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手册 2025.05 PREFACE 前言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2019年5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2021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1〕33号)明确提出:“支持北京亦庄综合保税区(申报中)以先进制造业为特色,高标准打造保税先进制造平台和科创平台,探索综合保税区高效服务新模式”。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依托多个千亿级、高能级产业集群建设北京亦庄综合保税区,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推动“五大中心”发展,拓展全球产业创新交互,为全国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双循环发展探索新模式、新经验,也将成为全面提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精尖产业双向互动能力、提升北京市经济对外开放发展水平和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 目录 综合保税区概况基本概念部分文告政策优惠政策适合企业类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区域介绍发展体系主导产业概况经开区部分政策 北京亦庄综合保税区概况地理位置与交通优势功能定位与布局一期产业空间建设业务案例 综合保税区概况 一、基本概念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作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平台载体,综合保税区开放层次高、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监管流程简化,对发展对外贸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依托综保区的平台及政策优势,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保税租赁等“保税+”模式“多点开花”,不断优化与升级,成为撬动贸易新业态的杠杆,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据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目前全国共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74个,新增6个综合保税区,分别是北京亦庄综合保税区、蚌埠综合保税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上饶综合保税区、佛山综合保税区、成都天府国际空港综合保税区。成都高新西园综合保税区退出。 部分文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署令〔2022〕256号《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2023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适 合 入 区 企 业 类 型及 享 受政 策 研发制造类企业 加工制造类企业 优势: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优势:设备免税、原料保税、入区退税、出口核销、结转便利、选择性征税。 物流分拨类企业 检测维修类企业 优势:设备免税、原料保税、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无存储期限、分类监管、出区办理手续。 优势: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销售服务类企业 优势: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展示货物退换货灵活,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享 受 政 策 加工制造类企业入区享受政策1、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国内出口货物入区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5、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6、赋予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7、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8、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9、便利企业内销,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10、实施“四自一简”制度,即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11、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研发设计类企业入区享受政策1、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国内出口货物入区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4、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5、建设创新高地。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6、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7、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8、实施“四自一简”制度,即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9、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10、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11、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享 受 政 策 物流仓储类企业企业入区享受政策 1、区内货物无存储期限。 2、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国内出口货物入区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享受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7、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8、便利货物流转。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9、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10、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11、实施“四自一简”制度,即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 12、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13、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以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可以在符合海关相关规定条件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检测维修类企业入区享受政策1、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国内出口货物入区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6、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7、创新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8、实施“四自一简”制度,即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9、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10、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11、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享 受 政 策 销售服务类企业入区享受政策 1、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国内出口货物入区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5、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6、支持服务外包。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