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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可回收废物管控指南手册-2025年更新 0 《跨境可回收废物管控指导手册——2025年更新》 有限制使用-Àusant 这项工作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负责出版。文中表达的观点和所使用的论点不一定反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官方立场。 本文件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和地图,均不损害任何领土的地位或主权,也不影响国际边界和界限的划定,以及任何领土、城市或地区的名称。 摄影鸣谢:封面©NattawitKhomsanit/Shutterstock.com。 ©欧盟2025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4.0国际版(CCBY4.0) 这项工作是依据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发布的。通过使用这项工作,您同意受该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署名权–你必须引用作品。 翻译–你必须引用原始作品,识别对原始作品的修改,并添加以下文本: 如果原作和译文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仅应将原作文本视为有效。 适应–你必须引用原始作品并添加以下文字:这是经合组织(OECD)原作的一个改编版本。本改编版本中表达的观点和所使用的论点不应被报告为代表经合组织或其成员国官方观点。 第三方材料–许可证不适用于作品中的第三方材料。若使用此类材料,您需负责从第三方获取许可,并承担任何侵权索赔责任。 未经特别许可,您不得使用经合组织的标志、视觉识别或封面图片,也不得暗示经合组织认可您使用该作品。 根据本许可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2012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巴黎(法国)。仲裁员人数应为一名。 前言 连续修正理事会对用于回收作业的跨界废物转移的控制的决定[OECD/LEGAL/0266](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决议” ),其中涉及废物清单,以及企业变更以更新对经合组织法律文书的引用,需要更新相关《可回收废物跨界移动管制指南手册》(以下简称“指南手册”),该手册支持缔约方实施经合组织决议。本文件是《指南手册》先前版本的修订版(经合组织,2009年[1]).它包括: 关于如何实施经合组织决定的详细说明 与促进经合组织决定实施的相关信息,例如适用的国际运输协议和一份合同样本; 关于经合组织跨界废物转移数据库的信息以及适用于某些废物的国家控制表。 与经合组织关于跨界废物移动的工作、本指导手册以及经合组织决定本身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可以在以下网址在线找到:https://www.oecd.org/en/data/tools/transboundary-movements-of-waste.html和https://legalinstruments.oecd .org/en/instruments/OECD-LEGAL-0266. 本指南手册仅视为经合组织决定的辅助说明文件。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任何方面均不能替代经合组织决定或任何国家立法。若对手册中的具体条款有疑问,请直接查阅经合组织决定,或联系国家主管当局。 目录 前言2 1引言5 2背景6 2.1.基于巴塞尔公约生效之前的经合组织理事会决议2.2.巴塞尔公约2.3.经合组织理6 事会决议与巴塞尔公约的协调2.4.经合组织决定的地位[OECD/LEGAL/0266]7 8 9 3经合组织决定的范围[OECD/LEGAL/0266]11 3.1.什么是废物?11 3.2.哪些跨界运动受到涵盖?12 3.3.经合组织废弃物清单12 3.3.1.属于绿色和黄色控制程序(参见3.1图)的废物12 3.3.2.污染的绿清单废物15 3.3.3.未出现在经合组织废物清单中的废物16 3.3.4.修订经合组织废物清单的程序(参见图3.2)16 4绿色控制程序19 5琥珀控制程序20 5.1.案例1和案例2控制程序的主要特点(见图5.1)20 5.2.合同22 5.3.财务担保23 5.4.通知程序23 5.4.1.通知程序的目的23 5.4.2.谁有通知的责任?24 5.4.3.通知文件24 5.4.4.致谢25 5.4.5.有权机构同意或反对25 5.4.6.同意跨界移动的条件26 5.5.跟踪程序5.5.1.运动文件5.5.2.运动文件流转中的责任方5.5.3.收到证明5.527 .4.恢复证明27 28 28 28 6其他重要问题29 6.1.成员国之间差异的分类和解释29 6.1.1.差异原因29 6.1.2.如何处理差异?29 6.2.废物混合物30 6.3.跨境转移用于实验室分析31 6.4.跨境转移至回收作业R12或R1331 6.5.已认定的交易商33 6.6.通过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进行中转33 6.7.国际运输规则33 6.8.返还或再出口义务33 6.9.各成员国应提供的实际信息34 附件A。国际运输协定36 附件B。合同37 图形 图3.1适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策的废弃物识别15 图3.2.与巴塞尔公约有关修订经合组织废物清单的程序18图5.1.案例amber控制1和案例2的主要阶段21 1引言 自1992年3月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之间为回收目的的跨界废物移动,已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控制为回收目的的废物跨界移动的决定[C(92)39/FINAL](“1992年经合组织决定”)。 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决定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提供框架,以在环境可持续和经济高效的方式控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区域内可回收废物的跨界转移。与《关于控制危险废物及其disposed跨界转移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相比,它提供了一种简化和更明确的方式来控制此类废物的转移。它还促进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可回收废物的跨界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不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 在巴塞尔公约项下的进展,特别是在1998年11月将两份详细废弃物清单作为新的附件八和附件九纳入巴塞尔公约,推动了修订1992年版本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定,以协调程序和要求,并避免与巴塞尔公约的重复活动。此次修订促成了2002年版本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定的通过[C(2001)107/ADD1在2002年5月。经修订的2002年版本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定的条款已与巴塞尔公约的条款协调一致,特别是在受控废物的分类方面。然而,1992年版本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定中某些程序要素,这些要素在巴塞尔公约中不存在,例如审批过程的时限、默示同意和预先同意程序,这些已被保留。 自2002年以来,经合组织决议及其附件已被修订多次。当前用于回收运营的跨界废物移动控制经合组织决议的文本[OECD/LEGAL/0266],以及所有修正案,均可在 https://legalinstruments.oecd.org/en/instruments/OECD-LEGAL-0266. 由于经合组织决定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国家立法在成员国实施经合组织决定。本指导手册旨在通过提供对其运作方式的理解和协助各国政府和主管当局实施,来帮助经合组织决定的用户。它有助于确保经合组织决定在成员国得到统一应用。 2 背景 2.1.巴塞尔公约生效前的经合组织理事会决议 对跨界废物移动的控制,特别是对危险废物的控制,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受到经合组织成员国关注。在1984年至1992年间,经合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八项与废物跨界移动相关的法案: •跨越边境危险废物的决策建议 [OECD/LEGAL/0209](《1984年决定-建议书》)(1984年2月1日):成员国被要求控制危险废物的跨界移动 。一套全面的原则,也建议给了成员国。 •理事会对跨国危险废物流动的国际合作的决议[C(85)100](《1985年决议》)(1985年6月20日):它确认了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组织、瑞士政府主办,于1985年3月26日至27日在巴塞尔举行的高级政策会议关于跨国危险废物流动的国际合作所达成的结论。主要结论是,为了实现对跨界移动的危险废物的有效监测和控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应制定一个控制跨界危险废物移动的国际体系,该体系还应包括有关向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或从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跨界移动危险废物的规定和原则。 •经合组织地区危险废物出口决策建议 [OECD/LEGAL/0224](1986年6月5日):为回应1985年决议,该决定-建议要求对向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出口危险废物实行与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出口同等严格的控制;禁止未经进口国有关当局和任何过境非成员国的同意,将危险废物运往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除非危险废物被运往进口国的适当处置设施。 •跨境危险废物移动决定[OECD/LEGAL/0238]((《1988年决定》)(1988年5月27日)):此1988年决定与1984年决定-建议共同为1985年决议所要求的经合组织草拟的国际协议提供了基本基础。它为控制跨界废物移动,定义了术语“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为此,1988年决定建立了一个“核心清单”以控制废物。除“核心清单”所涵盖的废物外,所有在出口国或进口国被认为是或根据法律规定为危险废物的其他废物,也按照此1988年决定的条款受控。1988年决定还建立了一个适用于跨界移动废物的分类系统,称为国际废物识别代码(IWIC) 。根据经合组织决定,此代码不再需要。OECD/LEGAL/0266]. •理事会对跨国危险废物流动的控制决议 [C(89)1(Final)](30January1989),以及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跨境移行的决议[C(89)112(最终)](“1989年决议” )(1989年7月18日至20日):他们支持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启动的工作,旨在制定一项关于 跨界危险废物移动的全球公约。经合组织先前关于起草国际协议的工作为这些全球努力奠定了基础,最终促成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 •关于减少跨界废物转移的决定建议 [OECD/LEGAL/0260](“1991决议建议”)(1991年1月31日):这项1991年决议建议是巴塞尔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经合组织法律文书。它也是第一个规范非危险废物跨境移动的文书,除了危险废物。它要求成员国根据环境友好和高效的管理实践,将所有废物的最终处置出口减少到最低限度。它还鼓励成员国在其领土内建立额外的适当废物管理基础设施,并在无法建立此类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制定双边或区域性计划,以确保这些废物的环境友好管理。1991年决议建议承认,对用于回收的废物材料进行适当控制的国际贸易是可取的,并且废物的有效和环境友好的管理可以证明一些跨境移动是合理的,以便利用其他国家充足的回收或处置设施。为此,1991年决议建议指示当时的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一个关于用于回收作业的废物的活动计划。 •The1992版本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决定[C(92)39/FINAL](1992年3月30日):该1992年经合组织决策版本是为了回应1991年决策建议而制定的,并建立了一个经合组织内部机制来控制运往回收运营的越境废物转移。它提供了一种简化和高效的控制此类越境废物转移的方法,与巴塞尔公约要求的环境友好型废物管理相一致 。该1992年经合组织决策版本是根据巴塞尔公约第11条第2款被采纳为协议或安排。 2.2.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5日生效,当时已有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此后,缔约国数量增至,截至2024年7月 ,190个国家及欧盟(EU)已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除一个国家外,其余均已批准1989年3月22日通过的原始公约。 自巴塞尔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会议已对该公约通过多项重大修正。1995年,通过了第III/1号决定(以下简称“出口禁令修正案”),禁止公约附件七中列出的缔约方向其他国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