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月刊 (2025.08.01-2025.08.31) 植德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员会AIGC研究小组 导读 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规则正式生效2.上海出台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3.韩国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个人数据处理指南》4.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一起涉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日本多家知名媒体起诉美国AI公司Perplexity6.《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7.桂林法院判决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8.上海发布“AI+制造”三年行动方案9.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用于商品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10.《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11.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最新行业动态 1.OpenAI再获83亿美元新融资,估值破3000亿美元2.美国AIAgent营销平台Clay宣布完成1亿美元C轮融资3.灵心巧手完成数亿元天使轮融资4.OpenAI推出大模型GPT-55.中山市设立产业AI促进中心6.2025世界机器人大会在北京举办7.Perplexity计划花345亿美元收购谷歌旗下Chrome8.中国空间站首次应用验证大模型“悟空AI”9.DeepSeek-V3.1正式发布 一、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规则正式生效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日 来源:欧盟委员会链接: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eu-rules-general-purpose-ai-models-start-apply-bringing-more-transparency-safety-and-accountability 摘要: 继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于2024年8月1日生效后,其关于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的规则也已于2025年8月2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投放GPAI模型的提供者,对于在2025年8月2日之前已进入欧盟市场的GPAI模型,其提供者必须在2027年8月2日之前的宽限期内完成合规。 为进一步落实法案关于GPAI模型的规则,欧盟已于7月发布了关于GPAI模型的三份指导性文件,分别为: (1)7月10日发布的《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鼓励GPAI模型供应商自愿依照准则要求履行《人工智能法案》下的相关义务;未签署准则的供应商,可能会收到欧盟委员会的更多信息、访问请求,且还需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遵守《人工智能法案》的情况,并向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报告。 (2)7月18日发布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供应商指南》,明确了GPAI模型供应商在《人工智能法案》第五章下的义务,帮助企业判断其模型是否为GPAI模型、是否属于供应商、是否享有义务豁免,以及了解欧盟的执法机制。违规供应商将面临最高达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3)7月24日发布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模板》及解释文件,要求GPAI模型供应商按照此模板制定和公开模型训练所用内容,包括模型基本信息、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机制等。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有权核查并要求纠正不合规情况,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全球年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植德短评 欧盟将GPAI模型界定为一种基于大规模数据自我监督训练、具备显著通用性、能够胜任多种任务并可嵌入各类下游系统或应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根据法案,GPAI提供商须遵守多项合规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欧盟版权法、持续更新技术文档和测试记录、以及披露训练数据摘要等信息;若GPAI模型因影响范围广或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基本权利及社会整体造成实际或可预见的负面影响而被认定为“具有系统性风险”,则需接受更严格的透明度与安全监管。值得 注意的是,符合“用户可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再分发”条件并满足特定透明度要求的开源GPAI模型,可获豁免部分合规义务。 欧盟对通用人工智能(GPAI)的监管规则落地,标志着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治理进入实质化阶段。该规则不仅要求提供商严格遵守版权法、透明披露训练数据与技术文档,还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施加更严格的安全与透明度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开源模型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获部分豁免,显示出欧盟在监管与技术开放之间的平衡考量。 对于面向欧盟市场提供人工智能模型或系统的企业而言,这一规则的生效意味着合规压力将显著提升。中国相关企业不仅要及时理解自身在供应链中的角色定位,还需强化数据合规、版权合规与模型透明度建设,以满足潜在的审查和问责要求。可以预见,关于GPAI模型的规则将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合规门槛,中国相关企业若要在欧盟市场保持竞争力,必须尽早布局合规体系,并持续关注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的最新动态,以确保在欧盟市场有序、合规经营。 2.上海出台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年8月6日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链接: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806/f9cb53544505426d807055ca20bd69fc.html 摘要: 2025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明确提出要通过“模型驱动、应用示范、群链协同、开源生态”等战略,到2027年实现突破核心算法和关键技术20项以上,建立不少于4家具身智能孵化器,聚集100家骨干企业、打造100个应用场景并推出100件国际领先产品,推动具身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500亿元。 方案重点措施包括:支持感知决策、运动控制、协同技术、具身语料与操作系统等方向的研发攻关,并对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和语料奖励;建设算力、实训、中试、投融资及租赁等公共平台,对相关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算力券最高可达4000万元/年;推动具身智能在物流装配、工业制造、商业零售、医疗康养、家政服务等场景的应用落地,单个重点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支持;鼓励核心零部件、本体终端及机器人租赁业务发展,对合同额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同时,方案还提出推动开源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安全治理、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构建完善的创新生态。 植德短评 本次实施方案明确以“模型驱动、应用示范、群链协同、开源生态”为核心路径,力争到2027年突破关键技术20项以上,培育百家骨干企业和百个应用场景,推动具身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500亿元。这份方案的最大特点是政策体系全面且操作性强:既有顶层目标,也有具体抓手。 一方面,政策直击产业发展的瓶颈。通过“算力券”和“语料券”等创新机制,为企业在算力资源和数据语料上的刚性需求提供补贴,最高可达数千万元,这对初创和成长型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另一方面,方案高度重视应用落地,聚焦物流、制造、医疗、零售和家政等场景,并对核心零部件和整机产品推广给予奖励,旨在形成可验证、可复制的示范效应。同时,开源生态、标准制定、安全治理与人才培养也被纳入政策考量,构建了一个从底层算法到市场推广的完整闭环。 可以说,上海正试图将具身智能从实验室推向现实社会,并通过财政支持、公共平台与制度建设同步发力,塑造全球竞争优势。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真正抓住政策窗口、形成可落地的商业模式,将决定能否在未来几年建立行业地位。总体来看,该方案不仅有助于推动上海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战略突破,也为全国相关产业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示范。 3.韩国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个人数据处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8月6日 来源: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链接:https://www.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1410 摘要: 当地时间8月6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在首尔举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隐私”公开研讨会,并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个人数据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指出,《指南》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全过程中对消除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的不确定性,提升企业及机构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自主守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指南》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生命周期划分为4个阶段,并提出各阶段需确认的最基本的安全措施。同时,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实际开发与应用方式及背景进行分类,并针对各类别提出相应的法律标准和安全性保障标准。 具体来说,在目标设定阶段,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开发目标,确定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别、来源,以及获取这些信息用于人工智能学习的法律依据。在战略 制定阶段,需对不同的开发方式加以区分,并依据不同的开发方式制定各类风险缓解方案。在学习与开发阶段,应提出能够兼顾数据污染、越狱等风险的多层次安全措施,同时要涵盖人工智能代理的管理方案。在应用和管理阶段,需着重处理信息主体权利保障等相关事宜。 此外,为确保在整个过程中都融入个人信息保护视角,《指南》提出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并建议企业及机构循环执行上述流程,以保障系统能够持续升级与优化。 其二,针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及应用过程中不确定性较高的问题(如能否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人工智能学习的法律标准等),基于个人信息委员会的政策及执行案例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个人信息委员会通过此前制定的指导资料、事前现状检查等执行案例、监管沙盒及事前适当性审查等,积累了丰富的政策经验,并将基于这些经验得出的具体案例的法定解释基准与安全措施基准反映在指南当中,以提升其实用性。 其三,反映了与人工智能代理、知识蒸馏、机器学习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及应用相关的最新技术动向和研究成果。《指南》将根据未来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化持续更新。 4.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一起涉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年8月7日 来源:杭州中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NatYr6WjjNwOTZER7jV-g 摘要: 2025年8月7日,据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也是浙江首例涉AI技术商业化应用案。 该案中,一款AI写作工具因大量仿制“小某书”风格,生成虚假的产品推荐(“种草”)文案及旅游攻略等内容,累计下载量高达3000万次,严重破坏了平台生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后案件被上诉至杭州中院。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某平台种草文案”“某平台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已构成对“小某书”平台运营方商业模式的实质性破坏,并依法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植德短评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某平台种草文案”“某平台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二审判决 进行了详细论述,核心涵盖四大方面: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法院指出,当AI服务针对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提供生成服务时,应当尊重平台规则,避免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此举实际上划定了应用层AI合规的“红线”。 从治理角度看,本案释放三点信号: (1)平台利益受保护:基于真实内容生态形成的竞争优势被确认为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