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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美国个人税务手册

2025-07-01普华永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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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美国个人税务手册

www.pwc.tw 前言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台灣企業進入美國設立公司,在台美間頻繁移動的商務人士、留學生或有台美雙重國籍的人日益增多,進而衍生出可能的美國稅議題。本手冊將以個人的層面探討美國現行稅務體系,深入淺出地帶出聯邦及州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棄籍稅等議題。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團隊盼望本手冊能讓讀者快速吸收美國稅務相關的議題及其未來可能的走向。我們也將帶領讀者展望2025年的稅制,期盼透過淺白的文字及清晰的圖表,協助讀者掌握最前沿的稅務新知,而對其未來生涯規劃有所裨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資誠」)長期耕耘美國投資與管理稅務諮詢、美國企業所得稅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申報服務等相關領域,為協助讀者即時掌握美國稅務及申報須知,撰擬《美國稅務管理》提供美國稅法之基本概念。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執行董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 段士良營運長 2025年7月 目錄 美國個人稅概要4聯邦所得稅4各州所得稅5遺產及贈與稅5 贈與稅19 美國個人所得稅介紹6誰需要繳納美國稅6收入項目8扣除項目10所得稅率11海外所得免稅與稅額抵減12淨投資收益稅(NIIT)12申報及繳納14罰金及利息15海外投資申報義務15個人州所得稅17 非美國人之美國來源所得課稅方式24 遺產及贈與稅26 附錄–2025年相關金額更新27 美國個人稅概要 聯邦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及課稅所得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與在美國停留期間達一定標準之個人為稅務居民,應就其全球所得計稅。 非屬前述身分者,僅需就其美國來源所得計稅。 海外稅額扣抵 非美國來源所得在海外已繳納之所得稅款,通常可適用海外稅額扣抵。 申報及繳稅期限 ▶ 一般申報及繳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所得年度間按季預繳,並於隔年4月15日繳清剩餘稅款及完成年度申報。▶ 延期申報:海外居住者之年度申報得享有2個月之自動展延,前述申報期限最遲可延至隔年10月15日。 稅率 ▶ 累進制:10%~37%。▶ 長期資本利得與符合特定條件之股利(Qualified Dividend):0%~20%。 其他相關所得稅種 ▶ 淨投資收益稅(NIIT):3.8% 各州所得稅 各州的所得稅率皆不同,依各州所得稅率課徵0%~13.3%。 遺產及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 美國公民與有意圖長期居住在美國之個人( 以下簡稱住民,Domiciliary,可能包含綠卡持有者)之全球財產,或非屬前述身分者之美國境內財產。 年度及終身免稅額 2024年贈與人對任一受贈人贈與之年度免稅額為USD 18,000,年度免稅額依物價指數定期調整。 納稅義務人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之終身免稅額(2024年度為USD 13,610,000),得適用於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與遺贈。終身免稅額依物價指數定期調整。 申報期限及申報方式 贈與金額超過前述年度贈與免稅額者須將全年贈與稅額彙總於隔年4月15日前完成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9個月內完成申報。 稅率 累進制:18%~40%。 美國個人所得稅介紹 1.誰需要繳納美國稅 若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是在美國停留期間達一定標準之個人( 以下稱“ 其他美國稅務居民 ”),需就其全球來源所得課徵美國稅。若為非稅務居民之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 NRA),則僅就其美國來源所得課徵美國稅。 非美國公民或非綠卡持有者,於當年度內在美國停留天數累計達31天者,需進行居住者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SPT),若最近三個年度( 包括本年度和前兩年)在美國天數按比例計算累計達183天,即可能被視為稅務居民。各年度比例為下: ▶ 您本年度在美國的全部天數,▶ 前一年在美國天數的三分之一,以及▶ 前兩年在美國天數的六分之一。 部分長居台灣的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僅申報和繳納台灣所得稅,而對每年應向美國政府就其全球所得及海外金融帳戶進行申報之法規未臻留意;另外也有部分美國綠卡持有者,誤以為只要多年未入境美國,所持有的綠卡會自動失效,亦忽略其所負有之美國稅申報義務;建議長居美國境外之美國公民及居民主動釐清所得稅之申報義務,以適當掌握美國稅務風險。 另外,近期許多台商皆搭上赴美投資之熱潮,若台商亦外派台籍員工至美國工作,須特別留意員工於美國停留之天數以及取得之美國來源所得可能增加員工於美國之納稅義務,亦須注意員工之簽證及外派員工稅負平衡等議題。 2.收入項目 除了部分稅法明定之免稅項目以外,所有收入皆屬聯邦所得稅課稅範圍。 總收入減去稅法規定之調整項目(Adjustments)為「調整後總收入(Adjusted GrossIncome,簡稱為AGI)」。AGI係計算多項列舉扣除與稅額抵減(Tax Credit)的抵扣金額之標準,許多個人州所得稅亦是以聯邦稅之AGI作為計算起點。 資本利得收入 若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來源之資本利得課徵美國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買賣台灣上市櫃股票產生的資本利得在台灣不課所得稅,但該資本利得需納入美國應稅總收入,按適用之所得或資本利得稅率課稅。 長期資本利得(持有一年以上)將以優惠稅率課稅0%~20%;短期資本利得則將視為一般所得,按0%~37%的級距課稅。 非稅務居民之外國人(NRA)之美國來源資本利得收入請詳後頁說明。 股利收入 若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來源之股利收入課徵美國稅。非稅務居民之外國人(NRA)之美國來源股利收入通常會在給付時按30%之稅率就源扣繳,詳請見後面章節之非美國人之美國來源所得課稅方式。 符合特定條件之合格股利(Qualified Dividend),可與長期資本利得一樣享有較低的稅率。 利息收入 若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來源之利息收入課徵美國稅。需特別注意,台灣利息收入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台幣,美國則沒有相關扣除額,需就總額課稅。 非稅務居民之外國人(NRA)之美國來源利息收入通常會在給付時按30%之稅率就源扣繳,詳請見後面章節之非美國人之美國來源所得課稅方式。 租賃收入 若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來源之租賃收入課徵美國稅。需特別注意,房租收入在台灣如不逐項舉證費用,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然而美國則必須逐項認列費用。 非稅務居民之外國人(NRA)之美國來源利息收入通常會在給付時按30%之稅率就源扣繳,詳請見後面章節之非美國人之美國來源所得課稅方式。 3.扣除項目 a.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納稅時得享有扣除額,其中標準扣除額不用檢附證明文件,也不必符合某些條件。金額定期依物價指數調整。 b.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亦可選擇核實計算扣除項目,舉例如下: 州及地方稅費(Taxes) 每年最多扣除USD 10,000州及地方稅費,包含: ▶ 州所得稅或銷售稅擇一▶ 美國境內財產之州財產稅 醫療費用(Medical Expenses) 納稅義務人支付之處方藥、眼鏡與輪椅等輔具、醫療保險費與醫療院所之費用總金額超過該年度AGI之7.5%的部分可扣除。 捐贈(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向政府特許的慈善、宗教、科學及文教機構等對象所捐贈之一定金額內的現金或其他財物可扣除。金額上限視受贈機構類型而定,通常為捐贈人AGI的20%至50%。然而,大多數台灣的受贈機構都不符合美國稅法規定之受贈機構( 即美國稅法501(C)上規定的Tax Exempt Organization),因此若想要在稅報上列舉扣除捐贈費用,需要確認捐贈機構是否合格。 房貸利息(Home Mortgage Interest) 主要住宅或第二住宅房貸利息費用可扣除,但2017年12月15日後的貸款以本金USD 750,000設算之利息費用之金額為限。 4.所得稅率 美國個人所得稅採累進制稅率,所得依納稅義務人之單身、夫妻合併申報等納稅身分而適用不同級距表;長期資本利得及符合特定條件之股利得適用較低的所得稅率。 5.海外所得免稅與稅額抵減 美國政府針對海外所得,提供免稅額或稅額抵減優惠,如: 海外勞務所得免稅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根據國內稅法Section 911,每年都會通貨膨脹調整免稅額。2024年之海外勞動收入免稅額為USD 126,500。若要適用該免稅額,須符合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Presence Test)或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海外稅額扣抵(Foreign Tax Credit) 境外來源所得之應付美國稅可以使用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款抵扣。須注意同一筆海外收入不得同時適用稅額扣抵與海外勞務所得免稅額(Foreign EarnedIncome Exclusion)。 6.淨投資收益稅(NIIT) 2013年起,美國個人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該針對其「淨投資收益」另外增繳3.8%的「淨投資收益稅」。淨投資收益通常為利息、股利、資本利得、租金與權利金收入減除相關必要支出後的淨額。 按現行之規定,AGI超過一定門檻之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此稅款(單身與戶主為USD20萬;夫妻合併申報為USD 25萬;夫妻分開申報為USD 12.5萬)。 7.申報及繳納 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日為4月15日,並可展延至10月15日。繳稅截止日為4月15日,另有扣繳與預繳制度: ▶ 雇主每次給付薪資時,需扣繳薪資所得稅,並於年底彙總提供W–2薪資扣繳憑單給員工; ▶ 非薪資所得(如執行業務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按季預繳,預繳日期分別為每年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以及隔年1月15日。 注意所得稅以外之申報義務! 除了依法申報並繳納美國稅外,持有海外金融資產者需依FBAR(Report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相關規定,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inCEN Form 114,以免被處以依漏報資產價值計算之罰款,甚至面臨刑責,除此之外,持有海外金融資產也需向IRS申報Form 8938;持有海外公司之股權投資等海外非金融資產者,雖不需申報FinCEN Form 114,但仍需向IRS申報Form 8938揭露資產類型及金額,未按時申報者可能被處以USD 10,000以上之罰款。另外,美國納稅義務人具備海外公司之股東身分或擔任董監事者,需評估是否有透過申報Form 5471向IRS揭露該海外公司營運資訊之義務,未按時申報者可能處以USD 10,000以上之罰款。 8.罰金及利息 罰金 ▶ 逾期申報罰款:未繳稅款x 5% /月,上限25%。 ▶ 逾期稅款繳納罰款:未繳稅款x 0.5% /月,上限25%。 若同時符合逾期申報和逾期繳稅,則罰則為未繳稅款的5%/月,即逾期申報罰款為4.5%,而逾期稅款繳納罰款為0.5%。 利息 自初始申報截止日( 一般為4月15日 )起,計算至繳款繳納日。需注意的是,逾期稅款與罰金都會產生利息。 利率依美國聯邦利率為準(每季度公佈),2025年第一季度為7%。 9.海外投資申報義務 若美國稅務居民持有非美國之公司股權,須評估該公司是否構成美國稅法定義下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或“CFC”)或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或“PFIC”),並注意相關之申報義務。 a.受控外國公司(“CFC”) 若持有非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或價值之美國股東,合計持有該非美國公司50%以上之股份或價值,則該美國股東除須申報Form 5471外,亦須於所得發生當年度即按持股比例計算相關之GI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