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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美股招股说明书(2025-05-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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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美股招股说明书(2025-05-23版)

本初步定价补充信息不完整且可能发生变化。本初步定价补充信息并非出售要约,亦不寻求在任何禁止该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购买该等证券。受限于完成条件。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 $ 高盛集团公司 固定利率票据,到期日为2028年 “关键条款”表中包含的术语预计将如所指示,但此类术语将在交易日期上设定。我们将根据您票据的利率,在原始发行日起至(但不包括)所述到期日之间向您支付利息。利息将在每个利息支付日支付。 关键词 原始发行价承保折扣发行人的净收益100%的本金1本金百分比1本金百分比 原始发行价对某些投资者而言将在百分之和百分之百之间变动;参见第PS-7页的“分配补充计划”。 票据并非银行存款,不受联邦存款保险 corporation 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保险,也不是任何银行的负债或担保。Neither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nor any other regulatory body has approved or disapproved of these securities or passed upon the accuracy or adequacy of this prospectus. Any representation to the contrary is a criminal offense。 高盛集团公司 定价补充文件编号,日期为2025年。 关键术语(续) 对于在利息支付日应计的利息,是指在支付日之前的当天。待定(根据适用的营业日惯例,付款日可能进行调整) :上述原始发行价格不包含应计利息(如有)。若票据于原始发行日期之后交付,利息将在原始发行日期间开始计算,并由购买者支付。除了以原始发行价格进行报价和销售外,承销商还可以不时地以销售时市场通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协商价格,通过一个或多个交易销售票据。 高盛可能使用这份招股说明书进行票据的初次销售。此外,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高盛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也可能使用这份招股说明书进行做市业务。 在最初销售之后,票据上的交易。除非高盛公司或其代理人已在销售确认书中告知买方,否则本招股说明书正在用于做市交易。. 关于您的招股说明书 这些票据是高盛集团公司(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中期票据N系列计划的一部分。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本定价补充文件以及下列所附文件。本定价补充文件是对下列所列文件的补充,并未载明您票据的所有条款,应与该等文件一并阅读: • 2025年2月14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招股说明书 本定价补充中的信息将取代上述所列文件中任何冲突的信息。此外,所列文件中描述的某些条款或功能可能不适用于您的笔记。 我们未授权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声明,除非这些信息包含在本价格补充文件中或通过引用包含在本价格补充文件及上述所列的随附文件中。我们对他人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概不负责,亦无法保证其可靠性。本价格补充文件及上述所列的随附文件仅是就本公告所提供的票据进行的要约出售,但仅限于合法进行此类出售的情形和司法管辖区。本价格补充文件及上述所列的随附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仅限于相应文件的日期。 我们在此定价补充文件中提及的我们提供的票据,称为“提供的票据”或“票据”。每一份提供的票据具有下述条款。请注意,在本定价补充文件中,“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提及仅指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不包括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票据将根据我们与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作为受托人)之间,截至2008年7月16日签署并经修订的优先债务契约发行。此外,在本定价补充文件中,“持有人”的提及指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DTC)或其指定人,不包括通过DTC参与者持有票据权益的间接持有人。请查阅伴随的招股说明书中适用于间接持有人的特殊考虑事项,在“法律所有权和簿记发行”下。 本价格补充摘要概述将适用于您的票据的具体条款。此处所述票据的条款补充了上述所列伴随文件中所述的条款,如果此处所述的条款与彼处所述的条款不一致,则此处所述的条款为准。在本价格补充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术语具有伴随招股说明书或伴随招股说明书补充中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票据将以记账形式发行,并以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的总全球票据表示。 关于票据的附加信息 我们将以DTC名义或其指定人注册的全球主票据形式发行这些票据。票据出售将通过DTC结算为即期可用资金。除了随附招股书中“法律所有权和记账发行——什么是全球证券?——持有人”部分所描述的有限情况外,您将不被允许从DTC撤回票据。 获得非全球证券的选择权;全球证券终止的特殊情况”。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DTC系统的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持有主全球票据的利益。 除价格补充外,以下条款现并入全球主协议:随附招股书中“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描述——债务证券利息计算——营业日惯例”部分下所列的未经调整的营业日惯例,以及随附招股书中“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描述——解除和契约解除”部分。 美国联邦所得税影响的补充讨论 您应当仔细考虑,除其他事项外,还应当考虑随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美国税项”部分以及随附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内容。下述讨论总结了购买、实际拥有及处置每份票据所涉及的部分重要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摘要补充随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美国税项”部分以及随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部分,并受其中所载的限定条款和例外情况的约束。 一项票据的利息将根据美国持有人在税务目的下的正常会计方法,在利息累积或收到时对美国持有人征税为普通利息收入。在通过出售、交换、退休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票据时,美国持有人通常将确认等于(如有)以下两者之间差额的资本利得或损失:(i)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不包括归属于已累积但未支付利息的金额,该金额将被视为利息收入)和 (ii)美国持有人对票据的调整后税收计税基础。美国持有人在票据上的调整后税收计税基础通常将等于该票据对美国持有人的成本。资本损失的税前扣除受到重大限制。 根据财政部法规,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预扣税(如附表中的“美国税法——债务证券税法——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预扣税”所述)通常适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义务;因此,这些票据通常将受到FATCA预扣税规则的影响。 PS-5 补充分配计划 高盛集团公司预计将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定价补充封面中规定的所售票据的总额,出售给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议最初按本定价补充封面中规定的原始发行价格,向公众发行该票据,并以该价格减去一定金额的方式,向某些证券经销商提供。 不超过 principal amount 百分之 % 的承销。某些基于费用的顾问账户购买的票据的原发行价格将在票据 principal amount 百分之 % 到 100% 之间浮动。若任何票据以低于票据 principal amount 百分之 100% 的原发行价格出售给基于费用的顾问账户,则本定价补充说明封面所指定的该票据承销折扣将相应减少。任何基于费用的顾问账户支付的票据原发行价格将减少证券商或参与向该顾问账户销售票据的证券商放弃的任何费用金额,但不超过票据 principal amount 百分之 %。如果所有拟出售的票据未能按原发行价格售出,承销商和/或证券商可以调整发行价格和其他销售条款。 在未来,高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或其他高盛集团的附属公司可能会在做市交易中回购并重新出售所发行的票据,其中重新出售的价格可能基于重新出售时的市场通行价格或协商价格。高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估计,其占总发行费用份额(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约为美元。有关分销计划及可能的做市活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随附招股说明书中的“分销计划”(Plan of Distribution)。 我们将在纽约,纽约按照本定价补充文件封面页上规定的原始发行日期支付款项并交付票据。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6-1条的规定,二级市场的交易通常要求在一天内结算,除非交易的双方明确同意其他安排。因此,希望在交割前任何一个工作日之前交易的购买者将需要指定替代结算安排,以防止结算失败。 该票据可能不会被提供给、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给欧洲经济区域(“EEA”)的任何零售投资者。因此,根据法规(EU)第1286/2014号(“PRIIPs法规”)的要求,为向EEA的零售投资者提供或出售票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其提供票据所必需的关键信息文件尚未准备,因此,根据PRIIPs法规,向EEA的任何零售投资者提供或出售票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其提供票据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本条款的目的: (a) “零售投资者”一词指的是以下其中一人(或多人的情况): :(i) 作为2014/65/EU指令第4(1)条第(11)点中定义的客户(该指令经修订,称“MiFID II”);或 :(ii) 符合 Directive (EU) 2016/97 定义的客户,但该客户不符合资格作为MiFID II第4(1)条第10点中定义的专业客户;或 (iii) 不符合《(EU) 2017/1129号条例》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和 (b “要约”的表达应包括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提供足够信息,关于要约的条款以及将要提供的票据,以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该票据。) 该票据可能不会提供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向英国任何零售投资者提供。因此,根据欧盟法规(EU)第1286/2014号,该票据作为欧盟-英国贸易协定(欧盟WA)依据而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即“英国PRIIPs法规”)所要求的重大信息文件并未准备,因此向英国任何零售投资者提供或出售该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可能依据英国PRIIPs法规构成违法行为。本条款的目的如下: (a) “零售投资者”一词指的是以下其中一人(或多人的情况): :(i) 一家零售客户,根据《(欧盟)第2017/565号条例》第2条第8点的定义,由于其通过《(欧盟)脱欧法案》(“EUWA”)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 (ii) 符合《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经修订,简称“FSMA”)规定的客户,以及根据FSMA制定的、旨在实施指令(EU) 2016/97的任何规则或法规,该客户根据欧盟-英国协议(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因此不符合欧盟第600/2014法规第2(1)条第8点中定义的专业客户。 (iii) 或不符合《(EU) 2017/1129号条例》第2条定义的有资格投资者,因为它根据《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和 (b “发行”的表达包括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提供足够关于发行条款和待发行票据的说明,以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票据。) 就 notes 的发行或销售而言,任何鼓励从事 FSMA 第 21 条定义的投资活动的邀请或引诱,只能在 FSMA 第 21(1) 条不适用于 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的情况下进行传达或使传达。 与英国有关的所有个人所为的任何行为,均须遵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适用条款。 票据不得以除(i)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规则规定的形式外,(ii)在其他不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定义的“招股章程”或构成该条例意义上的“向公众发行”的情况下,在香港提供或出售;且有关票据的任何广告、招股书或文件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发出或由任何人持有以备发出,若其针对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获取或阅读(但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律获准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