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制綜述
稅務系統概述
在越南從事商業活動和投資項目將受以下稅務影響:
- 企業所得稅(CIT)
- 各類扣繳稅
- 資本利得稅(CGT)
- 增值稅(VAT)
- 進出口關稅
- 越南和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PIT)
- 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費
- 特別銷售稅(SST)
- 自然資源稅
- 不動產稅
- 出口關稅
- 環境保護稅
- 土地租賃費用
企業所得稅(CIT)
- 標準 CIT 稅率為 20%
- 石油及天然氣產業 CIT 稅率為 25% 至 50%
- 矿產資源勘探、探測和開採產業 CIT 稅率為 32% 至 50%
- 稅收優惠給予從事法定受鼓勵的行業、地點和大規模的新投資項目
- 新投資項目和擴大投資項目可享受 5% 至 17% 的優惠稅率,適用期間為 10 年至 15 年
- 中小企業可獲得特定優惠,包括較低的 CIT 稅率
- 應稅利潤計算:總收入與可扣除費用之間的差額,再加上其他應稅所得
- 不可抵扣費用包括不符合規定的折舊、未實際支付的員工薪酬等
- 虧損可全額或逐漸結轉,結轉期限為五年
- 行政管理:企業需要預繳每季度的 CIT,並提交年度 CIT 申報表
- 利潤匯出:外國投資者在財政年度結束或終止投資時可將利潤匯出
移轉訂價
- 越南移轉訂價規則適用於越南國內外的關係人交易
- 關係人定義:股權持有門檻為 25%
- 移轉訂價方法:可比未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等
- 可接受的常規交易範圍為 35 分位數到 75 分位數
- 移轉訂價申報表格:包含關係人交易和採用的移轉訂價方法資訊
- 移轉訂價文件:集團主檔、移轉訂價報告以及國別報告
- 移轉訂價查核:近年來查核數量有顯著增加,常見挑戰包括可比對象的合理性等
- 利息費用扣抵上限: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 30%
- 預先訂價協議(APA):納稅人可以選擇與稅務機關簽訂單方、雙方或多方的 APA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 越南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的多邊公約》(MLI)
- MLI 生效後,越南現有的 75 個雙重課稅協定(DTA)可能會有所改變
- 第 2 支柱: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應對其在每個租稅管轄區產生之利潤繳納最低 15% 的有效稅率
- 越南全球最低稅收政策:採取合格之當地最低稅負制(QDMTT)和所得涵蓋原則(IIR)
外國承包商扣繳稅(“FCT”)
- FCT 適用於外國組織及個人,透過與越南交易方(包括外資企業)的合約,從越南賺取收入或源自越南的收入
- FCT 包括增值稅 VAT、企業所得稅 CIT、及個人所得稅 PIT(若涉及外籍個人收益)
- FCT 繳稅方法:扣除法、直接法及混合法
- 股息、利息、權利金等均屬 FCT 的徵稅範圍
- 雙重徵稅協定(DTA)可影響 FCT-CIT 部分
增值稅(VAT)
- VAT 適用於在越南進行生產、貿易及消費的貨物和服務
- 無需繳納 VAT 的貨物和服務包括報酬、獎金、某些農產品等
- 免稅貨物和服務包括某些農產品、由年收入低於 1 億越南盾的個人提供的貨物/服務等
- VAT 稅率:0%、5%、10%
- 出口貨物和服務可享受 0% VAT
- VAT 計算方法:扣除法和直接法
- 行政管理: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進行 VAT 登記
資本利得稅(“CGT”)
- 越南公司獲取的收益需按 20% 稅率繳納 CIT,稅務機關有權調整轉讓價格
- 外國實體在轉讓證券時需按轉讓價格的 0.1% 稅率繳納 CIT
特別銷售稅(“SST”)
- SST 是一種消費稅形式,適用於某些貨物的生產或進口,以及某些服務的提供
- 進口貨物(汽油除外)需要在進口和銷售環節繳納 SST
- SST 稅率取決於貨物的類型
環境保護稅(綠色稅)
- 越南目前還沒有單獨的綠色稅收機制,但制定不同類型的稅種來解決環保問題
- 主要綠色稅種包括特別銷售稅(SST)、碳排放配額、自然資源稅(NRT)
- 綠色激勵措施:為減少環境危害的項目提供經濟上的援助
進出口關稅
- 大部分進口至越南的商品均需繳納進口關稅
- 進口關稅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優惠稅率與特別優惠稅率
- 優惠稅率適用於與越南建立“最惠國”(MFN)關係的國家進口的貨物
- 免稅和退稅條件繁多,包括出口商的進項 VAT 超過 3 億越南盾等
個人所得稅(“PIT”)
- 稅務居民:納稅年度在越南居住 183 天以上或在越南擁有永久居留地
- 受僱所得按累進稅率繳稅
- 非受雇所得包括商業收入、投資收益、股份出售收益等
- 非課稅所得包括存款利息、保險賠償金等
- 稅務減免額包括社會保險費、自願退休金計劃捐贈等
- 稅率:受僱所得按累進稅率繳稅,其他收入按各種不同稅率繳稅
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
- 醫療保險(“HI”)適用於越南個人以及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
- 越南個人以及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具有工作證並與越南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須參加社會保險(“SI”)
- 失業保險(“UI”)僅適用於越南個人
稅務稽查、抗告與訴訟
- 稅務稽查相當常見,且通常涵蓋多個納稅年度
- 稅務機關會向納稅人發出書面通知,其中載明調查的時間和範圍
- 納稅人可考慮通過稅務抗告上訴程序或將案件提交給法庭
會計與審計
- 越南會計準則自 2001 年至 2005 年期間發布 26 项越南會計準則
- 越南會計框架包括越南會計制度,越南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會計指導原則(簡稱為 “VAS”)
- 越南會計制度是基於規則而非基於原則制定
- 企業需要依照越南會計準則(VAS)編制之財務報表
- 越南財政部重點關注促進在越南採用 IFRS
- 越南審計準則(“VSA”)以國際審計標準(“ISA”)為基礎頒布
附錄 I – 雙重徵稅協定
- 越南簽署了 MLI,因此越南的 DTA 可能會進行一些修改
- 相互協商程序(MAP):納稅人權利要求越南和其他締約國通過 MAP 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