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3. 在贸易背景下解释CBDR针对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批评的一种可能回应可能是,这些碳边境调节机制政策应该干脆被放弃——或者发展中国家应该被豁免。然而,一项会导致高水平的碳泄漏,甚至完全丧失工业产出的气候政策,与那些需要数十年时间来维持雄心勃勃气候政策的政府选举前景是不相容的。此外,还尚不清楚低收入国家面对新的碳边境费用,一些国家谴责CBAMs是违反CBDR原则的行为,并指责实施CBAMs的国家违背《巴黎协定》的精神。同情之情易于产生:为什么那些对气候变化贡献甚少、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要面临由那些贡献更多、更为富裕的国家强加的出口新收费?这包括减少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排放这一有害挑战,这些产业生产的商品在全球范围内交易量巨大。与电力部门不同,大多数能源密集型、易受贸易影响的行业尚未获得具有竞争力的低碳技术,更不用说大规模应用了。目前,在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或玻璃等行业减少一吨排放的成本很高——通常远超每吨100美元。脱碳需要巨额投资来改造工业资本存量,并使用其他原料替代化石燃料,或进行碳捕获。然而,随着企业追求此类投资,它们将在全球市场上与那些(目前)在资本或政策上都不承担此类成本的生产商竞争。那些追求雄心勃勃的工业脱碳政策并希望成为净零排放实现领导者的国家,将在实施鼓励低碳生产的成本政策时,为其产业寻求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具有两面性。如果一些国家被合理地给予空间,以较慢的速度朝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巴黎协定》的共同目标前进,其他国家就需要做得更多、更快。未来资源 —— 对于气候与贸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方均有影响 24. 潜在方法为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一致,我们建议寻求一种平衡,使工业化国家在实施雄心勃勃、世界领先的工业脱碳政策时,能够运用必要的保障措施,如碳边界调整机制,同时也要注意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考虑因素和选项。由于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和消费者最终承担了费用成本,发展中国家生产商支付旨在提高富裕、实施CBAM国家的收入的费用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正确。但情感上也不全是错误:由于价格上涨,这些生产商的商品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和收入损失,特别是在需求弹性较高的市场中。此外,遵守CBAM可能给非直接义务方带来行政负担。交易成本很重要,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超过与费用相关的直接成本。所有气候和贸易政策,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都必须符合某些相互冲突的国际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MFN)待遇义务禁止各国之间进行差别对待(Van den Bossche 2008)。因此,一种完全豁免某些国家的CBAM将存在与国际贸易规则相冲突的风险。不能从CBAMs中获益,因为低收入国家的生产并非系统地比高收入国家的生产更碳密集(Clausing等人,2025年)。此外,相关的问题是征收问题:这些CBAM费用的最终成本由谁承担?由于许多受CBAM约束的产品面临非常弹性的全球供应曲线,实施CBAM政策的市场的进口商会将大部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试图对其国内市场以外的生产者收费或监管将是一个例证——这是一种比通常构成非制裁贸易政策更具侵入性的政策;Wright和Louise 2024)。 3另外,对于那些国内尚未具备实施碳定价可行性的国家,政策制定者可以考虑允许使用国际机制。例如,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可以为等量的减排量购买信用额度,为出口商提供更多灵活性。或者,第六条信用额度也可以在量化商品碳强度时进行核算——这些信息构成了CBAMs(例如欧盟的)报告的基础。然而,尽管这种方法会创造对国际碳信用及其基础减排活动的需求,但也会降低考虑国内碳定价的激励。桑德勒和施拉格(2024)提出,应从严格按吨计量的会计模式转向承认脱碳方面的投资,然后根据所做投资金额相应减少CBAM收费。碳绩效已经在构成CBAM商品费用的碳足迹报告中进行了核算,但通过进一步降低收费来激励额外的脱碳投资可能被视为可取之举。项目。这项功能已经导致了全球碳定价的上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溢出收益(Clausing 等人,2024)。碳定价给各国权力来减少费用并在国内保留收入,根据其需要使用。然而,截至目前,各国必须有明确的碳定价才有资格享受费用减免。给予已支付的碳定价的信贷的合理性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然而,将其视为采用碳定价作为气候政策的不当压力,这与《巴黎协定》的精神和CDBR原则相悖。由于碳定价需要对碳进行核算和报告要求,需要重大的行政能力,并且给定的碳价格对较贫穷的国家影响更大,因此信贷可以进行分级——就像边境调整费可以进行分级一样。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支付的明确碳价格在信贷时可以加倍或三倍。或者,可以通过基于人均相对GDP的乘数更渐进地实现。 4.2. 分层CBAM费用4.1. 收入再循环4.3. 信用机制cbam设计可以考虑对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收取较低的费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全球碳定价建议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25美元、50美元和75美元(parry等人,2021年)。对于cbam而言,这种做法可能意味着最不发达国家面临发达国家(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三分之一的成本,而中等收入国家面临三分之二的成本。其理由是公平性:给定的碳价格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更大。简而言之,每吨75美元在刚果比在加拿大造成的伤害更大,即使生产者在同一个全球市场上运营。其他渐进式方法也是可行的:例如,基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购买力平价,ppp计算)相对于实施cbam国家的折扣,对cbam费用进行折让。在欧盟和英国CBAM设计下,各国能够通过建立自己的碳定价机制来“关闭”或“降低”合规义务采用分层次的方法仍可能与WTO的MFN原则相冲突。对国家的不平等待遇与贸易政策总体上并不相符。它明确地使低收入国家的生产者相对于实施CBAM的国家受益。然而,CBDR原则的设计初衷就是进行区别对待。未来资源 —— 对于气候与贸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方均有影响最直接体现CBDR原则的方法可能是将收入用于国际气候金融。一个选项是将所有CBAM收入循环到一个通用气候金融设施(一些国家已经存在此类设施)中。另一个选项是专门将收入与CBAM覆盖商品进口来源国相匹配。一个挑战是额外性:气候金融和发展援助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果CBAM产生的收入使用并未增加整体气候金融,那么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会减少。 如果可以使用设施层面的数据,支持设施减少其碳排放是全球南北合作的自然模式,可以通过技术转让(下文将讨论)来促进。然而,使用设施层面的数据会增加重新组合的风险,以至于只有效率最高的设施才被用于出口。如何评估其他国家碳强度以确定收费基准?使用国家平均值与使用单个设施或公司提供的数据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措施。在前一种情况下,政策外溢效应可能很重要,决策者可以在调整已发生的碳成本费用时考虑哪些政策已被纳入考量。这可能包括对能源征收的税收的认可,或其他影响生产成本的政策。政策制定者也可以考虑仅将此例外提供给最不发达国家或低收入国家,以维持发达国家碳定价政策外溢效应的激励措施。国家允许出口地区捕获额外收入。在碳价格形式的信贷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出口国采用碳价机制,同时兼顾公平性考虑。此外,允许为信贷目的实行国内和出口碳价差异化,可以在进口地区和出口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出口地区之间维持公平竞争,因为费用仍然等于一般的CBAM收费标准。4.6. 考虑政策溢出效应更普遍地,在决定何种碳定价形式可获得信用(如前所述)方面的一些灵活性,可能提高出口国在国内采用碳定价的可行性,进而进一步增强全球气候政策。此外,碳定价政策也创造了它们自身的溢出效应:碳定价要求一个国家收集发电厂和工业设施排放和能源使用的数据。在监测、报告和核查方面的经验也更容易在未来设计和实施其他类型的气候政策。 4.4. 出口处理为目的地为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的货物适用的碳出口税给予充分信用一个可能的折衷方案可以在经济发展与气候和竞争力考虑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可以制定一种针对CBAM信用核算的双碳定价机制:如果一个国家实施的碳定价适用于CBAM覆盖的某一特定部门所有商品的生产,并且该碳定价水平至少与其人均GDP(PPP)相对于CBAM实施国家的碳价格相当,那么可以设定一个较高水平的出口碳税予以信用核算。换句话说,如果出口管辖区实施针对人均GDP(PPP)调整过的行业碳价下限,那么纯出口碳价可以被视为可接受的。这创建了两个层面的定价:反映经济发展的国内最低价格,以及在国际上面临高碳价的CBAM实施国家对出口商和生产商之间平衡竞争的出口价格。4.5. 双碳定价机制:仅出口碳税和分级碳价一些国家通过建议仅对出口到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税,来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从而限制其自身产业面临的新国内碳成本,同时最小化碳边境调节机制费的影响(只要碳税水平接近碳边境调节机制费水平)。如果从这种新的仅针对出口的碳税中获得的收入再返还给产业,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效果就可以被视为中性的。这一事实本身可能会使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国家对考虑仅针对出口的碳税的信用额度持犹豫态度。由于一个公司或设施可能会生产既供国内消费又出口到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和非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国家的商品,因此外国生产商不会面临与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且也实施国内碳定价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国家生产商相同的碳成本:外国生产商仍然可以在牺牲面临国内碳价的生产商的情况下获得市场份额——这会是一种碳泄漏形式。未来资源 —— 对于气候与贸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方均有影响 4 5采取碳关税方式的国家仍然可以实施之前讨论过的许多考虑因素,以及其他选择。例如,《外国污染费法案》(参议院立法顾问 2024年)的当前讨论草案为低收入和较低中等收入国家提供了进入国际伙伴关系协议的选择,在这些协议中可以减少或消除费用。然而,公平分担责任原则(CBDR)据称支持将关税与国内脱碳相结合,即使这种脱碳并非以明确国内碳价格的形式出现。如果没有明确关注国内脱碳,仅关税的方法只是在进口国促进脱碳,其中一些可能发展水平较低,以匹配美国。尽管这份问题简报侧重于碳边境调节机制,但所有气候与贸易政策,例如绿色产业政策,都可能对其他国家(发展中国家)产生经济溢出效应。然而,一些需要率先快速实现工业脱碳的国家可能会认为这些政策对于使低碳产品具有竞争力是不可或缺的。从长远来看,所有国家都能从成功的绿色产业政策中受益,该政策通过降低技术成本,从而使工业脱碳更具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实施此类政策的各国仍应谨慎设计,确保这些政策不会过度损害——并且实际上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在应对这些考虑时,加强国际合作无疑是有益的,但当前地缘政治格局以及对多边机构的抵制使得国家间加强合作的前景暗淡。这使得双边外交更加重要,以确保在制定新的气候和贸易法之前,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其中。 4.8. 互操作性4.7. 技术转让5.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其它气候及贸易政策同时,也要考虑边境调整机制的不同替代方法可能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产生不同的相互作用。欧盟和英国的CBAM是国内政策的延伸,因此是促进更快国内脱碳的手段,而一些国家,如美国,则考虑了碳关税方法。这意味着,根据例如《外国污染费法案》的提案,只有来自美国国内强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的进口将受到基于从价的碳强度费用,而没有相应的明确国内政策。基于碳强度的任何政策,其生产越低碳,应对起来就越容易。碳强度越低,基于碳强度的费用就始终越低,这使得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低碳技术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技术转移可以通过公私合作、直接投资和国际产权共享平台来促进。未来资源 —— 对于气候与贸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方均有影响由于行政管理交易成本对贫困国家的(较小)公司来说负担过重,追求碳强度量化的互操作性可以帮助缓解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s)(Elkerbout和Nehrkorn 2024)的影响。随着碳边境调节机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被讨论,互操作性变得更加重要,以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