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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观察2025年第36期(总第608期):把握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与政策路径*

2025-10-11赵廷辰中国银行陳***
宏观观察2025年第36期(总第608期):把握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与政策路径*

Ω中银研究产品系列 把握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 ●《经济金融展望季报》●《中银调研》●《宏观观察》●《银行业观察》●《国际金融评论》●《国别/地区观察》 与政策路径* 发展碳金融对于活跃碳市场、满足经济社会低碳转型资金需求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意见》),这是首份由中央层面出台、专项支持全国碳市场发展的政策文件。《意见》在“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章节中,对发展碳金融作出整体部署。我国碳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下一步应参考国际经验与教训,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碳市场融资工具,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不急于推出碳期货等衍生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发展路径。 作者:赵廷辰中国银行研究院电话:010-6659 1558 签发人:陈卫东审稿人:王家强李佩珈联系人:程栖云刘佩忠电话:010–6659 4016 *对外公开**全辖传阅***内参材料 把握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与政策路径 发展碳金融对于活跃碳市场、满足经济社会低碳转型资金需求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意见》),这是首份由中央层面出台、专项支持全国碳市场发展的政策文件。《意见》在“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章节中,对发展碳金融作出整体部署。我国碳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下一步应参考国际经验与教训,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碳市场融资工具,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不急于推出碳期货等衍生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发展路径。 一、我国碳金融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 根据国家标准《绿色金融术语》(GB/T 45490-2025),碳金融是基于碳配额、碳信用等碳资产的资金融通活动,包括碳市场交易工具(如碳期货、碳远期、碳期权)、融资工具(如碳质押融资贷款、碳回购)和支持工具(如碳指数、碳保险)。2013年起8个地方碳市场陆续启动、2021年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2024年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CER)重启,为发展基于碳市场配额和CCER碳信用的碳金融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是融资规模不足。多个地方碳市场曾推出碳回购、碳债券、碳基金,但多为非标准化产品,各地产品规则不一且互不联通,一些产品首发后无续发,变成“PPT产品”。碳质押融资情况相对较好,但也面临难点堵点,如难以界定融资模式是“质押”还是“抵押”、融资周期被限制在单个碳市场履约期内、质押碳资产处置难等。据统计,截至2022年8月,上海碳市场累计开展碳配额质押融资16笔,金额4100多万元;截至2025年8月,广东碳市场累计开展31笔,金额9300多万元。相比我国已突破40万亿元的绿色贷款体量,碳金融融资规模仍很不足。 二是金融机构难以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可参与地方碳市场交易,但地方市场规模小,且《意见》已明确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对存量市场还将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而全国碳市场一直未放开除控排企业外的其他主体参与交易。目前十 余家券商已获证监会许可,可以自营资金参与交易,但未获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开通交易账户。 三是衍生品发展迟缓。从国外主要碳市场经验看,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是主要碳金融工具。我国目前碳期货尚处于空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在规定期货交易所外开展期货交易,广州期货交易所自2021年起研究开发碳期货1,但未获批正式发行。其他衍生品发展乏力,上海、广东、湖北、北京等地方碳市场曾推出远期、期权、互换,但由于成交量较小等原因,一些地方已暂停相关业务。 二、未来我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 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显著,以2024年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引领,已形成较完备的政策法规基础框架。全国碳市场顺利完成3个履约周期,各项基础制度和支持系统逐步完善。2025年扩围后,已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80亿吨碳排放,稳居全球覆盖碳排量最大市场地位。以此为基础,碳市场为碳金融创造发展条件;同时也需要引入碳金融,才能助推碳市场达到更高发展水平。2024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2025年8月,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再次表达对碳金融的支持态度。根据《意见》,未来碳金融发展应面向两大方向。 第一,把发展融资工具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更好发挥碳市场对绿色金融的带动作用。 一方面,实体企业需要盘活碳资产撬动融资。预计为实现碳中和,我国累计投资金额或将超过百万亿元人民币(表1)。要获得充分融资,不能只依靠企业信用,还需提供抵质押等担保。但在低碳转型过程中,企业原有高耗能、高排放生产设备作为抵制押品的价值将不断降低,需要拓展新的抵质押物。目前全国碳市场拥有约80亿吨碳配额,《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碳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CCER机 制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我国将拥有全球最多碳资产。即使在当前较低碳价下,估计碳资产规模也可达近万亿元。发展碳金融,将这部分碳资产循环使用发挥抵质押担保作用,每年可能撬动数万亿绿色融资。 另一方面,绿色金融也应借助碳市场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我国绿色金融已具备庞大体量,绿色贷款全球领先优势明显。大部分国家以贷款支持绿色发展的规模有限,例如日本2023年绿色贷款余额约0.95万亿日元,折合人民币不足500亿元,而目前我国绿色贷款余额已超40万亿元。同时,绿色债券增长迅猛。绿色债券是欧美绿色金融的核心产品,我国起步较晚但已迎头赶上。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2024年报告,在CBI全球可比口径下,2022年、2023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金额连续两年世界第一(图1)。但在规模高增长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境。突出表现为绿色金融的环境效益难以得到准确度量、难以变成经济效益,影响了企业开展减排投资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 与碳金融融合推进,是破解绿色金融难题的可行方案。碳市场机制下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制度,以及CCER机制下严格的额外性论证、审定核查等制度,使得基于碳配额、碳信用开展的碳金融活动更易于精确度量碳减排量,从而清晰反映绿色金融的环境效益。同时依托碳市场,碳金融的环境效益可直接转化为经济收入,再通过合理利率定价,就能使企业和金融机构实现“双赢”。 《意见》对发展融资工具着墨较多,提出“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释放明确政策信号。背靠银行信贷的雄厚实力,积极发展碳质押融资、碳回购并探索发展其他融资工具,应成为下阶段我国碳金融主攻方向。 第二,坚持服务实体企业绿色发展的正确方向,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不急于出台衍生品。针对我国碳金融下一步发展方向,一些观点认为应学习欧盟。欧盟碳市场碳配额数量不足我国1/4,但2023年总交易量高达102亿吨,远超我国(约2亿吨),占比超过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80%,其背后离不开碳金融的关键支持。一是从交易工具看,衍生品是碳交易绝对大头。在场内交易中,期货占比超8成,期权占比近2成。叠加场外交易,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规模仍占95%以上。二是从交易主体看,大量金融机构出于投机等目的争相参与。2023年全部交易量中,近7成来自银行、券商、基金,实际承担控排义务的高排放企业交易量占比不到10%(图2)。 尽管欧盟经验取得一定成绩,但基于国情现状,我国目前不宜照搬。《意见》未提及“期货”或“衍生品”。发展衍生品对于提升碳市场交易活力有积极意义,但也可能产生较大副作用,暂不宜作为当前政策重点。同时,《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首先不是为了满足交易和套利诉求,不能偏离服务实体企业的初心与使命。 之所以如此,一是要避免碳市场“脱实向虚”。欧美碳市场在发展初期往往更加重视交易功能,相对忽视融资功能。例如欧盟曾出现碳期货交易火爆、绿色融资低迷现象。一方面,大量资金投入衍生品交易,年交易额达数千亿欧元,金融机构通过套利、加杠杆获得丰厚收益。另一方面,碳期货对绿色债券(欧盟主要绿色融资工具)的拉动作用一度并不显著。2005-2013年间,欧盟碳期货市场迅速升温,年成交量快速增长,但欧盟绿色债券发行增长迟缓,每年只有几十亿美元发行量。2014-2017年间,碳期货成交量下滑,绿色债券发行量反而增长较快(图3)。 二是要避免碳价上涨至过高水平。碳期货对于碳价格的影响本身是中性的,既可利空也可利多。但目前欧盟碳价折算后超过我国8倍,且欧盟碳价一般被市场视为标杆,一些金融机构研报通过对比欧盟碳价,提出中国碳价有较大上涨空间。如果放开碳期货、任由金融机构定价,我国碳价很可能将对标欧盟、快速上涨。碳价上涨,长期看有助于促进经济低碳转型,但如在短期内大幅升高,不但可能超出高排放产业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失业,而且可能超越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和产能水平,造成新能源过热和“虚胖”。欧盟高碳价加重企业和居民负担,教训值得反思。受高碳价等因素影响,欧盟大规模“弃煤”、部署天然气和风光电,抬高电价。2022年前,德国居民电价折合人民币约2.5元/度,大大高于我国(0.4-0.6元/度),工业电价也高于我国一倍以上。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后,电价进一步上涨。高电价加剧产业外流,严重影响欧盟综合竞争力。 三是要避免碳价大幅波动。期货交易可加杠杆、可买空卖空,一旦叠加外界扰动,容易造成市场大起大落。例如,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欧盟碳价从约25欧元/吨涨至近100欧元/吨,16个月激增近400%;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又从近100欧元/吨跌至约50元/吨,一年内价格腰斩。欧盟碳市场的大涨大跌为全球其他市场所 罕见,衍生品作为其核心交易工具难辞其咎。我国碳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应暂时限制利用衍生品开展高杠杆、高风险投机交易,避免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导致碳价剧烈起伏,否则可能影响控排企业预期、干扰降碳减排。 三、政策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具体路径 第一,把碳质押融资作为重点,加快疏通业务难点堵点。我国银行体系实力雄厚,只要能够打通障碍,碳质押融资业务潜力巨大。一是明确融资模式为“质押”还是“抵押”。两种模式区别在于:借款人在融资期间能否保留碳资产使用权。目前国家无明确规定,上海、深圳、湖北、江苏采用质押模式,浙江采用抵押模式。质押模式能够防止碳资产“二次抵押”、降低信贷风险。建议出台政策明确采取质押模式,并出台配套措施确保贷款发放后实时冻结碳资产。二是突破履约周期对融资期限的限制。按照碳市场规则,控排企业需定期清缴碳配额,配额清缴后自动消失,不能再作质押,导致贷款期限只能限制在当个履约周期内(不超1年)。但实际上企业清缴配额后,明年又会分配新配额。建议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支持质押期内的碳配额仍可用于清缴履约,明年分配新配额后直接冻结、接续质押。以此拉长贷款周期,满足企业在产线低碳改造中的长期用款需求。三是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出现不良后,银行可在碳市场出售质押碳资产。但过去银行需要借道第三方交易账户,效率低、成本高。下一步应落实好《意见》要求,稳妥推进银行参与碳市场交易,健全碳资产处置渠道。 第二,进一步构建覆盖短期长期、横跨债权股权的融资产品体系。除碳质押贷款提供中长期债务融资外,还应创新产品类型,丰富全链条资金供给。一是发展碳回购,提供短期周转资金。碳回购过去只发生在碳市场控排企业之间。未来金融机构可成为新的资金融出方,便利控排企业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托碳资产获得流动性。二是发展碳债券,提供中长期债务融资。例如采取“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模式,浮动利率挂钩碳配额出售收益、提高投资总回报,在当前债券收益率降至历史低位情况下,将对投资者产生更强吸引力。又如以企业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