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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创业投资企业概述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留存备查及备案资料 234 创业投资企业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组织。。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该创投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纳企业所得税。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1.投资方式:股权投资(直接投资)2.投资对象: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3.投资期限: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企业 1.投资对象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上市”仅指沪深两市)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2.投资人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企业法人合伙人实缴投资满2年实缴投资满2年法人企业对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应满2年3.投资期限满2年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 期 限 内 中 小 企 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案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20年11月投资未上市中小技术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2021年10月,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该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2022年10月,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投资额确定。4.投资额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计算;计算。 案例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20年8月投资于某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缴投资额为1000万元,2022年8月该笔投资满2年。2022年12月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为200万元(满两年),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的10%。则该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为100万元(1000×10%)。一、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投资对象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满2年及新投资);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二、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二、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成本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比例 案例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20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20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二、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投资人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二、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4.投资额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二、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其他政策:多个投资对象可合并计算 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 1.投资方式:股权投资(直接投资)2.投资对象: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3.投资期限:2年(24个月)以上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企业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比例实缴投资额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同企业所得税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的政策要求 资额确定。3.投资额划重点!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的比例:1.投资对象、2.满2年: 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 4.对注销的投资对象可跨对象抵扣划重点!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仅对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跨对象抵扣。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所有投资项目情况汇总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单一投资基金不同投资项目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可相互抵减,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所得按年归集项目盈亏互抵所得分项计算亏损不予结转 跨年结转 第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1月,属于在中国证券基金协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1亿第一创业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为周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出资100万元,拥有1%股权。张三,李四合伙企业、王五有限公司为第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属于合格投资者,张三出资5000万元,拥有50%股权,李四合伙企业出资3000万元,拥有30%股权,王五有限公司出资1900万元,拥有19%股权。根据行业惯例,第一创业投资基金每年向周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00万元,同时约定按照利润的20%向其支付业绩报酬,利润的80%由有限 元。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1月1日以10元/股价格取得项目A公司100万股股权,合计货币出资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以50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退出,项目A公司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第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月1日以10元/股价格取得项目B公司500万股股权,合计货币出资500万元,因B公司经营不善,2019年1月1日以2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退出,项目B公司不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第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月1日以10元/股价格取得项目C公司100万股股权,合计货币出资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C公司向第一创业投资基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