规开展。◼二是加强银团贷款收费管理,强调收费行为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做到质价相符,明确规范具体收费科目和收费标准。◼三是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对银团的业务操作进行细化规范,着重明确分组银团操作规范和流程。◼四是促进自律规范的有效执行,设置自律性处罚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和自律跟踪。 ◼构建全链条市场监管制度。明确机构运营管理、交易员管理、法律协议、做市商管理、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数据服务与分发、费用和自律管理等要求。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提高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协作机制、异常处置、信息报送等要求。规定基础设施负责交易和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监督职责。 2.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金规〔2025〕18号 8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厘清参与机构业务边界。明确金融机构的入市范围、基本条件和业务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重申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现路径。 ◼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提升外汇市场管理的前瞻性。提出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币种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数据服务,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商分发数据行为。 ◼《征求意见稿》首次把散落在各类试点中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统一监管,并针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计算方式,同时引入了逆周期调节机制。 2.3《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别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其中提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监管覆盖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不含清算行)之间形成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融出业务,均被纳入管理范畴,但不包括境内银行投资或买入境外机构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的业务。 ◼明确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与境内同业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要求相衔接。 2.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包括: ◼《征求意见稿》对业务开展机构设置了明确准入门槛,并实行分级监管。准入方面,仅境内依法设立、具备较强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可参与,具体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且需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归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27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属地管理其余银行;所有开展业务的银行需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相关业务材料需留存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