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结
创业投资企业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分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等文件。
- 投资对象:
-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投资期限需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额按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投资额确定。
-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满2年及新投资)。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 投资期限需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额按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实缴投资额确定。
- 其他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
- 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等文件。
- 投资对象: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税收优惠: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投资额确定:按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 注销投资对象抵扣:天使投资个人仅对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跨对象抵扣,抵扣期限为36个月。
- 核算方式: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适用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留存备查及备案资料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需准备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投资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准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投资合同、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等。
- 备案要求:
-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