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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收购 Corp-A 2025年季度报告

2025-08-13美股财报阿***
NMP收购 Corp-A 2025年季度报告

需要进行此类申报),并且(2)过去90天一直受此类申报要求约束。☐ 是 ☒ 否 请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在过去的12个月内(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间)已按照S-T条例第405条(本章§232.405)的规定电子提交了所有必需的交互数据文件。 ☒ 是 ☐ 否 通过勾选表示注册人是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非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还是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中“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和“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人 非加速申报人 ☐☒加速申报者小型报告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一家成长型新兴公司,如果注册人已选择不使用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请用对勾标记☐ 请勾选是否表明注册人是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的定义)。 ☒ 是 ☐ 否 截至2025年8月13日,注册人拥有共计12,137,500股A类普通股,面值为0.0001美元,已发行且在外的,以及3,833,333股B类普通股,面值为0.0001美元,已发行且在外的。 NMP 获取公司 2025年6月30日止季度10-Q表格季度报告 目录 页面 第一部分 - 财务信息1第一项。财务报表1第二项。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3第3条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6第四项。控制和程序6第二部分 - 其他信息7第一项。法律诉讼7第一项a。风险因素7第二项。未注册的股权证券销售及募集资金用途7第三条. 高级证券违约7第四条 采矿安全披露7第5项。其他信息7第6项。附件8签名9 第一部分 - 财务信息 NMP收购公司 财务报表索引 NMP收购公司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F-1 2025年6月30日结束的三个月和六个月经营浓缩报表(未经审计)F-2截至2025年6月30日三个月和六个月的股东权益减少简述(未经审计)F-3现金流量表(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计)F-4财务报表附注F-5 随附的注释是这些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NMP收购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注意1—组织描述和业务运营以及持续经营 NMP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为英属维尔京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成立旨在促成与一个或多个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合并”)的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业务合并。 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目的不限于一特定行业或地域区域。公司是一家早期阶段和新兴成长公司;因此,公司承担早期阶段和新兴成长公司所伴随的所有风险。 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公司尚未开始任何运营。2024年12月18日(成立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所有活动与公司的成立及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公开募股”)相关,具体描述如下。该公司在初始业务组合完成前不会产生任何营业收入。该公司将以此次发行的所得产生的利息收入形式产生非营业收入。该公司已将其财政年度末选定为12月31日。 2025年7月2日,公司完成了1,000,000股(“公众股”)(每一公众股由一股A类普通股组成,面值每股0.0001美元(“公众股”),以及一项权利(“公众权”)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后获得五分之一(1/5)股A类普通股;每五项权利使持有人有权在初始业务合并结束时获得一股A类普通股;且公司不会发行零碎普通股),每股10.00美元,具体讨论见注释3。此外,向Maxim Group LLC的代表(“Maxim”)的设计人发行了400,000股A类普通股,作为与初始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和公众股销售发行相关的承销补偿的一部分(“代表股”)。 在首次公开募股(IPO)结束的同时,公司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向引荐人(Sponsor)、某些第三方投资者(其中均与引荐人无关联,包括公司的现任职员及董事、Maxim或任何其他投资者(“第三方投资者”)、某些Maxim注册人士(“Maxim人士”,与第三方投资者合计为“有风险资本投资者”,与引荐人合计为“初始股东”)(在私人配售中)(参见注释4和5)完成了170,000单位(“私人配售单位”)的销售,总计1,700,000美元(其中1,550,000美元以现金支付,150,000美元通过减少向Next Move Capital LLC(公司引荐人(“引荐人”))发行的期票的所附本金余额来履行),私人配售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私人配售股份”)和一项(“私人配售权”)组成,该权利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时有权获得一股A类普通股的五分之一(1/5)。私人配售单位与公共单位相同,但存在某些有限例外。 随后,承销商全额行使了超额配售权,并于2025年7月10日完成了增发追加公开发行的关闭(超额配售权单位)。公司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发行了150万股超额配售权单位,合计募集资金1,500万美元。2025年7月10日,公司同时向主承销商出售了7500万股私募单位,产生750,000美元的毛收入。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还向承销商代表的设计人额外发行了60万股代表股份,作为超额配售权关闭和发行超额配售权单位的承销补偿的一部分。此外,承销商同意免除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销费,金额等于超额配售权发行和销售毛收入的0.25%,即总计37,500美元。因此,原本应付给承销商与超额配售权发行和销售相关的承销费37,500美元将作为公司额外的营运资金,在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之前使用。 交易成本共计5,458,023美元,包括537,500美元的现金承销费、4,600,000美元的向几家承销商的代表发行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320,523美元的其他发行费用。 公司管理层对首次公开发行净收益的具体用途以及私募单位出售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几乎全部净收益打算一般性地用于完成一项商业合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商业合并必须是与一个或多个经营性业务或资产进行合并,其公允市场价值至少等于信托账户中持有的净资产(如下所定义)(不包括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应缴纳的税款)。资金只能根据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总额不超过30万美元的限制,释放给公司以资助其营运资金需求,或/或支付公司的收入和特许权税(如果有),前提是所有提款只能从利息中提取,不能从信托账户中持有的本金中提取(统称“允许的提款”)。公司只有在商业合并后的公司拥有或收购目标公司50%或更多的已发行和流通的投票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目标业务的控制权,足以使其不必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时,才会完成商业合并。没有保证公司能够成功完成商业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管理层已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中每售出的公开股份数额10.00美元,包括私募单位出售的收益,将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并最初投资于投资公司法第2(a)(16)节所述的美国政府证券,期限为185天或更短,或投资于任何声称自己是仅投资美国国债符合投资公司法规则2a-7规定条件开放式投资公司,由公司决定,直至(i)商业合并完成或(ii)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按如下所述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中较早发生者。为降低公司因投资公司法之目的可能被视为投资公司的风险(该风险随公司持有信托账户中投资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公司可以随时(基于管理层团队对公司潜在投资公司法地位的持续评估),指示受托人清算信托账户中持有的投资,并代之以在银行以现金或带息活期存款形式持有信托账户中的资金。 NMP收购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将向除初始股东及公司高管和董事(在其持有公开股份的范围内)以外的所有公开股份持有人(“公开股东”),提供在有关批准业务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之际,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公开股份的机会。如果公司未将该项业务合并提交股东批准,公司将提供此类股东在有关业务合并的框架下以要约回购方式出售其股份的机会。公司是否寻求股东批准业务合并或进行要约回购的决定将由公司作出。公开股东将有权按照当时信托账户内金额的相应比例赎回其公开股份(初步预计为每股10.00美元,加上当时信托账户内的相应利息,该利息应扣除允许提取的部分)。在完成业务合并后,私募配股权单位将没有赎回权。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根据会计准则汇编(ASC)第480号主题“区分负债与权益”,将被赎回的公开股份将按赎回价值记录,并归类为临时股权。 若公司寻求股东对业务合并的批准,公司只有当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及其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通过普通决议批准业务合并时才会进行业务合并,该决议要求有权投票的股东在适用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在允许代理的情况下)通过代理投票,或由有权对相关事项投票的所有股东以书面决议批准(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允许的任何其他门槛),或根据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投票。除有限例外外,如果公司的业务合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构成为与另一家公司的法定合并或合并,股东将需要通过特别决议,该决议要求有权投票的股东在适用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在允许代理的情况下)通过代理投票,批准合并计划或合并计划。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不需要股东投票,并且公司出于业务或其他原因决定不举行股东投票,公司将根据其章程,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收购要约规则进行赎回,并在完成业务合并之前向SEC提交包含与股东委托书基本上相同信息的收购要约文件。如果公司寻求与业务合并相关的股东批准,初始股东和公司的官员和董事已同意对其创始人股份(如注释5中定义)、私募配售股份以及在首次公开募股期间或之后购买的任何公众股份投赞成票以批准业务合并(但任何此类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法”)第14e-5条的要求购买的任何公众股份不会投票赞成批准业务合并)。此外,每位公众股东可以选择赎回其公众股份,无需投票,如果他们投票,无论他们是否赞成、反对或弃权投票拟议的业务合并,并放弃与股东投票批准业务合并相关的任何此类股份的赎回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公司寻求股东对业务合并的批准且公司未根据要约收购规则进行赎回,章程规定,若公众股东,连同该股东的任何关联方或与该股东协同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3条定义的“群体”),在不获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不得赎回其超过公众股份总额15%的股份。 初始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已同意:(a)就与其完成业务合并相关的任何创始人股份、私募配售股份和公开股份,放弃其赎回权;以及(b)就与其就修改章程进行的股东投票相关的任何创始人股份、私募配售股份和公开股份,放弃其赎回权;(i)修改公司在其初始业务合并相关赎回义务的内容或时间,或若公司未在定义下述合并期内完成业务合并,则赎回100%的公开股份;(ii)关于任何其他条款 涉及A类普通股持有人权利或初始业务组合活动之前的事项。此外,保荐人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不提议,或投票赞成,修改章程(i)修改公司允许赎回的实质或时间,与公司初始业务组合相关,或如果公司在组合期内未完成业务组合,则赎回100%的公众股,或(ii)涉及任何其他与A类普通股持有人权利或初始业务组合活动相关的重要条款,每种情况下,除非公司为公众股东提供机会,在批准任何此类修正案之后赎回其公众股,除非公司为公众股东提供机会,在批准或生效任何此类修正案之后赎回其公众股。 NMP收购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注意1—组织描述和业务运营以及持续经营(cont.) 如果公司在发行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IPO”)后的18个月内或根据章程修正案须完成初次业务组合的(以下简称“组合期”)其他时间期限内未完成业务组合(a)或(b),公司将(i)除清算目的外停止所有运营,(ii)在不迟于10个营业日之后尽快,在合法可用资金的前提下,以每股价格赎回100%的已发行流通公众股份,该每股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