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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

2025-05-28金杜律师事务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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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

家 族 财 富 安 全 与 传 承— — 家 事 争 议 案 例 篇 序 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正所谓“家和万事兴”,一旦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其负面影响将如涟漪般扩散至整个社会层面;而家事争议正是家庭关系出现裂痕的集中体现。这些案例犹如一面镜子,反映出家庭在现代社会复杂环境下面临的种种挑战与困境。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家庭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为帮助读者从容应对家事争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杜家事争议团队汇聚了财富安全与传承板块中家事争议解决子板块众多合伙人及专业律师的智慧,结合多年来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的大量实务经验,完成了这本《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家事争议案例篇》。本书通篇采用“以案说法”形式,汇聚了众多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案例,涵盖了结婚、离婚、继承等多个方面,力求全面、深入地展现家事法律实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具有高度的可读性与指导性。愿本书能够成为一盏明灯,为在婚姻家事迷途中徘徊的人们照亮前行的道路;成为一座桥梁,有效弥合婚姻家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鸿沟;成为一记警钟,时刻提醒全社会珍视家庭稳定,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序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也在持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守护财富,平稳、有序传承财富,已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从业者的全新目标。婚姻与继承对家族财富的走向有着深远的影响:婚姻关系的变动,不仅仅是情感的分合,更是家族财富的一次重新洗牌。婚姻期间,双方财产的积累与融合使得婚姻关系变动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变得复杂而敏感;而继承过程则是财富在代际间传递的重要途径,涉及到众多继承人的权益以及家族财富的再分配。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婚姻关系变动和继承过程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犹如暗礁,随时可能使财富传承的船只触礁搁浅,导致家族财富的严重缩水: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前 / 婚内财产协议等安排,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被分割可能导致个人财富流失;婚后一方依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可能导致家族财富流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被分割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长期经营与稳健发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还可能致使公司股价下跌、市值蒸发。在继承过程中,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人的资格认定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等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若通过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等方式一次性传承给后代,“继承者们”还可能因其自身的挥霍行为或受到欺骗而导致家族财富外流……基于对婚姻继承实务问题的深刻认识,金杜家事争议团队精心编撰了这本《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家事争议案例篇》。本书旨在通过对结婚、离婚、继承等方面大量真实案例的深入剖析,以探索婚姻继承实践前沿为新起点,助力高净值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法律风险。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了解,读者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综合运用遗嘱、赠与、婚前 / 婚内财产协议、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诸多法律工具,提前对 财富安全与传承做好规划,提升自身在婚姻继承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更加妥善地处理婚姻继承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财富的平稳、有序传承。同时,我们也深知,婚姻继承问题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伦理等其他诸多层面。我们将继续不懈追求专业精进,与行业同仁及跨界合作伙伴携手共进,共同探索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婚姻继承问题解决方案,为推动家庭稳定与社会财富的持续健康增长贡献绵薄之力。王晖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录结婚编1.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有法律效力吗?2.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所有的房屋与配偶共有,该约定有效吗?3.签了《配偶同意函》,配偶需承担保证责任吗?4.一方在婚内向婚外第三人赠与大额财产,配偶可以要求返还吗?5. “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6.婚内擅自转让股权,配偶可以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吗?7.解除婚约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对方父母可以作为被告吗?离婚编8.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投资权益,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9.离婚时想要分割股权,却有人起诉说股权是代持,如何处理?10.离婚时,实控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直接分割吗?11. 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以房屋偿债吗?12.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1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1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暴涨,另一方能要求分割吗?15.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如何处理?16.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对赌产生的股权回购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08/013/019/023/027/030/034/038/043/047/050/054/058/064/068/073 17.不想让债主执行家庭财产,离婚时把财产都分给一方有用吗?/07918.夫妻二人是否需对“夫妻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8619.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持股的公司可以减资吗?/09020.夫妻共同经营网店,离婚时怎么处理?/09521.夫妻共同经营的自媒体账号,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10022.夫妻一方名下的员工期权,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10423.涉外婚姻可以在国内解除吗?/108继承编24.制定遗嘱时,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11725.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12426.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有权继承吗?/12927. 子女系代孕所生,父母一方能以此为由通过否认另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以争夺监护权吗?/13428.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14029.具有信托法律关系特征的遗嘱,是否应被认定为遗嘱信托?/14530.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时该怎么办?/15131.老人住了一辈子的公房,我能否“继承”?/15732.有限公司股权如何继承?/16333.在外国订立的遗嘱可以处理国内财产吗?/16834.涉外法定继承时,遗产该如何处理?/17535.为辅助生殖留存的精卵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181 结 婚 编 1.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有法律效力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要旨1.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的合同。2.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房屋归属做了约定,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即使未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仍不影响双方对房屋归属所作的约定。案情介绍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分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唐某甲去世后,女儿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包括财富中心房屋在内的唐某甲所有遗产。证据显示,财富中心房屋系唐某甲再婚后购买,截至唐某甲去世之时,该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本案的结果是,法院认为《分居协议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其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并最终判决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所有,驳回唐某对该房屋的继承请求。 案例解析本案表面上是一起继承纠纷,但其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房屋产权归属做了约定,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权属确认问题。试想,若房屋依据《分居协议书》归属于李某某,则该房屋不是唐某甲的财产,唐某甲的继承人自然无权继承。若房屋并不因《分居协议书》而改变权属,则房屋是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唐某甲的继承人有权对房屋中属于唐某甲的份额进行继承。为解决这一核心争议,我们将其拆分成数个小问题,并逐一分析如下:1. 什么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愿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的约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夫妻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例外。就约定财产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授予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共有财产和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该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实务中常见的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1相似的概念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2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协议是否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不以离婚为前提,协议达成后婚姻关系仍依然维持。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以离婚为前提,且以双方在法律上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为该协议的生效条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所规定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也常被简称为婚内财产协议或婚内协议。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常被简称为离婚协议。 。二者 的,“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此可见,本案争议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二审法院对此特别分析指出,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唐某甲与李某某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2.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本案事实反映,《分居协议书》签署后,财富中心房屋由于贷款原因未变更至李某某名下,直至唐某甲去世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对此原告唐某提出,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相对于《物权法》对财产的一般规范,《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别规范。《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在唐某甲和李某某之间,《婚姻法》的适用优先于《物权法》,《分居协议书》的签署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变更登记并非必需,故财富中心房屋应归属于李某某。3.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能否对抗协议外的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的推定效力。鉴于《分居协议书》签署后,财富中心房屋并未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变动能对抗协议外的第三人唐某吗?我们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的推定效力,保护的也是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此处第三人的范围应限于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非夫妻关系之外的一切第三人。本案中的唐某是唐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非与唐某甲就财富中心房屋进行交易之人,唐某甲无论如何支配、处分该房屋,其实都与唐某无涉,唐某并不享有任何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因此,即便财富中心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该房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