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需要完善:尽管现有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 COVID-19 疫情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应对未来十年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 资本缓冲:应更及时、前瞻性地建立资本缓冲,特别是反周期资本缓冲 (CCyB),并考虑更广泛的周期性指标。应鼓励国家当局设定正的基准利率,以增加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应解决资本缓冲与其他监管要求(如杠杆率)重叠的问题,以提高缓冲的可用性。
- 风险权重:应创建一个单一的宏观审慎风险权重文章,以取代 CRR 中关于房地产风险暴露的现有规定。应简化 CRR 第 458 条,使其成为最后的手段,并允许其适用于更广泛的风险。
- 扩大监管范围:应将基于借款人的措施 (BBMs) 纳入欧盟法律框架,以有效缓解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系统性风险。应促进系统性流动性风险的系统范围监管,并确保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 (HQLA) 的定义一致。应考虑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类活动进行监管,以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转移。
- 混合风险:应将宏观审慎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涵盖系统性网络风险和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应引入新的宏观审慎工具来应对这些风险,并加强国际合作。
- 加强合作:应加强国家当局之间以及国家当局与欧盟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在数据共享和危机管理方面。
关键数据
- 2021 年第三季度,欧盟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CET1) 与风险加权资产 (RWA) 的比率中位数为 17%,高于 2014 年初的 13%。
- 2019 年底,欧盟反周期资本缓冲 (CCyB) 总额仅占 RWA 的 0.3%,与 4.0% 的综合缓冲要求相比,显得较低。
- 在 16 个欧洲经济区 (EEA) 国家中,ESRB 发布了关于住房市场中期脆弱性的报告,其中 11 个国家收到了警告,2 个国家收到了建议。
研究结论
- 欧盟银行体系在未来十年将继续面临周期性和结构性系统性风险。需要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并有效缓解系统性风险。
- 应采取措施解决资本缓冲的可用性问题,并创建一个单一的宏观审慎风险权重文章。
- 应将基于借款人的措施纳入欧盟法律框架,并加强对系统性流动性风险和混合风险的监管。
- 应加强国家当局之间以及国家当局与欧盟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