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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目录 7月金融新规概览1、央行拟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3、国有险资考核新机制,长周期投资引领未来4、地方资产管理企业迎监管新规5、央行就新版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6、央行拟进一步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 7月金融新规概览 7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外管局、中市协等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等共发布重要新规19项,其中包括正式发文12项和征求意见稿7项,重点涉及国际业务、基金、保险、反洗钱管理、非银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业务与管理领域。 重点速读 多措并举促进经济发展 一、 经济促进 二、 国际业务 01 7月份政策持续加码提振经济,包括稳定就业,鼓励外商境内再投资、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产品消费等,并对相关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提出期望与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点强化反洗钱管理 人民银行近期密集酝酿反洗钱管理领域的变革,多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新规草拟、旧规修订与废止,具体内容涉及反洗钱基础管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信息系统等。 02 重要监管变化画像 三、反洗钱管理 四、非银机构管理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计划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强化非银支付机构的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非银机构监管持续加强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非银机构领域的功能监管持续强化,综合反映出差异化监管,扶优限劣的导向,以及要求机构聚焦核心主业,不得跨区经营等。 03 1、央行拟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具体如下: 新规背景: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二)账户管理。对参与者和运营机构账户开立、参与者结算资金归属、参与者流动性管理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三)业务处理。明确参与者的业务类型,对报文权限申请、系统登录、业务种类填写、查询查复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四)结算机制。明确结算机制,并对队列管理、业务撤销与退回、参与者记账和对账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五)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明确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备份系统,并及时做好故障处理。(六)附则。要求CIPS运营机构应制定操作指引、与参与者签订协议、制定和发布报文标准,同时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为 适 应 人 民 币 跨 境 支 付 系 统(CIPS)业务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对银发〔2018〕72号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 意 见 稿》) , 并 于2025年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央行拟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续) 业务影响 趋势观察 一、适应市场快速发展,开展产品服务与业务流程优化 趋势一:人民币跨境支付快速发展,制度型金融开放将进一步提速 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快步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拟适应参与者规模扩大与管理要求,对部分业务规则进行简化。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不断增加,预计未来跨境支付业务仍将快步发展。建议相关机构把握发展契机,做好自身的产品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优化与信息系统升级,拓展海外清算市场份额。 从数据表现来看,2025年5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新增3家直接参与者和16家间接参与者,其中境内3家,境外13家。截至5月末,CIPS共有直接参与者174家,间接参与者1,509家,分布在全球120个国家和地区,业务可通过4,900余家法人银行机构覆盖全球187个国家和地区。2022年至2024年CIPS业务笔数和金额的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35%和30%。从相关政策新规看,近期我国金融开放政策协同发力,例如4月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7月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 二、接轨国际标准,做好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由于CIPS是国际化的支付系统,参与者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面临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明确参与者加入和退出管理、报告事项及参与者风险管理等有关要求,以及CIPS报文标准应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中关于支付透明度的有关原则性要求等。建议相关机构对接国际标准要求,提升自身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水平。 趋势二:人民币跨境支付产业链面临发展机遇 建议行动 CIPS系统业务量增长将推动其系统功能进一步优化升级,进而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产业链包括上游基础设施建设、中游支付清算服务以及下游应用场景等,将为基础设施服务商、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企业跨境投融资与贸易服务机构等带来利好机会。 业务/管理流程优化 产品与服务设计研发 信息系统功能升级 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及适当性管理核心原则。 新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规则,明确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 第三章适当性规则,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适用要求、施行时间等。 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续) 主要变化 《办法》较2025年3月28日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有修订。从主要变化来看,《办法》对部分表述进行了简化与优化,例如删除了“金融资产”定义、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以及“专业投资者审查”等内容,简化了“金融机构”定义等。同时《办法》还补充了禁止性行为和第三方机构营销合作的相关规定,并对投资者分类与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以下对比列示了《征求意见稿》和《办法》核心条款的变化: 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续) 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续) 2、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续) 业务影响 趋势观察 加强产品风险管理,优化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统一风险评级体系,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 建议金融机构从源头上统一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常态化风险监测机制,确保风险评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通过精细化的机制设计,强化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降低销售误导和风险错配导致的纠纷,并通过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办法》重点规范了投资型产品的管理,首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所有投资型产品实施统一五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特别规定组合类产品需进行整体风险评估。这一标准化改革将显著提升产品风险评级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使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识别产品风险特征,从而做出更理性的投资选择。新规同时严格规范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金融机构必须完整、清晰地揭示产品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一制度创新不仅完善了投资者保护体系,也为资管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规范销售行为,嵌入适当性管理并优化销售流程 金融机构应将适当性管理嵌入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包括客户评估、风险揭示、产品匹配等。针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销售流程,提高服务精准度。加强销售人员资质管理,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调整激励约束机制,防范违规销售。 规范业绩展示,强化金融营销监管 建议行动 《办法》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业绩操纵或不当展示等误导性手段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标志着金融产品营销将进入更严格的监管周期。新规特别强调对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公募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通过新增业绩展示规范条款,进一步彰显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的决心。未来金融机构在产品宣传中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收益、片面展示业绩数据等不当营销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外规内化与制度修订 管理体系重检与升级 知识普及宣传与人员培训 业务/管理流程优化 考核机制与指标优化 3、国有险资考核新机制,长周期投资引领未来 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五方面内容: 新规背景: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为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2025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20%。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匹配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权益投资比例,把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平衡,实现所有者权益稳定增长和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注重稳健经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完善内部中长期考核机制,加强投资组合管理,挖掘收益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